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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配刑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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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0: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传统刑法学中,量刑被作为刑法总论的课题,而法定刑被作为刑法各论的课题。(注:应该指出,部分论著也在刑法总论中谈到法定刑问题。但是,其只不过在“量刑”的名下附带谈及这一问题,而未将法定刑与量刑予以统一考察。例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01页; 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438页。 )这种与刑法典结构相对应的理论体系,从注释刑法学的角度来看,无疑具有其合理性。毕竟,注释刑法学所注解诠释的对象是刑法典,其理论体系不可能逾越刑法典的结构太远。然而,法定刑的确定是立法者的任务,量刑则系司法者要解决的问题,而立法优先于司法存在,相应地,先谈量刑后谈法定刑,在逻辑上未免有倒果为因之嫌。另一方面,法定刑的确定也好,判定刑的裁量也罢,所要解决的都是刑罚的量的问题,两者固有着内在精神的同一性,不将二者纳入同一范畴予以研究,又难免有人为地割裂至少弱化这种内在的同一性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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