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用户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之修正建 ...
返回列表
查看:
286
|
回复:
0
201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之修正建议
[复制链接]
2120489
2120489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0
回帖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5 22: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拘留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然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根据《规定》中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可以超过三十日,甚至可能遥遥无期。从条文内容来看,《规定》的相关规定明显有违《刑事诉讼法》之嫌。
《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混淆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概念,从而导致无限制地延长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拘留期限,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这里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而不是指拘留后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这一规定只是延长了逮捕以后的羁押期限,并没有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 http://
应该指出,拘留是一种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时限偏长,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故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一般案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最长时限规定为七日,而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且是重大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才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原因多种多样,害怕给家里人丢脸,或害怕影响自己今后的生活等应该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犯罪嫌疑人未必都是重大嫌疑分子,有的犯罪情节不重,如果仅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而无限制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限,那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限很可能超过其应被判刑期,必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危害司法公正。因此,笔者认为,为切实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建议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相关内容予以废止。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