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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为现行犯罪概念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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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0: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1997年修订刑法前,曾有学者主张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在刑事立法中应当确立犯罪的形式概念(注: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342页。)。然而现行刑法第13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一个形式与实质兼顾的犯罪概念。有人认为,刑法第13条以社会危害性来定义犯罪是有缺陷的,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典中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注:参见樊文:《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最近, 又有学者对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这一基本命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注: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代自序”第6—9页。)。这些建议、批评是否成立,如何评价现行犯罪概念,本文将作一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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