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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台湾刑法中的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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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台湾刑法中的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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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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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指出台湾刑法加重犯的立法特征。并且对结合犯属于加重犯的观点提出异议,指出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文章认为与台湾刑法相比,大陆刑法混淆了结合犯与加重犯,为完善刑事立法提出意见。
关键词:台湾刑法加重犯结合犯比较方法
AGGRAVATIONOFTHECRIMESINTAIWANCRIMINALLAW
ABSTRACT:Bythewayofcomparisonbetween97scriminallawandTaiwans,thefeaturesoflegislationinTaiwanscriminallawareanalyzed.Moreover,theviewthattheconjointcrimesbelongtoaggravationofthecrimesareinquestion,forthreeaspectsofdifferencesarelistinginthepaper.ComparewithTaiwans,theconjointcrimesareconfusedwiththeaggravatedcrimesin97scriminallaw.Finally,someproposalsareputforwardtoimprovelegislationin97scriminallawofChina.
KEYWORDS:Taiwancriminallaw,aggravationofthecrimes,theconjointcrimes,thewayofcomparison
刑事立法常就最单纯之不法行为定为违法类型,是为基本的构成事实(Grundtatbest?nde),又就与基本形态相关之事实设变化的规定,是为变态的构成事实(AbwandlungdesGrundtatbest?nde)。加重犯(QualifizierteDelikte)作为变态的构成事实之一,在刑法理论中称该当加重构成要件(qualifizierteTatbest?ndeod.Qualifikationstatbest?nde)的犯罪。其与减轻犯(PrivilegierteDelikte)二者都是修正基本构成要件。 http://
台湾刑法中有诸多的加重构成要件的条文。例如,台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普通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此为基本犯。而后在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以及二百八十二等各条规定了在基本犯基础上经过修正后的各加重伤害犯。本文拟以台湾刑法与我国刑法比较的方法,从台湾刑法中加重犯之立法方式出发,研究加重犯之特点、犯罪形态,并将其与结合犯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刑法的完善改进有所裨益。
一、台湾刑法加重犯之立法方式的特点——与我国加重犯比较
台湾刑法于民国十七年制定,全文共三百八十七条。自民国二十四年修正后,全文减为三百五十四条,其中有三十六个章节,每个章节的首条一般规定本章基本犯的犯罪构成(Grundtathest?nde),其下设定了诸多或加重或减轻的修正犯罪构成。与我国97年刑法相比,台湾刑法典中关于加重犯的立法有如下几大特点:
(一)根据加重原因不同,法条分别设置
台湾刑法典对于加重犯罪的规定,有一些是按照每一加重原因设立一法条。例如伤害罪中,根据犯罪行为结果、犯罪客体身份等分别设立条文,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加重其刑;堕胎罪中,也根据行为动机的差异,分别规定了图利加工堕胎罪(第二百九十条)、为加工堕胎罪(第二百八十九条)。还有很大部分,虽然采取列举的方式,列明加重行为,但是这些加重的原因都是同类的。在加重窃盗罪(第三百二十一条)中,列明六项加重原因,都属于在客观的行为情状中有加重因素的,譬如行为时间、地点、方式等。 http://
相比较之,我国刑法已经有罪名四百余条,因此,概从立法、司法成本等因素出发,我国刑法对于加重犯的立法规定少有独立于基本犯而单设之。绝大部分是在与基本犯同一个法条中,在规定基本犯的构成要件后规定加重情节,罪名仍与基本犯相同。
(二)加重原因的明确化
台湾刑法对于加重犯的立法规定非常明确,即其多采用叙名罪状的方式设定修正后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在台湾刑法中,加重原因有以下五大类:
1、行为动机。这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当行为动机体现了更高的社会非难性时,刑法设置了加重犯而加重处罚之。
2、行为主体的身份。当行为主体与行为客体具有特别身份关系(主要体现在自然犯罪中,如第二百七十二条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行为主体对行为客体负有特别义务(例如第二百九十四条有义务者之遗弃罪)以及行为主体是从事业务之人(二百七十六条业务过失致死罪)时,因为主体身份的不同,也会导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重,所以刑法也设置了相应的条文规定。
3、行为情状。这是从客观方面来体现行为的不同恶性程度。具体说来,有行为方法、行为时间、行为地点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加重窃盗罪就是典型的行为情状加重犯。 http://
4、行为客体的身份。与第2条行为主体的身份相对应,当行为客体与行为主体具有特别身份关系,或者行为客体本身有特殊身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侮辱公务员罪),刑法也将其纳入加重犯罪构成中。
5、行为结果。行为发生伤害或死亡之加重结果,通常作为加重之原因,如普通伤害致死或致重伤罪(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或加工堕胎致死重伤罪(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之前,关于加重犯的规定多数规定得比较抽象,并且主要限于对结果加重犯或者数额加重犯的规定。97新刑法的颁布极大丰富了关于加重犯的立法,加重原因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手段加重犯、对象加重犯以及客观情状加重犯等。但是与台湾刑法相比,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加重犯的立法规定仍然过于抽象,过多地使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等模糊表述方式。加重犯的认定往往还要依附于司法解释对这些模糊字眼的进一步解释,远不及台湾刑法明确。在原因上,我国没有明确的关于行为动机的犯罪加重,司法实践中,对情节恶劣一般理解为是体现动机方面,从而由法官酌情认定。
(三)罪名体现加重
台湾刑法不仅在法条设置上将基本犯与加重犯分别规定,而且在罪名设置上,也体现了加重犯与基本犯的区别。如第三百二十六条的加重抢夺罪,强调&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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