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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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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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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2: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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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人类社会交往的不断扩大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使得各国间的共同利益也随之不断地增多,与此同时,危害国际社会的犯罪也在增加,面对日益增长的国际犯罪,世界各国联合起来共同打击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的愿望和行动也在与日俱增,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就是最好的证明,但是,由于国际刑事法院不是世界法院,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国家利益仍是各国考虑问题、制定其内外政策的决定因素,各国之间的矛盾以及国家的自身利益和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间的矛盾依然存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国家利益仍占主导地位。在此前提下,国际社会亦远非大同世界,一些国家自愿地把一部分司法权让渡于国际刑事法院,使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十分有限,再加上各国的政治制度有很大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历史文化传统也各有千秋,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决定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不可能有超乎寻常的发展,这也使得国际刑事责任与传统意义上的国内刑事责任呈现出很大的区别,例如在国内刑法中,单位(法人)不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也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者,而在国际犯罪中,虽然有不少犯罪实际上是由国家实施的,但到目前为止,从法律上来讲,国家尚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同理,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与国内个人刑事责任相比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讨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不仅对进一步丰富国际刑法理论而且对完善国内刑事立法都有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就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提出一孔之见。 http://
一、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概念之界定
在中国大陆刑法理论中,对刑事责任所下的权威的定义为:“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1]根据这样的定义,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征:①负担性,即刑事责任是由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负担。②被动性,即刑事责任不能自行产生,它只能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③评价性,即刑事责任是以刑事惩罚或者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的。④专属性,是指“刑止于一身”、“罪责自负”,即刑事责任只能由实施了犯罪的行为人来承担。⑤强制性,即刑事责任是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来承担的。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有关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者除了自然人以外,还包括单位在内。那么,如何界定国际刑事责任这一概念,在中国大陆学者的著述中,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与表述,如有的学者就如何准确地表述这一概念的称谓上指出:“国际刑事责任的提法与其他作为同类术语的个人刑事责任、国家刑事责任相比,在语言逻辑上讲不通;从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性质上理解违背常识;从国际刑事责任的存在形态上来说,其并不是独立于国内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之外的法律现象,不是与国内犯罪的刑事责任完全不同的责任类型,因而该提法是容易引起歧义、错误的用语,应当摒弃,而用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取而代之。”[2]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因此在本文中亦采用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提法。 http://
作为刑事责任,无论是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或者是国内犯罪的刑事责任,两者都有很大的联系,尤其是那些同属于国际犯罪与国内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刑事责任实质上是一样的,国内刑事责任可以看作是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间接承担模式。当然,与上述国内犯罪刑事责任的五个特征相比,国际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①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基础与根据是国际犯罪构成。②国际犯罪刑事责任虽然也具有评价性的特征,但是这种否定评价中往往含有政治责任、道义责任与经济责任在内。③从专属性上来讲,普遍认为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一些犯罪仅以个人名义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这与“刑止于一身”观念有所悖离。④从强制性方面来看,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机关来定罪、量刑与行刑,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强制性一般比国内犯罪刑事责任的强制性要小。⑤从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来看,应当包括个人、组织与国家的刑事责任,这一点与国内犯罪刑事责任也是截然不同的。此外,在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程序上也与国内法很不相同。正是由于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科学地界定国际犯罪刑事责任显得很有意义。
对于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概念已有学者作出论述,如有的学者指出:“国际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团体或组织)违反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以及国际社会的谴责。”[3]也有学者把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表述为:“行为人实施国际刑法所确认的国际性犯罪和跨国犯罪之后所应承担的来自国际社会的责难。”[4] http://
根据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特征,结合学者对刑事责任的认识,我们认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是指国际刑事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团体或组织因实施国际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5]
根据以上理解,我们认为,所谓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是指国际刑事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因实施国际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强制个人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二、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范围与承担方式之确定
(一)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范围与种类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条、第5条的有关规定,对个人行使管辖权的犯罪共有四种: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6]根据该规约第22条第3款“本条不影响依照本规约以外的国际法将任何行为定性为犯罪的行为”之规定,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范围远不止以上四种犯罪行为。但是,除此之外,究竟还有哪些国际犯罪应当确定为国际犯罪并由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目前还是存在很大争议。如有的学者指出,这类犯罪主要有:奴役制以及与奴役制有关的犯罪、酷刑罪、非法医药试验罪、海盗罪、危害国际航空罪、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劫持人质罪、毒品罪、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严重危害环境罪、核材料犯罪、伪造货币罪、非法使用邮件罪、干扰海底电缆罪、贩运淫秽出版物罪、贿赂外国官员罪。[7] http://
张智辉研究员在其所著的《国际刑法通论》一书中指出:目前已出现在国际刑法公约中的国际犯罪至少可以包括以下25种,其罪名分别可以称之为:(1)侵略罪;(2)战争罪;(3)反人道罪;(4)非法使用武器罪;(5)灭绝种族罪;(6)种族隔离罪;(7)种族歧视罪;(8)劫持人质罪;(9)贩卖和使用奴隶罪;(10)国际贩卖人口罪;(11)酷刑罪;(12)侵害国际受保护人员罪;(13)劫持航空器罪;(14)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15)妨害国际航空罪;(16)海盗罪;(17)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18)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19)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20)非法使用邮件罪;(21)毒品罪;(22)破坏环境罪;(23)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24)伪造国家货币罪;(25)毁损、盗窃、非法转移国家珍贵文物和文化财产罪。另据邵沙平教授在《现代国际刑法教程》一书中认为,与国家行为及国家政策有关的国际犯罪主要有:侵略罪、战争罪、非法使用禁用武器罪、反人道罪、灭种罪、种族隔离罪,这样,个人可以实施的犯罪就包括以下19个罪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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