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92|回复: 0

2018近期各地检察机关试行证据开示有关报道

[复制链接]

1

主题

0

回帖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5 23: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今年高检院提出六项公诉改革之一,审查起诉部门本着稳妥、创新的原则,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探索,大胆尝试,推出了《庭前证据开示试行办法》。
  庭前证据开示,是指公诉案件在法庭正式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依法相互展示所掌握证据的一种活动,以期达到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使案件得以更好地顺利审理。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证据开示的启动、要求和操作程序,即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提出证据开示的申请,主诉检察官也可以自行决定证据开示,证据开示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告之辩护律师。证据开示的主体系公诉人及辩护律师;范围系控辩双方拟在法庭审理中出示的一切证据;时间应于案件法庭审理的一周前进行;地点应在公诉人办公场所进行,双方应做好有关的记录并签字。对于证据开示,试行办法规定控、辩双方应本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态度进行。可以就案件的事实、法律的适用双方交换意见,以便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公诉机关对于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利,如摘抄和复制案件的诉讼材料、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应依法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其顺利行使辩护职责。  http://
  审查起诉部门将与苏州市丰云律师事务所就“庭前证据开示”签订试点合作协议,并将在双方所办理的案件中进行试点。
  公诉案件证据开示探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王浩
  公诉案件证据开示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按照平等、协商、公正的原则,由主诉检察官或者部门负责人主持,公诉方和辩护方相互出示各自的证据进行质证的庭前审查活动。证据开示制度在英美等国刑事诉讼中早已存在,其形式有正式开示和非正式开示两种,非正式开示在起诉以后预审以前进行,正式开示则在预审程序中进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同于西方国家,但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证据开示的重要性正在被人们重新认识,并被引入司法实践予以尝试。
  根据上级检察院指示精神,今年4月18日,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科进行了第一次公诉案件证据开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对证据开示作了初步探索。
  既有对抗又有合作控辩双方庭前适度接触
  烟台尝试“证据开示”
  ●虽说检察官和律师都把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作为最终的目标,但追求胜诉是控辩双方职业的本能,当他们各自怀揣“秘密武器”在法庭上交战时,很多时候,真正受到损害的往往正是公正本身。  http://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们在庭审中引入对抗式的辩论,成为中国司法进程中的重大改革。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没有同时引入与抗辩式庭审相配套的机制,这一改革在实践中正面临“穿新鞋走老路”的困惑。
  ●“证据开示”近来引起各界的关注,与其说是西学东渐,不如说是审判方式改革后,学界出现的新的思考、实践结出的必然之果。
  法庭“突袭”伤着了谁?
  “别看我们私下里交情还行,庭上可都是真枪真刀地干呢!”山东烟台检察院起诉处年轻干练的副处长王滨与一位到院里了解案情的律师握别,转过头来对记者说。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担负着代表国家追查和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责任,而律师充当辩护人为防止国家对公民的过分追究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作为参加诉讼的两方,他们是对手,通过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搏杀,以求达到公平、公正的诉讼目的。
  职业的对立性,使检察官与律师从一开始接触就在“较劲”,并互相以在法庭上抛出秘密武器致对方以“死地”为荣,这种方式在他们之间有一个共同认可、而又心照不宣的说法-“突袭”。
  付延威,足智多谋的起诉处处长,这些年处里的每个案子几乎都经他梳理过,“我们受到过不少这样的‘待遇’,大起大伏的虽然不多,但在法庭上会使我们很被动,不仅影响出庭的效果,而且无疑会影响到判决的公正”。  http://
  “证据扎实”这四个字对于检察官来说,就是十足信心的代名词。对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控方都必须建立起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律师庭前可以去法院了解检察官所指控的主要事实及掌握的主要证据,而进行相对有的放矢的准备;但是检察官对律师手中有什么样的“子弹”几乎全然不知,“我们在明处,律师在暗处,这样,辩护律师有时只要攻破证据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就可能使整个证据框架轰然倒塌”,做了七年公诉人,身经百战并多次获得“优秀公诉人”的王滨对这点深有感触。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境如何?
  “检察官如果追诉一个人犯罪,他们可以调动大规模的国家机器去侦查,获取证据,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极其有限,这造成了控辩双方地位天然的不平衡”,刑事诉讼的学者介绍说。
  1997年刑诉法修改后,由于引进对抗式的庭审方式,为防止法官庭前过多地了解案情、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而作出偏颇判决,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严格控制在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范围内。也就是说过去开庭之前,律师还可以去法院查阅到全部卷宗,而现在他们在庭前所了解到控方掌握的证据材料很显然要比过去有限得多。律师界普遍抱怨,现在庭前看不到什么“实”的东西,因此辩护权也就很难全面地落到实处。  http://

  遭到“突袭”的一方,往往请求法庭延期审理,待证据补充后继续庭审,而实践中更多出现的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因对主要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分歧,或纠缠于一些枝节问题而使有些案件的开庭持续几天或更长的时间。更应引起注意的是,有些重要的证据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灭失,犯罪分子可能因此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公正面对的将是永远难以弥补的遗憾。
  “证据开示”谁占了便宜?
  31岁的检察官宋钢今年办的案件中,有一件使他印象很深。倒不是因为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多么高明,也绝不仅是因为那是山东省近年来贪污涉案数额最大的案子,用小宋的话来说,就是一个字“顺”。
  栖霞市公路局原局长姜某,在一个标的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中,牟取了高达600万元的利润,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提审犯罪嫌疑人姜某时,他供述600万元的利润是由于工程最后决算时虚报资质,冒充省级施工资质的队伍按40%的标准而取得。就在这时,检察官也收到辩护律师以书面形式向办案人员提出本案定性的异议:姜某究竟是非法占有了本应属于栖霞市工路局的工程利润还是骗取了三菱水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定性为贪污罪还是诈骗罪,不仅涉及到最后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也切实危及最后能否顺利起诉。  http://
  接到辩护人的异议后,办案人员迅速查找了原工程最后定案的大量书证,寻找原当事人,证明了犯罪嫌疑人姜某的供述没有事实根据,姜某涉嫌贪污无疑。检察官及时将所查找的有关证据反馈给了辩护律师,打消了律师在这一问题上的疑虑,而这一疑点如果带到法庭上去势必又是一场“恶战”。“在整整两天的法庭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这一大案激烈争论,但始终都是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偏离,这与庭前双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