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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学生犯罪因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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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学生犯罪因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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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09: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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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预防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在青少年犯罪中,另一个突出的现象是中学生犯罪率有上升和抬头的趋势,如何有效的预防,降低中学生的犯罪率,成为一个新的课题。笔者在本文中试着探究中学生的犯罪原因,为制定预防措施服务。
在实践中,“青少年”指的是10周岁至25周岁之间的人,从刑法的责任年龄的角度上看,该年龄段既包括无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的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很广。中学生这一群体,大致在十三周岁至十九周岁之间,主要集中在十四周岁与十八周岁之间,该年龄段恰好和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相符,亦即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年龄段,我们通常所指“未成年人犯罪”就是指该段年龄。我国刑法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年龄段正是刚进入青春期,生理、心理上发生激烈变动的年龄,容易受内外因素的影响,如何教育、引导和管理得不当,极易使中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研究中学生犯罪对于研究未成年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http://
一、中学生犯罪主体特点与中学生犯罪因素的关系
正是因为中学生处于这样一个特殊的年龄段,而该年龄段的人又是进入青春期,青春期本身并不是犯罪因素,而是因为这一时期心理、生理上的特殊性,容易受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犯罪,所以在研究中学生犯罪因素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中学生这一主体的特点。中学生这一主体在生理上有三个特点:首先身体外型增高的曲线出现了陡坡现象,接着体重也猛增,这一年龄段身高、体重的增加速度比青春期以前要快一倍到两倍,出现了身份体各部分不协调的笨拙期,摔打、踢跳动作有了明显的增强。其次青春期机体能量的代谢率比较大,变得感情易于激动,肌肉活动多,饮食量的猛增;第三、青春期性机能迅速发展起来,不仅出现了付性现象,而且由性激素的分泌而有了性的生理冲动与体验。性激素的分泌不仅直接作用于特殊的性器官,而且广泛地影响到整个机体生理发育。这三者之间有其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对青春期心理发展影响很大。心理方面,中学生在社会诸关系的相互作用影响下,心理上出现了多种矛盾,经历着起伏不定的变化、转化的过程,初步形成了世界观。中学生心理方面主要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1、物质欲望的不断增长和满足相对减少的矛盾。父母对于幼小儿童的物质满足总是给予优待的,但当他们进入中学以后,需要的以及追求的东西大大超过了幼儿时期,一般家庭来说,是不可能再满足的,甚至还会降低标准,这样就产生了不断增长的物质欲望与满足的可能性相对减少的尖锐矛盾。当这种矛盾达到一定的程度,则会可能采取偷、抢等犯罪手段取得财物,以满足自己的欲望。 http://
2、依附关系与自立要求的矛盾。小学时期,基本上是依附于家庭,当他们进入中学之后,与人交往更频繁起来,有了自己对人、对已、对事迹进行评论的标准,把自己看成是评论事物的尺度,他们渴望独立,但他们的经济仍然受到家庭的限制,而且无法摆脱这种状态,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在这一阶段如果父母不是耐心引导,而是予以严厉斥责,则会促使他们反感、厌恶、反抗,容易造成与家长、老师关系僵化、破裂,严重的出现逃学、夜不归宿,和不良品行的社会青年搭成一片,极易受引诱而滑入犯罪的深渊。
3、性生活的要求与道德、法制等的矛盾。中学生正处在青春期性的蒙发到成熟的过程中,机体内部新出现性激素的刺激所引起的生理感受、体验十分显著,远超过性成熟之后的正常情况;另一方面,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对于道德、法律观念不完整,理解得很肤浅,情感一冲动,往往置道德、法律而不顾,在中学生犯罪中突发性暴力性案件多的原因也在于此。
4、活动能量和认识水平之间的矛盾。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一般是行动超出认识的水平,往往没有怎么想,就行动起来了,而且做了之后仍不知其所以然。感情易于冲动,想做什么,总是在易激动的感情驱使下,不顾一切的去行为,或者固执偏见地蛮干,或者由理想支配而做出惊人的事迹。 http://
二、中学生犯罪的二元因素
研究中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于研究中学生犯罪因素至关重要,因为犯罪因素作用于中学生这一特殊主体,才会产生中学生犯罪的行为。对青少年(包括中学生)犯罪的因素,学者专家探讨的比较多,归纳起来,因素不外乎四大类,其一是社会因素,包括:青少年法制、道德教育荧薄弱、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侵蚀、不良精神文化的毒害、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不健康娱乐场所的诱惑、青少年就业机会的不足、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不足;其二学校因素,包括: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法制教育课教学效果不佳、对“双差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学生管理、校园管理不够完善、解决辍学、失学问题力度不够;其三是家庭因素,包括:家庭教育方法太少、家庭成员不良品行对青少年的影响、家庭不和睦、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影响;其四是个人因素,包括:世界观尚未成型、可塑性强、遵守社会规范的意识薄弱、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仿力、自控力弱易受诱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逆反心理强、情绪偏激。对于上述分类,笔者认为并不是很科学,因为上述所并列的四大类,并不属于同一个层次,如社会、学校和家庭因素显然属于同一层次,属于外界的影响因素,外界的影响因素应该和个人因素相对,即个人因素比社会、学校、家庭因素更高一层次。因为个人因素是中学生主体潜在的的一种意识,而社会、家庭和学校则是外界的一种客观存在,在客观存在的作用、影响之下,意识才会发生变化。基于此,笔者认为,中学生的犯罪因素应分为两大类,一是内在因素,内在因素包括:性格、智力、观念等;一是外在因素,包括:学校因素、社会因素、家庭因素。外在因素是第一因素,他对内在因素有决定作用,影响着内在因素;而内在因素可以反作用于外在因素,两都相辅相承,共同决定着主体的犯罪动机和行为。 http://
四、中学生犯罪的外因
前面讲过,犯罪外因主要是社会因素、家庭因素和学校因素。当然中学生犯罪因素与青少年犯罪因素具有许多共同之处,专家、学者已作过诸多探讨,并且在前面已作了详细的列举,在此不作赘述,本文仅探讨与中学生关系密切的犯罪因素。
(一)学校因素
学校是培养人才,培养学生道德品质、法律意识的地方,本身并不是犯罪因素,但如果学校教育方法不当、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有关制度不完善,则很容易滋生出犯罪。中学生是大部分时间在学校里度过,学校的风气、教师的言行对其影响最大。学校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由于中学生处于青春期,易于冲动,并带有反抗、逆反心理,但又有可塑较强的特点,因此需要学校的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如果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或发现问题处理不当,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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