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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改造罪犯——刑罚执行中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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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9: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简介」王泰(1947-),男,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副院长,研究员,法学硕士。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 河北保定市 071000
「内容提要」新中国的改造罪犯制度立意于对人的本质层面的影响,以人的深层需要为改造动力,以激活人的调节能力为改造技术,以人的价值为改造取向,以人权保障为改造条件,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改造整体内涵。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充分体现了对罪犯深层的人道主义与人文关怀,是刑罚制度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迈进的历史进步的体现。
「关键词」改造罪犯/刑罚人道主义/处遇主义/刑罚的人文关怀
「正文」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毛泽东关于改造罪犯的思想及其指导下的已经取得巨大成功的新中国监狱制度,是中国监狱事业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得到的世纪遗产。在此基础上,如何建设和发展高素质的、更有效地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刑监狱制度以适应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阐述毛泽东关于改造罪犯的思想,系统地构建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学说,又是上个世纪给中国监狱事业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留下的世纪难题。  http://
解决这些世纪难题的宏观意义上的突破口之一,就是新世纪的中国监狱工作和监狱科学研究必须坚持在雄厚历史平台上的创新和发展。
必须看到,到上个世纪末,中国监狱事业已经拥有了比较雄厚的历史遗产,或者说是历史平台,这其中包括: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凝集在监狱这一特殊社会现象上的智慧,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在监狱上的体现,20世纪里马克思列宁主义给中国送来的先进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我们研究监狱问题提供的立场方法,中国革命的先驱者们以及广大监狱干警几十年奋斗所获得的重大理论发现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等等。
但是同时也必须看到,迄今为止,我们对这个历史平台的认识的科学化程度还远远不够,还没有系统地、条理化地予以科学的架构,其理性认识的水准也相差甚远,这就为当代中国的监狱科学提出了艰巨的任务,但是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与此同时,我国的监狱科学研究必须正确地对待这些历史遗产,特别是半个世纪以来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基本经验,而不能采取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
当今,西方一些人攻击唯物主义是“只见物不见人”,攻击马克思主义是“人学的空场”、“非人的哲学”;攻击中国的劳动改造罪犯制度是“非人道的”监狱制度。似乎只有在他们那里,刑罚才有人道主义,监狱才有人本位行刑,刑罚执行才有人文关怀。  http://
本文正是要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层面上,在刑罚执行的框架中,研讨“改造罪犯”这一极具新中国监狱特色的,也是集中体现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核心内容的监狱行刑制度所内涵的人文精神,以及所贯彻和体现的深层的人道主义与人文关怀,以求对新世纪中国监狱事业和监狱科学创新发展的理论准备工作有所裨益。

刑罚,作为人类社会对自身存在条件的自卫手段,作为对抗犯罪的严厉措施,是以对等报复揭开自己历史的第一页的。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血债血还”,依然保留着同态复仇的痕迹,作为受害人或受害一方,期待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或者以对等的损害作为某种结果加给犯罪行为人,以平复受害者的报复心理,达到报复的目的。但是,“仇仇相报何时了”,由受害者自己进行的报复(私力报复),或者因受害人孤立无援而难以实施,或者超过限度、滥杀无辜,甚至兴师动众,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和安定。于是人们达成的共识是,要由一种“公共权力”即社会的管理者(即国家)来主持公道,并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惩罚。但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的统治者往往是社会上的少数剥削阶段,他们不但以刑罚来报应犯罪,而且用来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维护自己的政权,镇压反对者。刑罚没有摆脱报复的阴影,反而成为威吓、镇压的工具,刑罚的样式和内容也越发严厉、残酷和血腥。  http://

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刑罚的存在与运作逐渐有了理性的色彩。“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刑罚哲学,虽然依然属于报应刑主义,但是强调了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和一定的道义性。不过,刑罚作为犯罪的“必然下场”,仍然有着威吓主义的气息。直到启蒙主义历史时期之后,“自由、平等、博爱”旗帜下的人道主义,导致了人类社会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等所谓“刑法三项基本原则”,刑罚的存在和运作才真正地走上了理性的轨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现代剥夺自由刑成为广泛承认和使用的主要刑罚样式,人类社会刑罚体系和刑罚方法取得了划时代的变革与进步。
纵观一部刑罚发展史,也是一部刑罚文明史。人类社会的刑罚制度逐步从简单走向复杂,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低级走向高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应当是由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一方面是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另一个不可忽略的方面是,这也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结果,是人文精神的胜利。
由于剥夺自由刑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剥夺自由刑的实现途径、实现手段和实现模式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剥夺自由刑主要是通过“设施执行”的方式来完成其实现过程的(注:在当代,剥夺自由刑的“非设施执行”方式,例如“社区矫正”等,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这样一来,作为专门的自由刑执行机关的监狱,或者说是作为国家用来实现自由刑的专用设施的监狱,就不能不受到普遍的关注。而监狱本身,也由于这种关注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进入20世纪,专门研究监狱及其活动规律的的科学——监狱学——也得以成型和发展。  http://
自有监狱学以来,实际上首先就有了两个重要的分野:是以“刑”为本位来建立监狱学的框架,还是以“受刑人”为本位来构筑监狱学的框架。前者也可以简称为“刑本位”监狱学,后者则可以简称之为“人本位”
监狱学。“刑本位”的监狱理论以罪犯处遇为核心内容,所以又可以称之为“处遇主义”监狱学;而“人本位”的监狱理论则以罪犯的矫正和回归为核心内容,有时也被称之为“矫正主义”监狱学。
“刑本位”监狱理论从监狱是剥夺自由刑的执行机关出发,更多地考虑的是刑罚本身如何得以完整准确地实现,更多地注意到监狱执行刑罚的程序和环节。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些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当刑罚人道主义对监狱行刑发生影响之后,“刑本位”监狱行刑的一般做法是仅仅将刑罚人道主义具体落实到如何细致改善罪犯在监狱服刑中的各种待遇方面。虽然,对于旧监狱来说,这已经是十分明显的进步,然而,仅仅把罪犯处遇的改善当作刑罚人道主义的全部或者核心内容,从而过分夸大罪犯处遇的作用与功能,等于将人道主义束缚在“处遇主义”的架构中。同时,由于从理论以及社会实践上讲,罪犯处遇的总体水平必须和监狱所在社区的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相适应,一般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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