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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儿童权利保护与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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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儿童权利保护与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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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2: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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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少年权利被侵害或得不到尊重和保护,是造成他违法犯罪地的主要原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赋予儿童权利广泛的内涵,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任何儿童都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我国现有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各项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保护儿童权利制度的构思与设想:立法完善、制度完善。
Abstract:Juveniledelinquencymainlyresultsfromtheviolationortheviolationortheindifferencetojuvenilerights.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RightsofChildrenbestowedintensiveconnotationontherightsofchildren.TheConventionprovidesthatchildrenhavetherightoflife,therighttodevelopment,therightofbEingprotectedandtherighttoparticipateandallchildrenshallenjoythEIrrightsequally.TheexistingvarioussystemsforprotectionofrightsofchildreninChinahavetobefurtherperfected.Theblueprintandconceptionofperfectionthesystemsforprotectionofrightsofchildrenareembodiedinthemethodsasfollow:improvinglegislationtechniquesandupdatingthesystemsconcerned. http://
学界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时,几乎不约而同的得出一个相同的结论,即青少年犯罪原因有: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社会原因。如果进一步研究家庭、学校和社会为什么是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必然会涉及一个与之有关的问题,就是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少年违法犯罪与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有密切的关系,少年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往往与他们的生存权、生命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等首先受到侵害有密切的关系。因为违法犯罪少年往往是破裂家庭的受害者、是学校的“落后”者,是不良社会环境的牺牲者。从这一观点出发,对少年权利的保护比处罚少年犯罪,更能显示其应有的社会效果。基于这一点,本文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以及我国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有关问题作专门的论述。
一、儿童与儿童权利保障
儿童即少年,也称未成年人。
年龄是界定儿童的唯一标准。儿童年龄的确定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未达成年年龄的人称为未成年人,也被称为儿童。虽然各国历史形成和风俗习惯不同,对儿童年龄的界定不完全相同,但是鉴于人体发育的共同特征和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认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18周岁以下的人为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为成年公民,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也就是说,未满18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是将18周岁以下作为未成年的上限年龄。上述法律对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即是我国儿童年龄界定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生理学的研究也表明,在我国,18周岁以下的人身体各部位都处在发展变化之中,他们的生理、心理和智力都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之中,从总体上讲,处在这个阶段的人还不具备成年人的特性,是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行为能力的人。关于儿童的下限年龄,我国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时声明:在遵守我国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公约第6条的义务。即我国认为,生命是从人出生开始,儿童不包括母体中的胎儿。在审议通过该公约的联合国大会上,我国代表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同时指出,对胎儿应当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理的保护,但不妨害母亲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其自由决定计划生育的权利。综上所述,在我国,儿童是指从出生至18周岁未满的人。 http://
儿童权利,指儿童依法享有的与成年人平等的权利。
儿童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国际社会儿童问题被放在国际人权和社会正义运动的最前列。儿童权利的范围涉及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这些权利具体为生存权、获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并规定任何儿童,不分性别、国籍、民族、种族、健康状况、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居住地区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
儿童的生存权是保障儿童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作为生命外围屏障的人格尊严的权利。儿童出生后即获得了生命权,享有生命安全不受侵害、不被剥夺和特殊保护的权利。此外,儿童有获得足够食物、一定住所以及其他生活保障的权利(对于成人而言是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强调儿童的生存权,也就是强调国家、社会对特殊困境中的儿童承担特殊保护和照顾的责任。
获得保护权是保障儿童获得国家、社会、家庭保护的权利。获得保护权由儿童自身因素所决定,儿童是处在身体、心理和智力发展中的群体,他们不了解权利更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利,国家、社会以及公民有责任保护并帮助儿童实现自己的权利。当儿童处于特殊困难的环境中,如受歧视儿童、流浪儿童、经济困难儿童、被犯罪分子控制的儿童、处于战争环境中的儿童、难民中的儿童、受刑事审判以及受刑罚处罚的儿童等,更需特殊保护,他们的获得保护权更不容忽视。 http://
发展权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种权利。儿童的发展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儿童权利方面的体现和要求,是儿童积极、自由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儿童的发展权具体包括:儿童有接受一切形式教育的权利,包括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发展权还包括儿童享有与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交发展相适应的生活水平。儿童发展权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健康,培养儿童对人权和基本自由权的尊重,培养儿童对父母文化的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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