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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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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0: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规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应是不正当的利益,这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要件,从刑法理论讲这属于斡旋受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不正当利益”的含义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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