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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德国刑事政策的任务、原则及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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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2: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马登民,男,教授/张长红,女,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德国是刑事政策理论的发祥地,也是刑事政策思想学说最为深刻、系统的国家。它将刑事政策的任务定位于:基于不同时期的社会状况和犯罪态势指导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罚执行法律在内的刑事法律的制定、执行及变革,指出与犯罪作斗争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人道、法治和公正三大原则贯穿于刑事政策的始终,使得现代德国刑事政策的进程表现出整体上犯罪网趋宽、刑罚网疏缓,而对特定犯罪轻中有重、重势增强的特征。
  「摘要题」外国刑法
  「英文摘要」Germanyisthebirthplaceofthetheoryofcriminalpolicyandalsoacountrywiththemostprofoundandsystematicdoctrineofcriminalpolicy.Theorientationofthecriminalpolicyistoguidetheinitiation,enforcementandreformationofcriminallawsincludingcriminallaw,criminalprocedurallawandlawsonpenaltyenforcement,andtopointouttheeffectivewaysandmethodstofightcrimes,onthebasisofthesocialstateandcriminalsituationindifferentstages.Humanism,ruleoflaw,andjusticearethethreeprinciplesimpenetratingallalongthecriminalpolicy,asmakestheprogressofthemodernGermancriminalpolicymanifestthefollowingcharacteristics:thenetofcrimesisbroadening;thenetofcriminalpenaltyisgentle;inthelightnessthereareseverepunishments;thetrendofseverenessisbEingintensified.「关键词」德国刑事政策/任务/基本原则/犯罪预防/GermanCriminalPolicy/Task/BasicPrinciple/CarryoutandEnforce/CrimeProtection  http://

  「正文」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208(2001)06-141-12
  在德国,1803年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率先明确地提出了刑事政策一词并给予定义,首开刑事政策研究之先河。1882年冯。李斯特的马堡计划又从新派目的刑的立场出发,建立起了刑事政策的全新体系。此后,为满足不同时期国家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的需要,德国的刑事政策思想逐渐丰富、完善,在实践中引导着刑事立法和刑法改革运动的深入开展。同时,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所采取的国家干预模式,也决定了德国刑事政策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整体而言,德国现代刑事政策的进程格局可概括为:犯罪网趋宽,刑罚网疏缓,轻中有重,重势增强。细言之,就是轻罪轻处,重罪重罚,刑罚总量减轻,特种犯罪偏重。
  一、关于刑事政策的界定
  1803年费尔巴哈将刑事政策表述为“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这一意义上的刑事政策含义较为狭窄,仅限于犯罪惩治措施的范围。到1882年冯。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是社会政策有机组织的一部分,是全社会关于预防、控制犯罪的思想、对策、措施的总和。在当代,刑法学家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为了预防、阻止犯罪、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并根据各个国家具体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希泊尔则称“刑事政策者,系由目的合理性之立场以观察刑事法之效果之谓也。”概括说来,德国刑事政策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政策仅指刑事制裁措施的建构、适用和执行。广义的刑事政策被认为是包括实体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刑法在内的刑事法学的一部分,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适应时代需要而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调整;第二,确立、变更刑事处罚的先决条件;第三,符合目的地构筑刑事程序和刑事追诉制度措施;第四,制裁制度的构筑、适用和改革;第五,监狱以及刑罚执行制度的确立和改革等。同时,以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学还与犯罪学紧密相连,一方面它们同是刑事科学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学的发展完善要不断吸收犯罪学的发展成果。在近代刑法发展史中,许多刑事政策的重大进步都离不开犯罪学,如少年刑法的制定、限制自由的适用、对罚金刑的改革、缓刑和假释制度的设立、缓刑帮助、保留刑罚的警告、矫正及保安处分措施的出现以及刑罚执行的改革等等,大都建立在犯罪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  http://
  二、刑事政策的任务
  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政策学派认为,刑事政策计划的出发点是与犯罪作斗争,指出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法和途径便是刑事政策的任务。刑事政策“应当是刑法立法的教师”[1](P.36),应当是用来与犯罪作强有力的、目的性明确的斗争的工具。刑事政策研究的问题是:刑法如何制定才能最好地实现其保护社会的任务。“它探讨如何描述犯罪构成要件特征以便与犯罪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尝试确定在刑法中适用的制裁措施的作用方式;
  斟酌允许立法者将刑法延伸到何种程度而不使公民的自由空间受到不必要的限制;检验实体刑法是否作了使刑事诉讼能够得以进行的规定等。“[2](P.29)因此,刑事政策的主要任务是改革刑法、刑事司法制度和刑罚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希望通过合理的研究和合理的实践有利于解决刑事政策的某些问题,如果可能的话,甚至可以创造比刑法”更好的某种东西“[3](P.60)。可见,德国刑事政策思想的确立主要与刑法的制定、执行和修改有关,其功用是给与人们评价现行法律的标准,阐明应当适用的法律,并教导人们从刑事政策的目的出发来理解现行法律、具体适用法律。简言之,刑事政策是在考虑犯罪学和刑罚效果学某些因素的基础上,来指导刑法的制定、适用和执行。  http://
  德国学者认为,现代刑事政策思想产生于19世纪后1/4的时期,因为利用法制与犯罪作斗争取得成效的先决条件是正确认识犯罪的原因及国家刑罚可能达到的效果。刑事政策是社会政策的一部分,在内容上包含有对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反应措施,但二者在预防犯罪、控制犯罪方面的所起的功用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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