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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检控体制的古典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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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9: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罗马法不仅在私法 科学 上奠定了西方 法律 的知识与技术基础,而且在刑事司法程序领域,罗马法对后世的贡献也是有迹可循的。共和时期区分出私罪与公罪概念,在刑事程序上也相应地 发展 出二元化模式。公罪检控权完全向人民开放,而私罪控告权却是有主体限制的,只有受害人才是适格的起诉者,这个制度被日耳曼西欧诸族继承,成为蛮族时代西欧私诉化刑事检控模式的源泉。帝国时代刑事检控体制是在共和时期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帝国 政治 集权加强导致一种特别刑事司法程序出现。这种程序由帝国官员主导展开调查,为共和时代私诉体制注入了新的官方体制元素。这使我们得以观察到,在罗马刑事检控权制度中, 现代 西方刑事诉讼两大传统类型即对抗制与纠问制的主体性区分标准已经初现端倪。
关键词私罪公罪古罗马刑事检控
罗马人是举世闻名的法律天才,它们在法律方面的伟大成就不仅表现在以复杂的法律概念 网络 著称的罗马私法,实际上在刑事司法领域,罗马国家的理论与制度实践也卓有建树,一方面是发展出较为成熟的关于罪的形态与类型的实体性概念及理论,即私罪与公罪体系;另一方面是随着国家政制从共和向帝国的演变,混合了国家与个人双重因素的多样化的刑事检控权力体制初具雏形,以上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的很多理念与做法乃是后世西欧刑事诉讼发展的制度性基础之一。   http://

本文试从政制形态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视角,研究共和时代与帝国时期罗马刑事实体法与司法权力格局的基本情况和内部演变,在此基础上初步揭示古罗马刑事检控的制度与实践对于现代西欧刑事司法具有的 历史 价值。
一、罗马刑事检控体制的共和政治背景
古罗马国家的政治主要不是民主政治。无论在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到6世纪)还是从共和国(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1世纪)走向帝国(公元前1世纪到公元6世纪),罗马都不像古希腊诸邦那样是民主化的城邦国家。相反,早在王政时期即氏族社会阶段,罗马社会就已经种下贵族政治的因子,在王政时期,元老院的每一位元老获得终身任职,其职位由他们的子孙世袭。这样,在很早的历史阶段,罗马社会制度中便有了一个贵族阶层。驱逐国王废除王政后,“当时情势的要求是罗马应成为一个民主国,但是,事实上民主政治并没有在罗马出现。”〔1〕公元前六世纪左右,罗马人的第六代王维尔塞图里阿(又译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进行了一次决定性的影响罗马政制史的改革,他废除了氏族制度、建立四个地域部落,居民实行户籍登记与财产登记,并按居民财产多少划分出五个等级。〔2〕一个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罗马国家初具雏形,这次改革也是罗马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转折点,在大约公元前510年代,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即贵族与平民的共和时期。共和国时代,罗马的政治权力格局基本上是第六代王建制下定型的政府体制的延续,它最初是一种典型的财产导向的贵族政制,罗马人此后已经脱离了氏族社会,而进入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3〕   http://
“在塞尔维乌斯建制下最后设立的政府就此定型,一直维持到共和时期之末;执政官代替了早先的统帅。它的基础并不在于雅典政府那种含有特定意义的地域,也不是今天所谓的地域;其组织的基本单元为区,区以上为县或郡,县以上为国,每一层都有组织机构,并赋予政府职能,作为一个整体中的组成部分。中央政府压倒了地方政府而使后者趋于萎缩状态。它之奠定于财产胜过了奠基于地域;它把控制政府的权力交给了最富裕的阶级,这就表明财产已成为压倒一切的因素。然而,它也有一种地域基础,因为它为了公民注籍以及为了财政和军事目的而承认地域划分,并予以利用,它在这些方面都通过地域关系来和公民们打交道。”〔4〕但是,罗马人民为了反抗政府体制中的贵族与特权因素,在整个共和时期不断与贵族阶层展开斗争,于是形成了贵族与平民的共和政制。作为斗争的制度成果,一个是设立了专门代表平民利益的护民官(又译保民官),并且护民官后来取得加入元老院和召集元老院的权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个官职使得平民向人民大会控诉和提请弹劾、审判贵族官员不法行为的权力有了最直接的落实渠道。护民官共有10人,由选举产生,负责帮助向他请求控诉高级官吏的任何公民,为了平民的合法利益他们有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甚至有过执行死刑的权力。另一个是公元前5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的瓦列利法(又译瓦列里乌斯法)、公元前300年的控诉权法,这三个法律的一个共同之处在于都规定了当公民被共和国官员宣判死刑或体罚时,他有向人民大会提出控诉即提出公共弹劾的权利。从组织结构上看,共和国的主要权力机构包括:元老院、人民大会、(又分为三种形式:库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和特里布斯大会)和各种共和国高级官员(包括执政官、裁判官及其审判助手审问官、监察官、护民官等)。元老院是议会组织形式的机构,大约300人,来自平民或贵族,它有权批准人民大会的决定,它没有法定的司法职能。库里亚大会在共和时代已经只是一个象征性的组织;百人团大会职权广泛而重要,它是全国性的制宪会议,它选出部分高级官员:执政官、裁判官、监察官,具有重要的刑事司法职能,即它负责审判一切有关剥夺被告的全部公民权(caput)的刑事案件,实行投票表决方式,总共193个百人团,每个百人团一票,97个百人团同意投票即算通过。特里布斯大会是地方人民大会,没有财产资格限制,是一种比较民主的形式,是作为部分人民即平民的会议出现的,随着后来关于平民会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颁布,这个组织形式变成为贵族与平民同时参加的会议,并在全城邦范围内取得了立法机关的职能。罗马国家在共和时期已经有了发达的政府官吏制度,包括最高执政官、裁判官、护民官等等很多种官职。   http://

共和国时期同时还是罗马国家政治理论与政治文化的繁荣时期,以西塞罗为代表的共和国政治思想家师承古希腊斯多葛 自然 法思想,不仅为共和制度提供了合法性解释,客观上为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 哲学 基础,而且也为国家介入刑事检控领域提供了理论支撑。
共和时期的政治法律哲学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的问题或制度建构。首先,西塞罗等特别强调国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他们认为自然已经给人类植入了对道德与公共安全的强烈需求。其次,自然法的思想传承认为法律是根植于自然的理性,一个国家没有法就不成其为国家;正义是最高的法律,这种最高的法律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存在过的国家。十二铜表法就是与大自然相一致的规则体系。再次,国家的形成与维系除了需要正义的法律制度之外,官员以及官员对国家的有效治理是最重要的制度机件。官吏的职能是治理,并发布正义、有益且符合法律的指令。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而且可以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此外,没有什么比治理更与正义的诸原则和大自然的诸要求相一致的了;如果没有治理,一个家庭、一个城市、一个民族、整个人类、有形的自然界以及宇宙自身都不可能存在。因此,国家必须有官吏,一个共和国的全部特点都是由其对官吏的安排所决定的。我们不仅必须告诉官吏他们的管理权限;我们还必须告知公民在多大程度上他们有义务服从官吏。〔5〕所以,共和时期的政治法律文化特别有利于政府官僚制度的发展,它们是罗马共和国官僚制度与帝国时期中央集权行政体制的精神资源,对刑事司法体制也具有一定的辐射影响。   http://
二、共和时代下的刑事问题与刑事检控体制
刑事司法权力体制不仅是特定的政治权力结构在法律领域的制度表现,而且,它还更为具体地与特定社会的犯罪观念这样的实体性问题有内在的默契关系。因此,考察古罗马刑事司法权力体制不仅要关注到罗马国家的政制类型及政治哲学,而且还要微观地分析罗马时代的犯罪观以及这种实体性观念形态与刑事司法程序制度之间的关系。
罗马法是以其精湛、细致的概念体系著称于世的,这不仅仅适用于罗马私法制度,而且,罗马刑事法律学也取得了同样伟大的知识成就。古罗马关于私罪与公罪的区分就是这种成就的主要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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