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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审计工作与刑事取证有效衔接的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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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9: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济犯罪是一种经济活动,必然受到经济活动规律以及有关经济管理和财务制度的制约。不管行为人采取怎样的手段,其犯罪痕迹仍会留存在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中,只不过查处这类犯罪的难度比较大,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背景下的敏锐眼光。而审计工作具有采集以账务证据为主体的审计证据、易于发现揭露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优势,在查处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法院最后判决时认定的犯罪数额与审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材料中所确定的数额存在很大的出入,使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大大地减弱了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审计证据规则与刑事证据规则之间存在着差异,行政取证与刑事取证诸多方面无法有效地衔接,审计中取得的证据无法完整、直接地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甚至不具备刑事证据所要求的合法性。笔者现就二者衔接配合的现实操作机制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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