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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正确解读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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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0: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第一,刑罚无效果。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其二,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1] 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故而,那种将人民群众的违法行为动辄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法,不是立法在民的表现,殊不可取。其三,无效益。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西方国家有“不合格磅秤罪”的规定,这在中国,显然会“无效益”。实在说,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对“不合格磅秤”行为,即便逐一施以一般违法处分,都无效益,更甭说将其设定为刑事犯罪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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