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87|回复: 0

2018辩诉交易能否洋为中用

[复制链接]

1

主题

0

回帖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6 09: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上,与会学者围绕2002年4月11日发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我国第一例适用辩诉交易案件,集中研讨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会上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交锋激烈。辩诉交易制度利弊得失究竟如何?
  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主张,我国应谨慎而有限度地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他们认为,辩诉交易以诉辩双方平等地讨价还价、精心交易、达成协议、法官审查等为基本特征,具有两大鲜明的优点,一是效率特别高,突出效率,兼顾公正;二是给被告人自己处分的权利,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维护。在中国引入辩诉交易,有积极意义与必要性,即尊重当事人选择权、解决积案、提高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具体可先搞试验,通过试验取得经验,最终由立法确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行辩诉交易效果好,但提出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应着重制度建设。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辩双方之间一定的协商一直存在,并且不同利益主体协商妥协是法治社会存在的路径。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在审判前、审判中都是存在的,但都是非制度化、非正式的“交易”。引入辩诉交易,是对现存“交易”的制度化、法制化。还有学者认为,应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作用,“和为贵”的思想贯穿中华传统文化始终,我国被其他国家称赞的调解制度与辩诉交易有理念上的相通之处,注重了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平衡保护,因此引入辩诉交易有理念基础。  http://
  与会学者还对以下具体问题展开了研讨:
  1.关于辩诉双方可否交易
  针对反对者关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交易在我国一般人不接受,被告人怎能与国家讨价还价”的质疑,肯定说认为,辩诉双方之间可以交易,可以讨价还价,普通程序简易审就是一种交易,程序可以交易,实体为何不可以?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充分发挥了控辩双方在处理案件中的积极性,对约束目前某种程度上失控的司法权有特殊意义。而且辩诉交易所体现的理念是有积极意义的,即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对抗,不是不可调和的,而可以通过蕴涵了平等价值理念的协商机制来解决,这是刑事诉讼民主化发展的表现。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引进辩诉协商机制,对于改造我国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革除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中纯粹的专政与被专政、追究与被追究的诉讼理念,构建法治化刑事诉讼理念,重塑诉讼公正观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2.关于辩诉交易的价值
  有学者认为,站在公众的角度,通过辩诉交易获得“半个面包”比没有面包强。美国也认为辩诉交易不是最好的,是不得已的选择,是下策,但下策总比没有好。也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的实际价值相当于司法机关的一宗无本生意。
  3.关于辩诉交易是否影响、损害公正  http://
  辩诉交易对各方都有诱惑力,但是否牺牲公正呢?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对公正有相当大的牺牲,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方面,程序上是对正当程序的牺牲,实体上在一定意义上使得公法转为私法。
  有学者则认为,公正是多层次的,有最高层次、较高层次、一般层次、较低层次、最低层次的公正,辩诉交易实现的是较高层次的公正,是相对的公正,而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搞暂缓不起诉,类似交易,追求的也是相对公正。引入辩诉交易,不能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有助于实现效益最大化,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也有学者指出,辩诉交易可能牺牲正义造成放纵或冤枉的忧虑是有道理的,但应辩证地看,正义是多元性的,是开放性的,传统的正义观“有罪必罚”固然是正义的重要内容,但辩诉交易使漫长的诉讼过程变为快速地处理,这也是公正。处罚虽轻但效果好,对于真诚悔罪的人、比较容易改造的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是好的,不是单纯的对正义的牺牲。并且认为,辩诉交易与司法正义的实现不存在必然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我国引入这一制度时,可能产生的对于正义的损害或损害威胁,可以通过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加以有效地防止。
  4.关于公正与效率
  学者们认为,辩诉交易追求效率,但不是不讲公正,而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并存,体现出对被告人人权、被害人人权同等重视。并认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追求效率也是为正义。而辩诉交易体现了公正优先下对效率的高度容纳。  http://
  5.关于辩诉交易与惩罚犯罪的关系
  学者们认为,辩诉交易应以最大限度地符合公诉利益为前提,而不是纯粹解决工作便利,不是单纯地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有学者认为,应运用两类矛盾理论对待引入辩诉交易。应当区分严重犯罪与较轻犯罪,分别作为敌我矛盾与内部矛盾,辩诉交易解决的是内部矛盾。而且辩诉交易不会使犯罪逃脱惩罚,特别是证据不足、程序瑕疵的案件。因此,对于惩罚犯罪是有利的。
  6.关于辩诉交易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关系
  学者们认为,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没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其身份是证人,没有申诉权以及直接起诉权,辩诉交易不可能也不要求征求被害人的同意,这是有缺陷的。但美国对被害人有特殊保护,有国家补偿,但也仅仅限于被害补偿。在我国,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当事人,如果不考虑被害人意见,难以接受,加之我国没有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因此,引入辩诉交易必须考虑被害人利益,被害人应发挥作用,这是国情问题,由此辩诉交易必须有被害人的同意。但也有学者认为,这在操作上太难,被害人同意不应是绝对的。
  7.关于辩诉交易与有罪答辩、沉默权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被告人认罪是辩诉交易的前提,否则无从谈起。为此,我国应建立被告人有罪答辩从轻、减轻刑罚制度,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制化;而被告人认罪意味着其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因此,辩诉交易与沉默权、供述自愿等制度是吻合的,不违背公正价值,追求的是尽早回归社会的价值以及诚信的价值。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对职业犯罪有利,对偶犯不利。实行辩诉交易,应区分考虑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的悔过与自新。  http://
  8.关于辩诉交易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是疑案交易,是对刚刚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的流产,是违背无罪推定的。对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案件,应贯彻疑罪从无,作无罪或不起诉处理,不需交易。有学者则认为,无罪推定并不排斥被追诉者的认罪,被告人认罪使得案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充分起来,而且辩诉交易不是仅仅以被告人认罪为基础,应当重视口供的应有作用。
  9.关于辩诉交易与罪刑平等
  反对者认为,辩诉交易使得定罪有时不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而是以“协议”为基础,并影响罪刑平等。肯定者则认为,辩诉交易是建立在一定证据基础上的,是以事实为前提的;罪是写在纸上的,是实体法上的罪,是辩诉交易使其转化为现实的罪;罪行平等是抽象的,被告人认罪表明了其可宽恕性,理应受到从轻、减轻处罚。
  10.关于刑事诉讼是“求真”还是解决纠纷的问题
  有学者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