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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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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2: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经济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潜逃现象较为突出,成为困扰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一大难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是破案必须具备的三项条件之一。所以,犯罪嫌疑人负案潜逃,未被抓捕归案,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查办,使案件久侦不破;同时,还会大大影响对经济犯罪打击的力度和社会效益。本文拟就经济犯罪中嫌疑人的缉捕策略作一探讨。
  一、经济犯罪在逃嫌疑人缉捕的概念和特点
  经济犯罪在逃嫌疑人的缉捕是指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将逃跑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使其接受诉讼处理的侦查措施以及服务于抓捕工作的侦查活动。这些犯罪嫌疑人包括实施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而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批准实施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实施前或实施中潜逃;还包括被依法判处刑罚从羁押场所脱逃的罪犯。公安机关常用的追缉堵截措施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实质上是一类工作,只不过在对策、方法上各有不同的重点,追缉措施是对作案后临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紧急措施,而追逃措施则是对久逃未缉获的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的罪犯实施的查缉措施。
  经济犯罪案件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一类新型案件,所对应的犯罪主要是1997年修订刑法后在第三章中增设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犯罪,与以往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传统刑事案件如杀人案件、抢劫案件、绑架案件等相比较,经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在潜逃中体现出以下主要的特点:  http://
  1、对潜逃事先多有周密的安排,体现出计划性。在传统的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起意潜逃往往是在实施犯罪之后,大多处在恐慌、紧张的心理状态之中,潜逃中“惶惶如丧家之犬”。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多是对案发后的潜逃有着周密的计划与安排,有的是一边实施犯罪一边准备潜逃,有的甚至在实施犯罪之前就开始计划安排如何逃匿,并作有充分准备。如广东开平支行发生的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银行系统侵吞资金案,案发后才发现主要案犯许超凡等三人的家眷早已移居境外,案发后三天,许超凡即使用早已准备好的假护照离境,使得人们惊叹疑犯外逃计划的周密。
  2、抗拒缉捕的非暴力化。传统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期间,为抗拒追捕,往往会采用暴力手段,甚至不惜鱼死网破,如震惊全国的张君犯罪团伙的主犯张君在潜逃期间,始终随身携带枪支,落网之后,沮丧、绝望的张君曾经说过:“我曾经想过自己的两种死法,在枪战中被击毙或者自杀”,足见其暴力倾向。这种情形在经济罪犯中比较少见,经济犯罪嫌疑人在逃期间,大多不会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潜逃多以犯罪非法所得为后盾,以金钱铺路,较少使用暴力手段。
  3、亲情观念较强。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多是想改变自己及身边的人的生活状况,所以这些案犯尽管违法乱纪,实施了经济犯罪,但多数亲情尚未泯灭。据统计,有95.8%的逃犯在逃期间与以前的关系人保持联系。利用这些有亲情的关系人获取犯罪人的行踪,就如同垂钓用的浮标,通过对这些浮标的观察,能够分析判断出“沉底鱼”的行踪,然后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追捕。  http://
  4、逃匿方式层次较高。经济犯罪分子的潜逃,一般短期内没有生计上的压力,逃匿时乘坐的交通工具首要考虑迅速、安全,并不在乎费用,所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加强对飞机、出租车等的查控。潜逃期间的联络方式,可能使用的是新兴的通讯工具、科技工具,如使用电子邮件、QICQ聊天室等。这些都体现出经济犯罪分子逃匿方式的层次较高。
  二、缉捕的主要措施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根据犯罪嫌疑人逃匿的阶段和案件的类型,侦查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所掌握的情况是不同的,主要有犯罪嫌疑人及其身份都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身份都不确定和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不确定三种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措施应当有针对性地展开。
  (一)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确定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经济犯罪案发后,已经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人,其真实、具体的身份也已为我侦查机关掌握,但罪犯逃匿、去向不明的情形。如“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价格案,主犯吕建新、朱焕良虚设帐户,通过自买自卖、联合操纵等手法,操纵“中科创业”及其相关股票价格,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目前两人均在逃,尚未归案。在这种情形中,由于对于犯罪分子的身份资料、社会关系、案件的大致情况等都有一定的掌握,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缉捕,应当充分利用已经掌握的线索,具体的措施主要有:  http://
  1、了解嫌疑人出逃前的活动情况
  首先,是有目的地在关系人中进行摸底调查。进行摸底调查的对象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情人,这是嫌疑人所依赖的主要关系。第二层次是亲戚朋友及其关系人,包括亲戚、同学、同事以及他们的重点关系人等。第三层次是与犯罪嫌疑人平时联系不多,但关系密切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平时交往不多,单位、同事、甚至家人可能不知道这种关系存在,这一层次是死角人员,不能遗漏。在进行这些调查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讲究策略。
  其次,要调阅相关资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情况、涉案材料和社会机构的资料。其中社会机构的资料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录象监控资料、电讯部门的通讯记录、税务部门的纳税资料、工商机构的有关登记资料等等,可以说,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中由相关机构记录下的有关信息资料,都可能成为缉捕逃犯、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
  最后,还要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出逃前的行动。包括打电话、定票、对家人、单位的安排、等等,通过这些行动分析案犯的去向。同时也要注意识破犯罪嫌疑人逃跑前施放“烟雾”,声东击西。
  2、布控、边控
  包括的地点主要是交通枢纽机场、车站、码头、主要交通干线、出租汽车公司、可能出境的口岸等。在布控、边控中查档要注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经济犯罪嫌疑人潜逃中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不能简单地依据姓名、性别;而且,在确知缉捕对象及其身份的情况下,掌握其照片也是可能的。  http://
  3、发布信息
  常用的手段有向兄弟公安部门发布协查通报,发布通缉令等方式,随着时代信息化的发展,将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上网发布也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在18年的“严打”历史上,1999年的网上“追逃”可谓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专项斗争。所谓网上追逃,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检索查询可疑人员和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资料,以发现、查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方法。目前,网上“追逃”已经成为一项工作机制,借助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克服了传统追逃手段在时间、空间上对警方的制约,解决了人工难查、漏查的问题,拓展了查询、对比的范围,大大提高了追逃的效率,比起传统的追逃,更迅速、更准确、更有效。
  4、实施监控
  主要是指对通讯工具和关系人实施监控,以此发现犯罪嫌疑人逃向线索。通讯工具包括邮检、固定电话、BP机、手机、电子邮箱等。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多从事专业的经济工作,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接触并使用新兴的通讯联络工具,这使得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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