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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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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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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09: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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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口统计结果
1997底,意大利人口总数达到57,563,354人,与前一年相比增加了72,387人。鉴于1993以来死亡人数远远超过出生人数的事实,这种人口的增长只能归因于外来人口的到来。
二、意大利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刑事法律
意大利现行刑法典(所谓的洛可法典,以当时的司法部长的名字命名)要追溯到1930年。
如同那时以来欧洲国家批准的所有法典那样,它一方面受到1810年拿破仑法典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到1870年威廉法典的启发。虽然它是效仿受自由主义影响较多的19世纪主要的自由主义启蒙法典,但由于它是在法西斯主义高涨时期(1942-1943)批准的,这意味着为了服从权力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要求,该法典最初是非常严厉的,而且赋予国家权力以高度的镇压性功能。
因此,被先前的1889年刑法典(所谓的赞纳德里法典)废除的死刑,在批准前的1926年又被重新采用,并重新得到肯定和强化。一般性的减轻情形条款被取消,增加了大量绝对责任的情形。适用于财产犯罪的制裁有了显著增加。而且,对那些通常与较低社会阶层有关的行为(特别是暴力犯罪)倾向于适用更为严厉的刑罚制裁,而对于那些通常由中产阶级实施的财产犯罪(例如欺诈)适用较轻的制裁。大量与攻击当时当权的政治体制有关的犯罪以及与该政治体制有意识形态上分歧的犯罪被创设出来。一旦法西斯政体被推翻,刑法典就发生了反映意大利新的制度秩序的第一个深远的变化。 http://
1944年,第222号立法令废除了死刑,战争法规定的案除外。1944年的第288号立法令再次采用了一般性减轻情形以及对政府官员的专横行为作出正当反应的合法辩护理由。
1958年,第127条法律修改了明确把绝对责任作为追诉标准标准之一的刑法典第57条。例如,该条款认为一个杂志的主编或副主编对该出版社实施的罪行负有责任。通过采用“作为犯罪的证明”的术语,可罚性依赖于对犯罪的证明。
1974年的第220号法律允许在考虑减轻和加重情节后做出判决;在同时犯数罪时可以在加重处罚的情况下仅对其中的一种犯罪适用刑罚,而且扩大了附条件刑罚的适用。累犯也成为一种选择性而非强制性的加重情节。
1967年的第317号法律、1975年的第706号法律和1981年的第689号法律为完成于1999年底(1999年6月25日和1999年12月3日的法律)的非犯罪化进程铺平了道路。值得提及的最重要的法律创新之一是:宪法法院1988年第364号裁决推断出绝对责任与宪法基本原则不相符合。根据该裁决,由洛可法典创设的单纯基于实质性理由的大量起诉类型便不再合乎宪法。也许正是为了要应付宪法法院裁决所造成的问题,1990年通过了第19号法律。该法修改了加重情节并排除了仅仅基于实质性关联而起诉的可能性。它还指出,可罚性是惩罚的前提条件。 http://
多年来,尤其是近年来,刑法典发生了一些其它的重要的变化。这主要涉及刑法典的分则而不是总则。最重要的变化是有关已通过法律(1982年的第646号法律)使之犯罪化的黑手党组织、针对公共行政的犯罪(1990年第86号法律修改)、洗钱罪和洗刷犯罪经历的罪行(1993年第328号法律)、高利贷犯罪的修改(1996年第108号法律)以及有关滥用职权的罪行(1997年第234号法律),还有在性犯罪问题上所发生的重大变化(1996年第66号法律)。
意大利刑法典已经以所有主要的欧洲语言――英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翻译和出版。
在意大利,与包含于刑法典的归罪条款同时存在的总是有特别法。补充性立法总是犯罪化的一个重要来源。这种立法的运用多年来与日俱增,以致于使得一些学者断言,洛可法典已不再是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渊源,而仅仅是一种次级的和补充性的渊源。
在大量的特别刑法中,有必要提及的至少是那些有关秘密结社(1982年第17号)、信用市场(1998年第58号立法令)、银行市场(1993年第385号立法令)、建筑、城市化与环境(1942年第1150号法律、1971年第1086号法律、1974年第62号法律、1977年第10号法律、1978年第457号法律、1985年第47号法律、1985年第431号法律、1997年第22号立法令)、破产(1942年第267号皇家法令)、恋童癖(1985年第75号法律)、卖淫(1958年第75号法律)、迁徙(1998年第286号立法令),毒品(1990年第309号总统令)以及税收(1982年第516号法律)。 http://
在这些补充性条款的淹没下,经常要求助于――至少在财务和税收问题上――因不符合民法典中经常在技术上非常复杂的条款或不符合公共行政机构签发的命令和授权而导致的公共实体控制功能上的混乱而提供的庇护。换句话说或简而言之,补充性立法经常增加了那些完全靠法律规定的中性的犯罪情形的数量,而社会一般不认为此类犯罪有着很强的犯罪性。实际上此类条款在罪刑相适应问题上带来了相当大的问题。因此,我们的主流观点建议至少把较轻的案件转化为行政违法案件并非偶然。
三、意大利刑事法与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则。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于1988年批准通过。取代了1930年通过的、体现那一时期政治体制权力主义特征的旧法典。旧法典较多地强调审前阶段并取消辩护律师对这一阶段的参与,突出了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纠问式特征。
法西斯政权一倒台,便成立了一个官方的委员会修改法典,这次修改发生于1955年。这一新的立法,其目的显然在于贯彻新宪法(生效于1948年1月)的基本精神,为了保证对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充分的认识,修正了刑法典的两百多条。对该法典的进一步修改是由宪法法院进行的,努力突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除了立法上的改革外,制定一部体现意大利民主的新法典的想法开始形成于1963年,这一年卡内路蒂委员会(以主持法官的名字命名)成立。20世纪70年代,为了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典,政府授权法案获得批准。然而,由于恐怖主义的猖獗,这些授权法案从未被适用,它所造成的紧张局势导致了一个新的和更具社会保护功能的刑事法律制度。终于,在1988年10月24日,制定了1987年第81号委托法,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1989年10月24日)。 http://
新法典与旧法典有很大的不同。它抛弃了纠问式模式,把刑事诉讼制度建立在对抗式模式的基础上。因而它赋予了法庭审判在获得证据方面的中心(并且至少在理论上是唯一的)地位,由此把这种活动从审前调查阶段排除出去。进而,为了合理配置刑事法律程序,完全修改和强化了简易审判程序、辩诉交易程序、处罚令程序、立即审判程序和直接审判程序。
然而,在1992年宪法法院和立法机关双重干预之下,1988年法典所创制的刑事司法制度在90年代经历了相当大的变化。为了应付黑手党和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猖獗所造成的紧张的犯罪形势,审前阶段作出的陈述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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