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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身损害救济之司法变化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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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0: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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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变化的引起
二、司法变化的表现方面
1、救济项目、救济数额的困惑与解决2、史无前例地出台地方司法制度3、举证责任的倾斜4、审判公开与判决书论证判决理由5、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相互拉动与推动6、初步形成人身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新模式
三、司……
人身损害的法律救济通常包括协商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方式。其中,司法救济由于国家强制效力最高、救济程序最具公正性、救济手段最全面、救济范围最广泛等特点,而对其他方式的救济具有指导和决定意义。
近些年来,尤其是近两年多来,人身损害救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这种关注程度在中国大陆几千年的法制史上是从未有过的。可以说,在中国,正在发生着人本主义的司法变化。这种司法变化适时地,也是自然而然地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又以人们多少感觉意外的速度推动着法律思想体系乃至整个社会评价体系的完善。这种速度在具有较大合理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有些许试探性。但无论如何,这两方面的特性,在法律界看来,在相关服务行业以外的社会各界看来,都是那么的顺理成章。作为律师,基于法律学人和法律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没有任何理由对这种司法变化无动于衷。有鉴于此,笔者拟通过本文的论述,概括性地发表实践体会和理论观点与大家交流,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法治建设。  http://
一、司法变化的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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