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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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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0: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广泛地募集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诈骗罪的重要特征之一,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新型金融诈骗犯罪,从犯罪构成上来看,两罪属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存在不少共性特征,例如,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采取欺骗的手段并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等等,因此司法实践中易于混淆。具体认定时,应当注意集资诈骗罪有别于诈骗罪的以下特征: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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