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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操纵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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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0: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编辑。        从我国近几年期货市场实践来看,操纵期货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3·19”胶合板的逼仓到“3·27”国债的蓄意违规;从广东联合交易所的籼米事件到苏州红小豆爆炒风暴、北京商品交易所绿豆的多空相逼以及1996年发生的一连串事件,(注:参见孙尚清主编:《中国市场发展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73页。)都是由于投机资金为获取暴利而操纵市场导致的。特别是“3·27”国债期货风波导致了国债期货交易的“暂停”。这些操纵期货市场行为,使我国刚刚发展起来的期货市场受到了沉重的打击,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在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方面却非常滞后。为了使期货市场能够健康地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惩治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已刻不容缓。1997年修订刑法时,部分人大代表和学者提出应将期货犯罪纳入新刑法。但遗憾的是,立法机关最终并未采纳这一建议,立法机关认为有关期货犯罪的理论研究尚不成熟,不宜过早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为此,本文试就期货犯罪中的操纵期货市场罪略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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