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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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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0: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 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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