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08|回复: 0

2018浅析抽逃出资罪

[复制链接]

1

主题

0

回帖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5 19: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公司在我国市场主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公司制度也像一把双刃剑,人们尤其是发起人或股东会利用自己的优势钻 法律 的空子去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抽逃出资罪,本文就该罪的相关问题以我个人的观点进行了阐述,请同行批评指正。
【关键词】抽逃出资;股东;公司
【正文】

  一、抽逃出资罪的概述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指为;为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办人;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资的人。这里的发起人或股东也可以为单位,此处的单位只要符合发起人、股东的条件即可。
  犯罪客观方面。抽逃出资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抽逃出资的目的在于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供他用。抽逃出资的动机是以出资之名,行欺诈之实,以达到不出资而获利。  http://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在成立公司或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许多情况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运作,所以经常出现一些不正常的有瑕疵的公司设立情况,如真正投资的而没有持有权证,或被登记为股东,或登记为股东的,没有投资,并不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义务等等,也就是学理上所说的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借名股东和实名股东等现象。这些股东、发起人是否符合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条件是值得我们去探讨。
  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有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事实上也是行为人作为股东的意思表示。
  2、实际上履行了出资义务,这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股东不出资或出资不到位会使公司不能成立或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http://
  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是表示股东资格中证权凭证。
  4、在公司成立之后取得公司董事长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该证书为物权凭证。
  5、被载入股东名册。该名册有权利推定力,被记载者可以无条件地主张股东资格。
  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股东权的结果。
  第1、2、4、6项是股东的实质特征;第3、5项是股东的形式特征。
  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资格是按股东的实质特征来确定,或是按股东的形式特征确定,还是按股东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两者的综合特征来确定,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资格应按股东的实质特征来确定,这样对打击那些抽逃出资的犯罪的人提供了有力保证,也对保护公司、公司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有的学者认为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资格应按股东的形式特征来确定,以这种方式确定股东的主体资格打击面要比按股东的实质特征确定股东的主体资格要窄,更有利于证明。笔者的观点是应综合股东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来确定股东主体的资格。
  (二)构成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 经济 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http://
  (三)抽逃出资有哪些方式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