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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是一人造“物“,刑事诉讼体现了人的智慧和目的,是人类活动的结晶,刑事诉讼法则是“物“的外在表现形式。刑事诉讼具有无形物、危险物、禁止流通物、原始物、可改造物的内在特性。刑事诉讼立法必须考虑社会现状,以刑事诉讼“物“的特性为基础,不得脱离生活实际,过度超前立法。刑事诉讼“物“概念的引入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http://
【关键词】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功能 http://
[Abstract] Criminal procedure is a process in which human bEings create the “matter“. It embodies wisdom and objectives of human bEIngs, and condenses human activities. criminal procedure laws is the external form of the “matter“. Criminal procedure has inherent charcteristic with invisible object dangerous object prohibitive circulation object primitive object and transformable object. Therefore. The legisl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shoul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current social issues and be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atter“ in criminal procedure without breaking away from reality and surpass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concepts in criminal procedur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revis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s in China. http://
[Key words]criminal procedure criminal procedure laws fun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http://
刑事诉讼是人类社会活动累积而成的人的制造“物”,刑事诉讼法则是物的外在表现,物的内核是固定的,物的外在表现则丰富多样。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程中,引入刑事诉讼“物”的概念,有着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方面,刑事诉讼“物”确定了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刑事诉讼“物”是人对刑事诉讼这一人类活动本质属性的浓缩概括,使刑事诉讼与人的其他活动区分开来。刑事诉讼是一逐步演化凝结成的客观存在“物”,刑事诉讼法则是该客观存在“物”的外在表现。刑事诉讼立法必须依据刑事诉讼“物”的特性来完善其性能,而不是破坏和毁灭物的性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可以任由人的主观意志而不依物的属性,偏离物的轨道,但那会是面目全非的刑事诉讼法,发挥不出刑事诉讼“物”应有的功能。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物”决定了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作为人的制造物,刑事诉讼浓缩了整个人类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理解,是人类对犯罪与刑罚追诉活动认识的智慧结晶。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积累,人们知道用它来处理犯罪与刑罚的认定问题,设置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程序,规范证据的认知认证程序和保护刑事诉讼程序中人的合法权益等等。对刑事诉讼“物”的性质和功能有一个全面认识,才能把握刑事诉讼“物”的真实面目。再一方面,刑事诉讼“物”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的调整方向。刑事诉讼是人制造出来实现人的利用的有价值物,刑事诉讼具有外在作用力,可以被人使用并释放出物质能量,对其他事物予以强烈的作用,产生出物质效果,带给人利益享受。刑事诉讼立法活动实际上是不断给刑事诉讼“物”的内在属性完善补充实现其功能多样化的加工过程,目的是让人尽可能地享受到物带给人的受益和价值。因此,应该给刑事诉讼“物”的属性注入新的活力跟理念,规范刑事诉讼活动,调整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实现“人用物,人享受物,人改造物”的法律思想。 http://
一、刑事诉讼“物”的内涵 http://
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刑事司法权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涉嫌犯罪的单位或人进行的追诉、定罪、量刑、判刑、行刑的一系列国家活动。刑事诉讼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活动,实施诉讼行为,产生诉讼效果,也体现为查明人或单位涉嫌罪与非罪,解决刑事责任和如何行刑而进行一系列行为的决定做出过程。各种诉讼行为解决不同阶段的不同问题,围绕是否追诉、如何定罪、如何量刑判刑以及如何行刑等问题做出诉讼决定。决定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依法做出,司法机关做出人涉嫌犯罪和处以刑罚、行刑决定的权力称之为刑事司法权,拥有刑事司法权的机关为刑事司法机关。 http://
2、刑事诉讼也是刑事司法机关逐步收集证据的过程,是一个从“有证据证明”到“证据确实充分”最后到“判决有罪”的证明过程。经过这一过程,人将会随诉讼程序的推进,由合法人变为“涉嫌人”,最后成为“犯罪”人。证明的最初,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一名潜在的涉嫌人,随着程序的推进,涉嫌人会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也会享有到不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涉嫌人的人身权会因程序的推进而逐步失去完整性。人的权利因刑事诉讼物的效能的发挥而受到干预,涉嫌人最后可能会有4种情况:(1)涉嫌人是被合法证据证明的“罪犯”;(2)涉嫌人是能用违法证据证明的“有罪的人”;(3)涉嫌人是无法用证据证明的“疑问罪犯”;(4)涉嫌人是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无辜的人”。所有刑事程序中,证据随着程序的推进而堆积,积累成证明体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http://
3、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有目的有意识的办案活动过程,是以解决被追诉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内容的诉讼形式。刑事诉讼是刑事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1]。可从下列三个方面理解:(1)刑事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一种活动;(2)刑事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而进行的活动;(3)刑事诉讼有一套特定的程序制度。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诉讼行为活动,如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 http://
二、刑事诉讼“物”的特性 http://
1、刑事诉讼“物”的外在特性 http://
第一是国家性,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为。“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活动,与国家的概念紧密相连”[2]。远古时代,人类采取血亲复仇、部族间战争的方式私自解决利益上的冲突。随着国家的建立,社会上出现了处理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机构,由国家控制的司法裁判取代了私人复仇。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力救济活动,刑事诉讼保障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是维护国家法的秩序的有力武器,自产生起就与国家有着不解之缘。 http://
第二是正义性,刑事诉讼代表国家正义。国家正义的支撑点来源于社会正义,社会把手中的正义之剑交到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手中,花费巨大的人力和财力建立起公力救济机构,把公共资源、人的人身、财产支配、处分权交到刑事司法机关的手中为的是尽最大可能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正义。人之所以将这样重要的权力让渡,是因为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害无法凭个人恢复以及犯罪带来的无序和混乱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恐怖和灾难,人自身的私力救济也容易带来无序和混乱的更大罪恶,人能力的有限也不利于实现这一正义的使命,因此刑事诉讼寄托了正义之剑,实现的是三种正义的有力结合。 http://
第三是无价性,生命、自由的无价。刑事诉讼决定的做出带来的是人的自由和生命的被剥夺,在人存在的世界里面有什么比人自身更重要更珍贵的“物”呢?因此,人的智慧的结晶刑事诉讼必须要体现出物的“物有所值”性。要知道,人毁灭一个有价值的东西只会为了另外一个更有价值的东西,这才是人的理性和主体利用物的理由所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的人当然会清醒的认识到自己自由和生命的可贵,为留住对他最“无价”的自由之“物”,沉默不语或者去干更多恶贯满盈的事情也是“有理性”的人的正常行为。 http://
第四是利益性,刑事诉讼涉及到多方利益。刑事诉讼的结果会影响人的财产、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乃至生命。诉讼作为多方争斗的场所,利益是吸引各方的金苹果,刑事诉讼法是分配利益这样一个大蛋糕的设计师,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是利益相关者和抢夺者,分配蛋糕的方法是程序。诉讼主体都希望分得更多的蛋糕块来满足主体职能和个体利益需求。利害相关、资源有限、此消彼长。主体利益间存在竞争和损益关系。每个主体的要求都不会有限,每个主体的要求还都得照顾到。一旦一方的利益被忽视,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就得不到服从,就不是制定得最好的法律。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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