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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证据可靠性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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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证据可靠性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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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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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任何诉讼活动的进行从根本上说都是围绕着证据而展开。证据的可靠、确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处理。在具体的诉讼实践活动中,各种证据可靠性的保证在诉讼规则上和具体的程序操作上都应该得到体现。
从取证制度、质证制度到法庭认证制度,以及各种证据的收集、转交、保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对诉讼结果是否真实公正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是无形的,也正因为如此,它同司法制度上、诉讼权利上的影响相比更易被忽视,也更难对其进行规范、保障,并且有时同具体实践中操作人员的个人因素、职业水准也有极大的关系。
以刑事鉴定中的检材为例?鉴定中结论的可靠与否,检材是否可靠是决定性的。作为可能成为物证的材料,检材具有不可替换性,在发现、提取、固定、检验过程中必须注意避免损坏、变形、污染、遗失等情况发生,必须合乎严格的技术规范和转交手续,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保管链”,这样才能使鉴定结论源自“清洁之源”,否则检材没有任何意义。如果此过程中检材受到不应有的破坏、污染或损害,则极有可能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或者无法鉴定。最为著名的例子便是美国的辛普森案件,该案中由于用以DNA鉴定的血迹被怀疑受到污染因而直接导致控诉失败。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关于检材的提取、固定等规定只见于公检法各机关的一些技术规则,至于检材的保管送交应遵守何种规定则十分少,可以说几乎为零,这对诉讼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http://
在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个证据的可靠性保证问题。在英美的证据规则中,证据的可靠性保证主要依靠不同层面的法律原则和具体的判例指引来操作。如证人证言可靠性的保证,从审判的基本原则上,由直接和言辞原则来予以保证。证人必须出庭,先宣誓,然后被告知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后由控辩双方对其进行交叉询问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另外,英美证据规则中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更大的层面上对证据的可靠性与合法性予以保障。
在这些制度的规范下,案件的相关证据如果被丢失、污损,其后果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目前无证据规则,对证据可靠性保证的相关问题在具体规范上亦非常模糊与简单,实践中也常会出现各种问题。从大的方面讲,缺少理论研究的深入,从小的方面上讲,缺乏具体操作规范。
目前,许多学者正在探讨与研究证据规则的制定。就具体操作方面,笔者认为,从最基本的证据理念出发,我国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1、证据的收集应主动、及时、科学、准确,尽可能运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收集证据,以保证证据的来源可靠、准确;2、证据的移送与保管必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从法律责任的高度规范具体行为,如转交时的密封签名制度;3、何种检材在何种情况下不可用于刑事鉴定。如证据转交时涉及违法操作的情况而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时,就不应以其作为刑事鉴定的检材。在法庭上,该证据材料也可以因辩方的询问与异议而最终不被采信。从目前的现实来看,我国与此相关的规定多散见于司法解释中,这是远远不够的。 http://
刑事诉讼证据的可靠性保证(应不同于可采性问题)问题是一个相当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诉讼公正和诉讼“科学化”都有直接的影响。从高层面的证据规则、证据制度的构想、制定,到具体实践操作的方方面面,存在着大量可研究、可思考的东西,即使从最简单的案例入手研究,有时也可以给我们以重要的启发。以上所述笔者仅是就事论事,就一言一,其实细想开来,只是谈了些皮毛之见而已,希望能给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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