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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修改与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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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0: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应当引起刑事司法人员特别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重大修改。在该法即将施行之际,就有关问题浅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修改  http://
  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都是规定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涉及。其时,法律对犯罪时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只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种从宽功能。  http://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保护”一章的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站在刑事责任的角度讲,对犯罪时未成年的人,在原有的从轻、减轻处罚基础上,新增加了免除处罚的功能。尽管只有 “免除”两字,却是重大的转变,它充分体现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http://
  这里顺便提到,从上述修订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字表述看,修订的内容显然不仅仅涉及刑法,还涉及到其他对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的非刑事法律。这是因为犯罪必定违法,违法不一定必然构成犯罪。刑罚只施用于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不是刑法调整的对象。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其他行政法律调整,这主要涉及两部法律的相关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上述两法均增加了免除处罚功能。这虽与刑事审判无关,但与行政审判可能有关,本文对此不作详述。  http://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责任规定的属性及适用规则  http://
  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属于社会法范畴,而非刑事法律。但其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规定部分可归入刑事法范畴,通常称为附属刑法。所谓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的规定。  http://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与刑法第十七条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还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宜理解为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新法,刑法是旧法。当同一机关就同一事项制定的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时,其适用规则是“新法优先”。自2007年6月1日起,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刑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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