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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再生证据在反贪查案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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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再生证据在反贪查案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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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1: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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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案发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进行各种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明犯罪情况的一切事实。由于其生成方式和切入角度的特殊性,在反贪查案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和作用,往往会使案件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转机。笔者结合办案实例,对再生证据的特征、种类、运用以及收集原则等作一阐述,以期有助于反贪查案工作。
一、再生证据的特征
相对原生证据而言,再生证据是人们根据证据形成时间及形成目的,而对证据所作的一种学理上的分类,是对特定范围的一类证据的总称,而不是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再生证据除了具有合法性、相关性及客观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他证据所没有的特性,具体如下:
1、再生证据形成的时间在案发后。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实施有关反侦查活动。所以,再生证据只会形成于案发后。有些虽具有再生证据特征,但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中的证据,不是再生证据。
2、再生证据形成的目的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讲,再生证据都是行为人在案发后采取的隐藏、毁灭罪证,探听案情以及贿买证人等反侦查活动,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目的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处罚。 http://
3、再生证据具有依附性。相对于原生证据,再生证据不具有独立性。即没有原生证据的存在,也就谈不上有再生证据。因为,没有案件的发生,利害关系人就没有必要采取相关反侦查活动。
4、再生证据具有反证性。再生证据是在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证据,因此其证明力相当强。特别是在贿赂案件中,办案人员可以在当事人不承认的情况下,将收集到的有关再生证据,在关键时击穿当事人的谎言,起到“一证九鼎”的作用。
5、再生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当事人在进行反侦查活动中,其行为是隐蔽而迅速的,一些再生证据在瞬息之间就可能灭失。对于犯罪分子销毁的证据,办案人员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拿到,就会永远丧失该份证据。
二、再生证据的分类
再生证据根据所形成的具体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伪证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胁迫利诱证人作伪证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特别是贿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一旦意识到自己处于被侦查境地,多会竭尽所能,与关系人联系、沟通,采取各种形式干扰侦查,掩盖犯罪事实,形成伪证性再生证据。
2、毁证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视赃款赃物等证据为“定时炸弹”。为防止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在侦查人员与其接触后,多采取各种手段予以隐蔽、转移或销毁,形成毁证性再生证据。 http://
3、刺探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询问举报人、知情人,刺探侦查秘密、情报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时,都渴望了解侦查人员手中掌握的证据和犯罪情况的真实底数,以便谋划反侦查对策。因此,职务犯罪分子多会四处活动,打听有关消息,形成刺探性再生证据。
三、再生证据在反贪查案中的实际运用
从理论上对再生证据的特征、分类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再生证据与原生证据的性质和不同点,从而提高办案人员发现、收集以及运用再生证据的意识,并正确搜集和运用这些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笔者结合案例,说明如何在实践中应用再生证据。
1、运用伪证性再生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避免犯罪分子蒙混过关。即发现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时,办案人员要尽量在第一时间里获取其串供、制作伪证等的证据,并要适时运用这些再生证据,使其无法自圆其说,无法抵赖抗审,从而达到揭露犯罪事实真相的目的。我院办理的浦东发展银行外滩支行会计室经理于凌挪用公款案,就是办案人员及时合理运用伪证性再生证据,发现并突破案件的典型一例。于凌来我院自首时,供述挪用公款500万元。但在谈话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其似乎还有隐情。当于的手机响后,遂同意其接听,并故意起身去倒水,后于谎称是其姨妈来电。办案人员从于的紧张神态中,感到其可能串供,即通过电话局查出来电系某证券公司经理。经传唤询问,该经理承认刚才系电话串供,并检举了于另外挪用公款2500万元的事实。 http://
2、运用毁证性再生证据,弥补案件中原生证据的不足,起到完全证明的作用。即在办案中利用再生证据的反证性,一旦掌握犯罪嫌疑人毁灭、篡改证据的事实,就可以反证其狡辩和翻供事实的不真实性,从而提高原生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起到完全证明的作用。如我院办理的市民政局原处长周振明索贿人民币20万元案中,周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曾在案发前叫被索贿人先后写过两张收据,其中一张10万元,另一张20万元。该局党委找周谈话时,其承认借过20万元并已还掉,但又担心办公桌里这两张收据会露出马脚,遂借口上厕所,溜回办公室将该收据撕掉,扔到窗外。办案人员发现后,找回了被撕碎的收据。在讯问中,周拒不承认索贿。当办案人员突然出示这两张被撕毁后粘贴好的收据,周无言以对,只得承认自己索贿的犯罪事实,从而办案人员在不到8个小时就突破了该案。
3、运用刺探性再生证据,搜集和发现新的线索,深挖犯罪。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都渴望了解办案人员是否掌握其犯罪证据以及犯罪的真实底数,以便谋划反侦查对策。因此,他们多会四处活动,打听有关消息。办案人员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将计就计,从而深挖余罪漏犯。如据有关报道,本市某集团公司近年来连续亏损,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初查后,对该公司总经理等三人立案审查。查案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一暂时负责工作的副经理对查案工作异常热心,且与办案人员接触时总喜欢打听案件进展情况。在一次交谈中,其突然问起公司小金库是否有问题。办案人员由此顿生疑问,暗中调查了该公司小金库情况,并将此人列入侦查对象范围。最终查实此人参与私分公司小金库数十万元的事实。 http://
四、收集运用再生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再生证据形成于案发之后,且具有依附性、隐蔽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因此,对再生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在侦查中应树立较强的搜集再生证据意识。这是收集和运用再生证据的前提条件。办案人员只有具备这种意识,并将此转化为一种自觉性的习惯时,再生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才能完全有效,否则只能是纸上谈兵。
其次,再生证据的收集应及时。否则,错过了时机,该证据可能永远无法再取到;同时,运用要适时。在侦查过程中掌握火候的运用,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收集和运用再生证据要合法。严禁用违法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否则,即使收集到再生证据,也不能起到指证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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