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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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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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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2: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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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网络空间中的犯罪给传统物理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理论和法律制度产生了严重冲击。而网络空间中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的确认是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确认的核心标准,本文将就如何认定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互联网)网络犯罪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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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网络犯罪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进行滥用的行为[②].网络犯罪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和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正肆意蔓延,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③].世界各国均力图对网络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但是网络空间作为“第五空间”,网络犯罪以其在独特的“虚无空间”中的犯罪区别于传统的具有稳定物理空间范围的犯罪类型,是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各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又不统一和协调,尤其是对网络犯罪如何行使刑事管辖权缺乏明确的立法和司法协调机制,造成了对网络犯罪打击“力不从心”。而网络空间中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的确认是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确认的核心标准,围绕着“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世界各国对此进行着不懈地理论探讨和立法、司法实践,力图找到一条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这种“跨国界”的犯罪[④].本文认为可以在通过变通解释现有的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理论和法律制度,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本文以单独制定中国网络刑法为宗旨,构建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理论和法律制度。 http://
二、网络与网络犯罪的特征
网络刑事案件和互联网有着密切的联系。互联网是由网址和密码组合成的虚拟的但是客观存在的世界[⑤],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⑥],它是由计算机语言符号“0”和“1”编写所形成的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同时,它不仅是一个有形的用各种缆线连接的计算机网络,而且是作为一个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资源最丰富、使用最为迅捷的网络信息库[⑦].从表现形式上看,互联网不仅是一张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从功能上讲,互联网是由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互联网运用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协议(TCP/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形成一个虚拟的无国界的“地球村落”。
和网络犯罪密切相关的网络空间特征主要是[⑧]:
(1)客观性。网络空间的客观性不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等硬件设备、计算机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和可感知性。网络空间是不可视和触摸的,可视的只是具体计算机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存在,它和地理空间(或称作“物理空间”)一样可以被感知。在网上的行为一样可以对客观的外在世界产生深刻影响。正因为网络的这种客观性在信息时代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所以世界各国正力图通过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包括法律在内的综合制度加大对网络和网络行为的管理和控制。 http://
(2)全球性。网络的全球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在网络空间中转化为数据信号形式可以在瞬间抽象地“越过国界”,出现在世界上有网络连接的其他国家,它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管辖问题的基础。目前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使用网络,只是在普及的程度上存在天壤之别。网络使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地球村”,在这个村里,没有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彼此之间可以无界线的交流信息,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商业、文化等活动。因此网络空间的一体化的自由状态是计算机联网并全球化的结果。今后随着加入互联网的地区和用户的增多,网络空间也将继续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张和膨胀,直至每个用户都能足不出户,人不离国,和世界各国人们随意沟通。
(3)管理的非中心化。网络空间中没有最集中的管理,互联网上的每一台计算机都可以作为其他计算机的服务器(server)。这种对网络空间的管理的非中心化倾向是由互联网核心技术本身决定的,因此,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信息交流平台。目前,尚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互联网,由此产生了包括网络空间中严重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在内的许多法律、政治、文化、教育等问题。 http://
(4)交互性和实时性。网络空间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计算机操作命令,这些网络数据信息就会即刻在网络中迅速传播开来,同时网络上的行为又是互动的,通过网络,用户可以自主地发出信息、接受信息、回复信息。
正由于网络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犯罪行为经常地突破国界,跨越不同法域,形式上符合一国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具有刑事责任可追究性和刑罚可罚性。网络行为的跨国犯罪性又导致了各国对网络空间中行为人实施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如何行使刑事管辖权发生严重冲突。
三、网络犯罪给传统的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理论产生的冲击
网络是在现代社会中和领土、领海、领空、拟制领土并列的第五空间,网络行为者可以随意的、有目的的或者在“过失”[⑨]情况下,实施对本国或者他国的网络资源的合法用户的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⑩],对于这种“跨国界”的“抽象越境”[11]行为,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对传统的犯罪地理论-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理论和法律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冲击。
在网络犯罪的管辖权确认中,如何正确确定犯罪地,是一个争议激烈的问题。传统的刑事管辖理论通常认为,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因素如果能够成为法院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2]:一是该因素自身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稳定性,至少是可以确定的;二是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所以事实上,上述问题的法律根源在于如何认定网络行为是否符合行为对象国家的刑事管辖法律规定,网络行为是否纳入一国的刑法调整范围,而行为纳入一国刑法调整范围的连接点在于一国刑法如何认定行为的发生地与结果地是否发生纳入该国刑法的调整范围,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因此确认对网络行为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就转化成最初如何认定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的法律问题。 http://
根据网络数字传输规则,一个完整的网络犯罪行为可以分解如下:第一,具体犯罪人通过终端设备在某一特定时空条件下进行联网、访问、远程控制或下载、上传、设置超链接、设置URL(统一资源定位器)、转发等行为;第二、犯罪人的操作指令以及犯罪指向的目标内容以数据流的形式在终端设备、IAP(Internet接入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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