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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自侦案件证据收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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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0: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侦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这里讲的证据收集指的是在自侦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因此收集证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活动,不能盲目地进行,而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人员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有序地进行。具体来讲,自侦案件的证据收集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程序的非法性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因此在我们现在既重实体又重程序的法治环境下,程序的合法性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方面。由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都对证据收集,尤其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规定了法定的程序,甚至还就每一证据收集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方式方法。比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章第1节、第2节的规定,在自侦案件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另外,关于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鉴定等取证的手段和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取证工作的法定性。  http://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立法之目的。我国法律法规不但规定了检察机关各项取证措施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还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违法取证所应受到的处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法》第247条则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认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证取证的合法性,杜绝、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其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法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紧密依靠群众
  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任何工作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都很难顺利进行,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检察机关的取证活动作为一项涉及面广、具有极其复杂、艰巨性的工作也同样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  http://
  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如贪污、受贿、渎职等,其犯罪人实施犯罪虽然大都利用职权作掩盖,有着很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但是犯罪分子毕竟生活和混迹于人民群众当中,不论其预谋如何充分,手法如何高明,其在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得逞以后,都难免会露出一些蛛丝马迹,有一些异常现象而被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于心上。所以人民群众当中寓存着大量的犯罪信息,这表明了依靠群众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刑事犯罪包括贪污贿赂、渎职等职权犯罪是非常丑恶的社会现象,直接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往往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那些稍有正义感者所切齿痛恨,深恶痛绝。因此,在人民群众当中蕴藏着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极大积极性。这表明了取证工作坚持群众原则的可行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将依靠群众明确规定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第43条又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这些都为紧密依靠群众进行调查取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3、迅速及时
  自侦案件的犯罪分子大都是有一定权势、文化层次和关系网的非等闲之辈,他们一旦意识到了自己被监视、审查或侦查的处境,就会狗急跳墙,不顾一切地施展反侦查伎俩,如销毁罪证、转移赃物、威逼利诱证人作假证或订立攻守同盟等,给以后的侦查取证工作造成极大的障碍。为了防止这种人为因素对证据的破坏,司法机关一定要在犯罪嫌疑人还未来得及破坏证据的时候及时取证。比如,检察机关在立案以后,一般要迅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且及时进行搜查和讯问,及早将犯罪的一些物证和口供牢牢固定住。另外,为了保证有关知情人能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也应尽早询问证人。如果不及早取证,除了以上一些人为因素阻碍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外,一些自然因素也会对取证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时间长了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证会因风吹日晒等自然因素而消失,变得模糊,或受到污染,从而使一些证据失去证明力或证明力降低,甚至再也取不到相应的证据。比如刑讯逼供案件,如果不及时对被害人的伤情作出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那么时问长了被害人的伤口一旦愈合、身体一旦康复就很难再取得有力的刑讯逼供证据。另外,不及时取证也会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准确、可靠性产生影响。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被害人、有关知情人的印象、记忆会愈加模糊,从而造成其言词证据客观上的不准确、不真实。  http://
  4、客观全面
  所谓客观地收集证据指的是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的去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既不能不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收集、固定它,更不可去胡编滥造证据。要达到客观收集证据的要求,就要针对不同种类证据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音像证据等实物证据,一定要设法保持其原状,避免对其有任何的改变和毁损;对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司法人员一定要如实记录,不得有丝毫的歪曲;对于勘验笔录,记录时一定要完全忠实于勘验现场的实际情况,不能依据自己的主观臆断;对于鉴定结论,司法人员一定要向鉴定机构和人员提供来源真实的检材和样本,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所谓全面收集证据指的是从收集证据的范围和内容上来讲,司法人员应当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要坚持这个原则就必须做到:既要围绕被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与对犯罪行为定罪有关的各种证据,又要收集与对其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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