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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职务犯罪现象透析及矫正措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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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0: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
  职务犯罪,是指从事具有公务性质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规范公务人员行为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从目前来看,我国职务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权钱交易型,贪污受贿型,腐化堕落型,严重渎职型四种类型。其原因既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亦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原因,还有社会层次上综合因素方面的原因。本文笔者试图通过分析职务犯罪的历史、主观以及客观原因,从职务犯罪的立法防治、机制防治、实践防治入手,在目前我国各项监督、约束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一些矫正措施,旨在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http://
  [关 键 词]  http://

  职务犯罪 类型成因 矫正措施  http://
  一、引言  http://
  我们知道,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定罪名,也不是法定的类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的犯罪。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在本质上是权力的异化和失控,是腐败现象中最为突出的表现。由于职务犯罪主体所处的及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其负面效应远远超出腐败本身对社会造成的直接损害,职务犯罪不仅从政治上侵害了党和国家的肌体,严重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政权的稳定, 而且阻碍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并且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  http://
  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也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比如党的十六大确定反腐倡廉的途径和方法,提出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和强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我们在反腐败斗争尤其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有力的武器。2005年1月,党中央又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导致的职务犯罪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各省、自治区人大也相继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1].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些举措,都是很好的明证。但如何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减少职务犯罪,它既是一项久远的历史和现实问题,也是摆在任何一个执政党面前的一项系统工程。下面笔者就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类型及成因、对策及矫正措施谈点浅见。  http://

  二、职务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  http://
  在不同的社会中,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职务犯罪现象,职务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我们要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就必须认清职务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采取整治措施,对症下药。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2].归纳起来,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和表现形式:  http://

  (一)“公私共权”、官商结合、参股谋利构成的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经济上“好处”利诱,物质利益上的吸引,“捞一把”的思想大大复活了,以权力换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这种“公私共权”,换一个说法就是官商共同体。据《中国经营报》报到,广东省梅州市大兴“8·7”特大透水事故中,煤炭公司董事长曾云高是当地“人大代表”[3].又如四川省以原汉源县县委书记汤福锦、不法商人彭氏兄弟为主体的官商利益集团,又是一个活生生的事例[4].我们从当前查处的职务犯罪情况看,这种“公私共权”,官商结合已成为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  http://
  (二)权力“寻租”、“公权私租”、中饱私囊构成贪污受贿型。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寻租”,以国有财产向当事人索贿或受贿。这种职务犯罪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部门势头有增无减。权力“寻租”、“公权私租”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这些人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千方百计、不择手段、见什么捞什么,借以满足私欲,中饱私囊。有的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有的由过去的暗贪或暗送暗要,发展到现在的公开、半公开,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这种现象,在党政干部中虽是极少数,但其绝对数并不少。仅2004年,我国各级法院全年共审结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就达24184(含旧存),比2003年上升5.21%,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罪犯772人,其中省部级6人,地厅级98人[5].这种权力“寻租”,以权谋私式的的贪污受贿型犯罪成为当今职务犯罪的又一重要方式。  http://
  (三)“公权私用”、私欲膨胀、道德伦丧构成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经不起时代的考验。有的放松世界观的改造,道德品质败坏,丧失立场,道德伦丧;有的私欲膨胀,在拜金主义面前随波逐流,讲排场,比阔气,或到封建迷信和其他消极行为中去寻求精神寄托;有的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为一体,意志衰退,思想空虚,沉湎于花天酒地,欲壑难填,挥霍无度、骄奢淫逸,参与嫖娼、包养情妇,乱搞两性关系等等。从近年来媒体披露的许多腐败案看,一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起点,都是从接受他人提供色情服务开始的。比如因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的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就是这样的“色胆英雄”;又比如因“女色”而影响大好仕途的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同样是被“美色大餐”击倒后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还有因“贪财好色”被判无期徒刑的原贵州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6]等等。因此,我们不能低估“性贿赂”这一颗颗“原子弹”的威力,其“冲击波”和“光辐射”在新时期对一些党政干部仍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http://

  (四)衙门作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的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有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是高高在上,衙门作风,导致严重渎职。有的做官当老爷,摆衙门作风,不为群众办实事,好说空话,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有的缺乏为民爱民亲民之心,对群众和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等等。二是脱离实际、主观臆断,导致严重渎职。有的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理论与实际相脱离,不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导致工作中的偏差,造成严重的损失和浪费。三是作风漂浮,玩忽职守,导致严重渎职。有的事业心衰退,作风漂浮,工作不负责任,得过且过,玩忽职守,给国家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http://

  三、职务犯罪的原因  http://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寻租”现象,是任何一个执政党无法逾越的现实必然。特别是在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务犯罪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既有历史的、现实的,主观的等多方面原因。  http://
  (一)历史原因  http://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长期的社会历史现象,它伴着私有制的出现和国家公权力的建立而诞生。中国古书记载的皋陶造律和西方最早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已有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然而,在腐败与反腐败的长期对峙与抗争中,人类社会始终未能摆脱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侵袭和困扰。著名学者王亚南就曾说过:一部二十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西方发达国家虽经几百年的发展,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仍无法克服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早在18世纪,古典犯罪学派就曾经从犯罪行为入手考察犯罪原因,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了新古典学派,其核心观点是:犯罪是行为人权衡犯罪的风险和回报、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和决定的结果。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就一针见血的评说过,“腐败是附着在权力上的咒语,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腐败存在”[7].  http://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但纵观我国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等级制度史。在这种长期的差别悬殊的等级制度下,各级官员及其吏员的一切待遇,均以其官品之高低划线定位。“官为贵,民为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最好的历史写照。权力、金钱始终居于社会的支配地位。由于对身份和地位的极度崇尚,多数人都想通过各种途径“跃龙门”,一旦获得一官半职,便利用所获得的特权享受“人生”。基于上述历史原因,我国在从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进化的过程中只经历了短暂的资本主义发展,而对作为资本主义所具有、提倡的许多先进的内容却没有成熟的吸收。可以说,这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我国就是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的背景下迈进了社会主义的门槛。因此,在封建主义和其他剥削阶级思潮的影响下,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这两个封建等级社会所极度崇尚的东西被现今社会的多数人所“继承”下来。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则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权力就是金钱、地位和身价的阶梯,权力就是享受和专制特权的思想可以说是根深蒂固,也导致一部分人“利欲熏心”、目无法律,走向犯罪道路。  http://
  (二)主观原因  http://
  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我国自吴敬琏先生引入“寻租理论”[8]以来,便引发了如何在转轨时期预防“权力寻租、设租”等职务犯罪现象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寻租是指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的行为[9].另一种观点认为,“寻租”还应有更为广泛的含义,即指任何具有零产出特征的纯粹资源转移活动。北大学者李成言[10]等人则认为,国内有关“寻租”问题的研究常常将寻租活动等同于腐败现象而展开讨论,但实际上寻租型腐败仅仅是寻租和腐败的一个交集,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寻租现象与腐败无关。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寻租问题。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权力观和个人素质因素的影响是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重要原因。  http://

  1、腐败的权力观是职务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当前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虽然有其客观的机会和条件,但是,职务犯罪人员在主观上具有腐败的动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其核心就是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错位而产生的腐败的权力观。这些人认为:权力就是金钱,因而大肆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行贿受贿;权力就是地位,因而高高在上,颐指气使,当官做老爷,作威作福;权力就是领导给的,因而投机钻营,团团伙伙,拉邦结派;权力就是身价的阶梯,因而大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劳民伤财,为个人升官发财捞取政治资本;权力就是专制,是凭自己的本事得来的,因而恣意妄为,唯我独尊,藐视法纪;权力就是享受,因而高高在上,安图享逸,无所作为,只求四平八稳,不求图强变新,以老好先生自安;权力就是权利,因而随风而倒,随俗而行,有酒便喝,有钱便接,有请就到,有忙就帮,有权就用等等。这种腐败的权力观突出表现是权力的私有化、专制化、任意化。  http://

  2、个人素质低劣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原因。在新的时期,引发和诱发公职人员犯罪的内在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个人品质和素质差。如果说体制结构方面存在问题是导致职务犯罪现象的根本原因,而个人的素质也是决定其是否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一个人的思想、品德、修养高,纵使给他再大的权力,他也会自觉抵御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反观凡是参与职务犯罪的人员,由于缺乏思想的教化,放松自身的改造和学习,往往在美酒、美物、美色的诱惑面前,特别是在巨大的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就很难保持理性,就不能够严格自律,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金钱的工具,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最终走向了职务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是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人员大多数都是没有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因此,其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的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有很多一部分人往往会认为其在工作中不会出现问题,不会犯错误,就是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后,仍然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在这种心态支配之下,往往其对工作便会缺乏高标准和严格要求,不能兢兢业业的对待每一项工作。  http://
  (三)客观原因  http://
  在现实条件下,一个人走向腐败甚至违法犯罪,固然有其一定的内存条件,但也同样有着不容忽视的客观条件。当前,职务犯罪的客观现实原因主要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制的特定根源。  http://

  1、从政治层面上来看,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和制约监督机制的弱化是职务犯罪滋生的重要因素。一是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党政官员仍控制着相当大的物资分配权、资金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等。权力过分集中后就容易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个人领导就会导致过大的权力,过大的权力就会无限制地膨胀个人意志。在实践中,很多“一把手”的腐败活动在其初期已被群众发现和举报,但权力过于集中为其提供了排除障碍的力量,也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二是体制存在缺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为我们的党和社会增加了活力,但在这种改革是不完全的,也导致“政府整合失灵和体制的扭曲”,“体制常常使身在其中的人身不由己,对正在发生的问题无能为力,甚至不得不做出违背个人意愿的事情”,在这中情况下,“不良体制不仅使体制问题难以彻底纠正,相反会因体制所固有的正反馈机制而出现恶性循环”[11].三是权力管理失控。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即一边是权力运作不规范,另一边是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导致违法违纪合法化。其表现是民主不够,独断专行严重,变“一把手负责制”为“一言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权力滥用,不按程序办事;或专权、擅权,严重官僚主义;或个人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权力运作不规范,导致违法违纪合法化。  http://
  2、从经济层面上来看,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职务犯罪滋生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开放性和资源配置市场化,以及商品交易和流通的平等性,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消极的负面效应。这种负面效应使一些公职人员产生对商品金钱顶礼膜拜的心理,外化为权钱交易行为。特别是一些以工资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公职人员,现阶段的经济收入与消费支出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产生不平衡心态,在思想上萌发权钱交易的念头,一旦有适当的环境和条件,就会把权力作为私有化了的商品进行“寻租”,换取金钱。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旧的计划体制和新的市场体制在发挥有效调节作用的同时,他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叠加在一起,给经济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同时也为一些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一些公职人员趁转轨时期存在的某些缺陷和矛盾,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和侵吞国家的资财。  http://

  3、从社会层面来看,社会控制监管制度的弱化和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职务犯罪滋生的根本因素。首先,表现在社会控制制度弱化和监管制度存有漏洞。职务犯罪受社会控制能力的影响和制约,社会控制能力强,就能较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一些制度性规范不完善,导致体制、结构和动行机制三个层面上都出现两张皮,再加上社会监控制度过于弱化,使得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象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其次,表现在社会分配制度存有缺陷。分配制度的弊端,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还有一些走私等经济违法犯罪者暴富,强烈刺激原来有经济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平衡心理,补偿“分配不公”引起的损失,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在这样的心理、意识的支配下,只要有小小的诱惑,就会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第三,表现在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的交织,增大了职务犯罪的诱发力。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经济的负效应与计划经济的弊端同时存在,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使职务犯罪的诱发力增大。此外,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的贪婪心理。一些公职人员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内化为贪婪的自私自利心理。在这种不良心理支配下,外化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  http://

  4、从法制层面来看,立法滞后和法律制度不健全是职务犯罪滋生的不可忽视因素。一是行政管理法律不完善。由于目前我国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强,缺乏明显的规范,使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这些漏洞谋私利己,钻法律政策的空子时有发生。二是民主法律监督制度不完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虽有一些法律制度有关于群众监督的零散规定,但迄今也没有一部关于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三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保障不完善。目前我国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不够周密,远不能够适应职务犯罪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形势。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虽表决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由于还缺乏一部专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统一规范的法律,预防权也没有法律来加以确认和规范,致使预防工作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持,预防工作显得底气不足,预防实效也因此大打折扣。近年来各省、自治区虽然相继出台的一些条例和文件,可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们仍逍遥法外,我国仍有700亿外逃赃款还没追回[12].再加上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行政权力的干预,往往使司法不能真正的独立依照法律对职务犯罪人作出公正的判决,还存在查下不查上,治小不治大,惩外不惩内,罚疏不罚亲的司法不公现象,这种消极影响无形中滋长了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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