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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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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0: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具有跨时代的伟大意义,在新修改的党章中,“三个代表”被写进 了党章,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求我们共产党人必须与时俱进。这些天,通过深 入地学习党的十六大文件,心潮起伏,不能平静,联想到我们所从事的监狱工作,总感 觉到有许多话要说,也就是说,我们应当打造什么样的监狱,才能够与时俱进。
  综观近十余年的监狱工作,变化之巨、发展之巨是过去任何时期都少有的,现在走到 哪儿,都可以见到建筑典雅、环境卫生的监狱或者是监区。虽……
  1994年12月,监狱法颁布实施了,可以说,从那时起,我国的监狱工作开始了崭新的 一页。只可惜,由于种种原因,这部监狱法制定的很不完善,(注:2000年,《犯罪与 改造研究》编辑部曾经召开过一次“监狱立法与监狱工作”理论研讨会,到会的专家学 者和监狱工作者对监狱法的不足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详见《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 2000年第5期。)归咎起来,有一个很深的社会因素在起作用。放眼当今的中国,经济发 展迅速,举世瞩目,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社会的一个主流的倾向却是重器物轻精神 ,反映到我们的监狱立法及其这些年来的监狱实践上,也就是着重于从技术层面上加以 改进和完善,比如说监狱硬件方面的建设,各种管理手段的运用等等,却忽视了我们本 应当倡导的科学,即:指引我们去构建那种能够代表我们民族文明、民主、先进程度的 监狱的思想。  http://

  回顾新中国的监狱史,在一个非常长的历史时期,毛主席所说的“三个为了”是我们 构建不同于过去任何形式监狱的指导思想和立业基础,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中国的社 会文化是将国家和社会看成一体的,那么监狱作为国家的特定机构,其意义就在于保证 国家的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能够得到体现,因而,这一思想是非常科学的,它对于维 护一个新生政权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 到将国家与社会等同,或者用国家取代社会是非常有害的,应当逐渐将二者分开。这次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一次提出我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 队,我个人理解,这里面就蕴涵着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一种新的认识。我这里之所以强 调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因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它对于我们探索构建的未来监狱发展之 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我们目前监狱的实际状况而言,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这里姑且不论这条规定是否妥当,单就这条规定的本身而言,它告诉人们:监狱是运 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对国家制定的法进行适用的地方。换言之,就是监狱是国家意志的具 体体现。诚然,自从法产生以来,法都没有超出以国家意志作为表现形式的范围。从形 式上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国家是法的最直接的创制者。但是,法的实施却 是以社会作为基础的人类关于法的实践活动,国家只是法的载体,所以,从最终意义上 说,法是社会的产物,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与精神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于监狱而 言,其最终的意义也应当是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而绝非国家意志的体现。当然,就目 前而言,这还仅是我们对法治社会的一种美好愿望,但在我们现在正在致力于建设一个 法治国家的目标的前提下,我们的监狱是不是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逐渐地从国家 意志的具体体现向最广大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转变,这也是顺应“三个代表”对我们监 狱工作的要求。  http://
  然而,要实现这种转变,却非一件易事。首先应当搞清楚,在未来的社会进程中,我 们的监狱应当扮演一种什么样的角色?监狱法上是这样规定的:监狱的任务就是正确执 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一任务具体落实到实践中,就变成了一 个目的,即确保监狱长治久安,用各级领导人的话说就是监狱必须保证安全稳定,不能 出事。如果这个社会仅仅是由统治阶级和犯罪受害人及其亲属所组成的,那么,监狱法 的这个规定确确实实恰如其分。问题是社会上还有犯罪人、犯罪人亲属以及那些对犯罪 问题有自己独到见解的团体或者人群,千万不能忽视他们,他们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 ,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拥护者,在他们的心目中,那些犯了罪的人, 不是什么罪犯,而是他们的父母、儿女、丈夫或者妻子……,他们所期求的恐怕更多的 是监狱要善待罪犯,期求罪犯能够早日平安地返回家乡。如此说来,现行监狱法为监狱 所设定的角色就不太妥当了。我个人以为,切不可以将惩罚罪犯作为监狱的一项重要职 能。谁都知道,刑罚本身就是一种宣告的惩罚,执行刑罚事实上就是已经将这种惩罚付 诸实施,对于罪犯本人而言,失去了人身自由就已经意味着失去了包括人格名誉以及其 他诸如就业娱乐等等一系列物质和精神上的收益,损失是巨大的,给罪犯和其亲属造成 的痛苦是长远的,尤其在我们这个有着重刑主义传统的国度里,这种刑罚惩罚的程度就 更大一些。更何况,除了执行刑罚,法律似乎并没有赋予监狱其他惩罚罪犯的权力,但 是,由于监狱法将惩罚作为了监狱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就为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大量的 惩罚罪犯的措施出台大开了方便之门。比如在行刑方式上刻意地追求严厉的管束和控制 ,以增大监狱的威慑力和惩罚力。我走访过一些现代化文明监狱,与过去最大的变化就 是监控设施的完备,几百万的投入,将罪犯一言一行,24小时全部生活都纳入警察的视 线范围内,罪犯毫无个人隐私而言,这样的行刑方式与更加民主文明的社会发展趋势是 相违背的,其实,是一种倒退。毕竟过去由于条件简陋,监狱用不上监控设施,罪犯反 而自由许多。  http://

  至于说改造罪犯的提法,就更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用我们目前教科书上比较通行 的解释,改造罪犯就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或者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这里就 比较模糊了,无论是新人也好,还是守法的公民,都要求罪犯实现一个转变,这个转变 指的是思想还是行为?换言之,改造罪犯是指改造罪犯的思想,还是改造罪犯的行为?我 们知道刑罚处罚是根据罪犯的犯罪行为而确定的,而不是根据罪犯的思想,因为思想是 不能够惩罚的,现在也有观点说思想是不能够改造的,我这里并不想就思想能不能改造 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我想说的是,如果是指改造罪犯的思想,那么我们所需要改造罪犯 的思想指得是什么?是他的犯罪思想,还是他的落后思想?如果是后者,我以为没有这个 必要,因为具有先进思想的人往往只能是社会的少数优秀分子,苛求将罪犯的思想境界 普遍提高到超过普通公民的认知程度是不现实的。如果是前者,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 假如法院将所有判决的罪犯都释放回去了,而不是关进了监狱,是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还 会犯罪?我想真正会再次犯罪的也是少数,这一点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印证。前 年我去山东省搞调研,山东的同志告诉我说为了减轻监狱压力,山东省的监狱和法院、 检察院和公安联合办案,将1万余名短刑犯通过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等手段释放了 ,这1万多人放出去了,并没有增加社会上的发案数,而且社会效果却非常好,这说明 了什么?说明了真正恶习不改的人是极小一部分,也就是说,即便是在犯了罪的罪犯中 间,在受到了刑罚处罚以后依然不悔改、存在犯罪思想的人也是极少数。当然,也许在 很多人的身上依然存在许多非分的欲望,但是,只要他们不将这种欲望化作犯法的行为 ,那么,他们身上的这些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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