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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刑法学的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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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刑法学的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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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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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的一些基本范畴,如商品价值、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等,是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本质和现象、形式和内容、必然性和偶然性等,是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范畴;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等,是刑法学的基本范畴。
倘若将经济刑法作为一门科学来加以研究,也必然有赖于一些基本范畴的支撑,经济刑法学的基本范畴,就是主体思维对经济刑法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经济刑法科学作为刑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是刑法学与经济学相联接的一个边缘学科,其基本范畴应包括:经济、经济犯罪、经济刑法等。深入探讨和研究这些基本范畴及其相互联系,有助于我们认识和掌握经济刑法科学体系之网的重要纽结和主要经络。
一、经济
在研究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之前,不能不首先关注什么是“经济”,并弄清经济的内涵。这有助于界定和理解经济犯罪的范围。
“经济”一词最早见于古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公元前430-355)所著《经济论》一书,它被用于概括奴隶主的家庭管理。其后,古希腊另一位杰出的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所著的《政治学》也认为,“经济”是研究家务,即奴隶主经济问题。[1]我国古汉语中的“经济”一词,通常是指“经邦济世”、“经国济民”,含有治理国家和国计民生之意。现代经济学上“经济”主要是指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2] http://
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就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过程,即人类不断将生产要素,如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资源转变为满足人类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的过程。生产与再生产总是不断进行的,所以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3]
生产,是利用资源直接生产出产品与劳务的过程。就这一过程而言,国家法律所关注的问题可能涉及:生产者的资质合格性,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正常的生产秩序,生产者的劳动安全保护,作为生产成果的产品和劳务的质量,以及生产过程对环境状况的影响等。而刑法所关注的则主要是不合格产品对社会的危害,以及生产者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破坏。
分配,包括生产资源的分配和生产成果的分配。生产资源的分配是在生产开始前进行的,包括生产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和在不同产品或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生产成果的分配是生产后的分配,它是由生产资源的分配所决定的。不论是生产前的资源分配,还是生产后的成果分配,其根源都是由于社会财富的有限性-稀缺的存在。正因为生产资源和可满足人们需要的产品的稀缺,才产生分配问题。稀缺决定人们不能免费取用,而必须通过法律或者其他机制,尽可能实现资源成果的合理分配。[4]因此,就分配过程而言,国家法律所关心的是社会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社会分配不公,既可能是一些犯罪的结果,更可能成为另一些犯罪的原因。所以,刑法最为关注的分配问题,则是禁止对生产资源和生产成果的非法占有和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 http://
交换,也包括生产前的生产资源交换和生产后的生产成果交换。这两种交换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满足人们对各种不同产品的需要。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换过程中最朴素的表现形式。法律鼓励平等互利,保护诚实信用,禁止强迫交易与经济欺诈。那些严重违反法律的危害较大的各种非法交易行为,就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消费,在广义上同样包括对生产资源的消费和对生产成果的消费。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行为本身就它的一切要素来说,也是消费行为。”[5]
资源稀缺与消费需求的矛盾决定了消费的选择性。生产资源的消费水平影响着生产成果的消费水平,而人们对生产成果的消费选择反过来又制约着生产资源的消费选择。人类对物质文化方面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也是推动社会生产和刺激经济发展的永恒动力。因此,法律必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自由,这对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除上述经济学上的含义之外,“经济”一词在社会生活中还被赋予广泛的不同层面上的含义。譬如,节省与精打细算;家庭和个人生活用度;用较少的人力、物力、时间获得较大的成果;国计民生;经济关系、经济制度、经济秩序、经济部门和经济管理等。 http://
“经济”所具有的如此宽泛的含义,使得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很难对经济犯罪作出一个统一的和精确的定义。
二、经济犯罪
关于“经济犯罪”(EconomicCrime)一词的起源,在中外学界迄今尚无确切的考证。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认为,1872年于英国伦敦举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英国学者希尔(E.C.Hill)以“犯罪的资本家”(CriminalCapitalists)为题作演讲,首先道出经济犯罪的重要性。[6]1939年美国犯罪社会学家苏瑟兰(H.E.Sutherland)在美国社会学会年会上作关于白领犯罪的讲演,并于次年在《美国社会学评论》上发表的“白领犯罪”(White-collarCriminality)一文通常被认为是引起犯罪学界对经济犯罪问题给予重视的早期研究。[7]苏瑟兰认为,“白领犯罪大体上可以定义为体面的有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行为。”[8]无论是“资本家犯罪”还是“白领犯罪”,虽然都涉及某些经济犯罪,但他们主要从特定犯罪主体的职业活动的角度来研究犯罪问题,并未直接引出“经济犯罪”的概念。“资本家犯罪”和“白领犯罪”的概念,与“经济犯罪”的概念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别。
1932年德国法学家林德曼(K.Lindeman)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针对国家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与制度而违犯的可罚性的行为。[9]这一般被认为是从犯罪客体的角度对经济犯罪所下的早期定义。 http://
在英美法系国家,经济犯罪通常被认为BusinessCrime或者CommercialCrime,直译为“商业犯罪”。例如,在英联邦秘书部设有一个“英联邦商业犯罪处”(CommonwealthCommercialCrimeUnit),该处是应英联邦法律部部长们的要求于1981年成立的。其宗旨是在英联邦成员国防治商业犯罪和其他经济犯罪的活动中起协调和帮助作用。同样是“商业犯罪”的意思,但BusinessCrime似乎与CommercialCrime仍有着细微的区别,前者的含义更复杂,范围也可能更广泛。就“Business”一词而言,其法律含义是指“为获取财富或谋生而从事的职业、行业、专业或者商业的活动”。[10]在美国,BusinessCrime可以包括税收诈欺、取财诈欺、银行诈欺、保险诈欺、破产诈欺、侵害消费者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的犯罪、侵害投资者利益、侵害雇员利益包括其健康与安全,以及危害公共卫生与安全的犯罪,包括非法污染环境的犯罪和食品药品方面的犯罪等。因此,有些学者主张把BusinessCrime意译为“经济犯罪”。[11]但是,经济犯罪的英文直译为“EconomicCrime”,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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