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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议计算机犯罪的几个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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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0: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计算机犯罪这一新的犯罪方式.鉴于此种新型犯罪极大的危害性和惊人的发展速度,笔者将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类型,刑事立法的历史和现状出发,着重论述我国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计算机的普遍运用亟待立法予以保障,良好的法律机制与法律和环境将是其走向成熟的标志.  http://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 刑事立法  http://
  Shallowly discusses several problems about the crime of computers  http://
Attract:The universal application of computers and internet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s and our social progress. Meanwhile, the crime of computers appears, too. Given the serious harms and the astonishing speed of this new type of crime, i am going to emphasize several problems consisting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the crime of computers in our country from its definition, type, history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s. The commom application of computers demands urgently an ensurance of legislations. A good legal system and legal environment will be?the sign of the computer's mature.  http://
Key words:the crime of computers criminal legislations  http://
一、计算机概述  http://

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越来越多的计算机违法案件引起人们的关注,从最初仅是针对钱财的犯罪,发展为针对政治、军事、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的犯罪;单机犯罪,发展到现在的网络犯罪、信息犯罪。计算机犯罪给国际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更多的威胁。  http://
计算机的出现和迅速普及,给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带来了正反两方面都不可忽视的影响:一方面,计算机及计算机通信网络已经成为现代化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在社会中的普及程度不断提高,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或者犯罪工具的涉计算机犯罪也随之出现并发展。  http://
当前国际上对计算机犯罪的解定大概分为广义说、狭义说和折中说三中类型。  http://
1、广义说。广义的计算机犯罪的概念一般指所有涉及到计算机的犯罪形式,其范围非常广泛,但具体表述又各有不同。如美国司法部将计算机犯罪定义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的行为。”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其定义为“在自动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非经授权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广义说的优点在于其从犯罪学角度上较为完善的阐述了计算机犯罪的概念,但是广义说的观点无法从根本上区别计算机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使其在司法实践的实用性大大降低。  http://
2、狭义说。狭义说将计算机犯罪的范围限制为将计算机资产和计算机数据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狭义说的缺陷是很明显的,其所界定的范围过于峡窄,致使有的计算机犯罪行为无法归入这一类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和窃取计算机服务罪。  http://
3、折中说。他将计算机犯罪定义为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或是作为犯罪对象的两种情况的犯罪。  http://
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大致有以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的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计算机犯罪是“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两种观点来看第一种观点的定义过于狭窄,而地二中观点又过于广泛,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大多可以归如传统型犯罪的范畴当中。所以计算机犯罪,是指以计算机资产(包括硬件资产,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服务)为犯罪对象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称之为涉计算机犯罪更为合适。  http://

对计算机犯罪的类型进行分类,有助于从多种角度研究计算机犯罪这一新的犯罪形式、特征、外延及内涵,为彻底立法惩治和防范这一犯罪作出贡献。目前国内对计算机犯罪的分类方法主要与以下几种:(1)根据计算机是否受到侵害和计算机犯罪基本概念分类;(2)根据计算机犯罪的目的分类;(3)根据其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和造成的危害后果 ;(4)根据刑事司法实践及计算机犯罪的特点等因素分类;(5)从计算机犯罪实践上分类等方法。根据计算机犯罪定义为“以计算机资产(包括硬件资产,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服务)为犯罪对象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将计算机犯罪分为以下六类:  http://

1、 窃和破坏计算机资产  http://
2、 未经批准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http://
3、 批准或超越权限接受计算机服务  http://
4、 篡改或窃取计算机中保存的信息或文件  http://
5、 计算机信息系统装入欺骗性数据和记录  http://
6、 窃或诈骗系统中的电子钱财  http://
二、我国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历史和现状  http://
我国在60、70年代由于客观原因,未对计算机犯罪过多的注意。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在我国的大量应用和普及,我国政府开始注意到计算机犯罪的严重性。较早的开始注意  通过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惩治法规。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组建了计算机监理与监察司,负责全国计算机安全工作,也负责起草计算机安全规章、法规法律及研究侦破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该司于1988年正式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列》(草案)的起草工作,该条例于1994年2月18日由国务院公布实施。1996年8月,公安部修改刑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安全罪方案〉〉(草稿),并将其部分内容规定如1997年通过刑法典中,即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及287条,为我过惩处某些涉计算机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http://
此外,我国还相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事实办法〉〉(1998年12月13日)。这一系列的法规、规章与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计算机信息吸收同安全保护法律体系。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对某些涉计算机犯罪进行了初步的规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第285条规定的罪名统一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将第286条规定的罪名统一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http://
三、我国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思考  http://
计算机犯罪不断发展,数量日益增多,犯罪手段不断复杂化,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多样化的趋势下,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所作的规定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滞后性愈加明显,若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我国司法界将不得不面对在惩治某些计算机犯罪中无法可依的窘迫境地。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对我国计算机刑事立法进行发展和完善,使其跟上计算机犯罪发展趋势是非常有必要的。综合分析我国犯罪刑事立法现状,有以下几个问题有待解决。  http://
1、罪名欠缺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 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重点在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但没有充分认识到计算机资产的巨大价值。所以,应在现有的罪名上增加盗窃、破坏计算机设备罪等罪名。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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