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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犯罪构成与人权保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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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0: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刑法是通过对具体犯罪行为特征的描述(即犯罪构成[①])及其法定刑的轻重设置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它对犯罪的规格、刑罚的适用都进行了详尽规定。从这意义上说,刑法是国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的依据。但刑法在正面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同时,也从反面向人们显示:只有犯罪者才有权得到刑罚处罚;没有犯罪的人,任何人与部门都不能予以刑罚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刑罚又是保护人权的大宪章。对于犯罪人如此,对于其他人亦然。不同法系的国家都采取了犯罪构成的形式,对不同犯罪的规格进行了规定,但又有不同的特点,尤其在保障人权方面,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追求。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  http://

  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由于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因而亦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②]  http://
  1、构成要件该当性  http://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特征。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又包括以下内容:(1)构成要件的行为。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称为实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由此构成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与实行行为相关的问题有实行行为性、间接正犯、原因自由行为等。所谓实行行为性,是指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其前提是该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基本属性,否则,如意图让他人乘坐飞机发生事故后死亡而劝说他人乘坐飞机,果真发生他人死亡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形,对于利用者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利用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原因设定阶段具有刑事责任,但在致果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人通说认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因果关系,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重要因果问题,也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问题。(3)构成要件的故意,指在认识符合构成要件的外在客观事实之后并企图实现的意思。一般认为,构成要件的故意不包括违法性意识,因而与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在内容上存在差别。(4)构成要件的过失,指不认识也不容忍构成要件的结果,由于不注意,即由于违反注意义务引起结果的发生。 构成要件该当性实质上就是危害行为,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http://

  2、违法性  http://
  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还不属于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还须考察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该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该行为就不属于犯罪。这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和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可罚的违法性, 是指某一行为,如盗窃一张纸,表面上虽然具有违法性,但由于违法性太小,不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通常不认为构成犯罪,因此也不能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行为只有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时,对其行为人才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③]  http://

  3、有责性  http://
  有责性是指能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在有责性中,包括以下要素:(1)责任能力,即成为谴责可能性前提的资格。凡是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就认为具有责任能力。(2)故意责任,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是指在认识构成要件事实的基础上,具有违法性意识以及产生这种意识的可能性。(3)过失责任,作为责任要素的过失是指违反主观注意义务而具有谴责可能性。(4)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刑法不强人所难。如果在特定的条件下,根据一般人的标准或根据行为人的标准或者根据法律的标准,[④] 难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http://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  http://

  英美刑法对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的。犯罪的本体条件主要是从国家角度对犯罪的成立条件进行说明,是从积极意义上说明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的合法辩护条件是从被告人角度对犯罪的成立条件进行说明,是从消极意义上说明成立犯罪应具备的条件。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主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条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⑤] 其中涉及人权保障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http://

  1、犯罪行为  http://
  犯罪行为(actus reus)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act)和意识(voluntariness)构成。犯罪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并力求防止的有害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  http://
  2、犯罪意图  http://
  犯罪意图(mens rea),又称为犯罪心理(guilty mind),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是英美刑法的一条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犯罪意图在构成犯罪中的重要意义。在美国刑法中,犯罪意图分为以下四种:(1)蓄意(intently),指行为人行动时自觉目的就是引起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者自觉目的就是实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2)明知(knowingly),指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3)轻率(recklessly),指行为人轻率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动时他认识到并有意漠视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4)疏忽(negligently),指行为人疏忽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为时他没有察觉到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从犯罪意图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行为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它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因素。与犯罪意图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基于对公众健康和福利的社会需要的考虑,针对缺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而要求行为人承担的一种刑事责任。考虑到刑事处分的严厉性以及确保恪守衡平原则,法律一般只对轻罪(或违警罪)规定严格责任。  http://
  3、合法抗辩  http://
  合法抗辩(legal defense),又称为免责理由,它具有诉讼法的特点,它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总结形成的,并从诉讼原则上升为实际上的总则性规范。内容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 在英美法系,被告人享有广泛的合法辩护理由,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利用此权利,充分地对自己进行保护。  http://
  三、前苏联和我国的犯罪构成  http://
  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构成。[⑥]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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