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50、6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日益猖獗。由于来自犯罪活动的大量非法收益容易引起警方和税务官员的注意,所以需要通过洗钱技术来隐藏这些非法收益,或者将其混入合法收入中,使之呈现出合法的可消费形式,以便割断它与犯罪的联系,逃避追查并享受犯罪成果。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注:参见america criminal law review1997年第2期,第794页。) 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如果没有洗钱技术的帮助,犯罪分子无法享受其巨额的非法收益的话,那么犯罪规模就会比现在小得多,而且远不及现在的犯罪实施起来那样得心应手。所以,现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活动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控制。例如美国、法国、澳大利亚、香港、台湾等。我国修改后的刑法也增加了洗钱罪的条款,但是,洗钱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新字眼,我们对洗钱活动还缺乏了解、研究,所以我国的反洗钱立法也就显得简单。我国的反洗钱立法还仅限于刑法规范,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斗争中的作用还缺乏认识。本文试图从分析洗钱活动入手,反思我国现行的反洗钱立法,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反洗钱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