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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侦查程序作为一个对公民权利有重大影响的程序,其权力的行使过程必然需要有有效的监督,以防止权力的滥用。然而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虚无情况严重,究其深层原因在于现行侦查监督模式存在诸多缺陷和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的缺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侦查监督程序进行完善,以确立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制度为路径,通过有效的监督来平衡国家安全价值与公民个人自由价值权利和保障在侦查程序当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犯。?
关键词:侦查监督;行政型侦查模式;司法型侦查模式;司法审查?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的必经阶段。侦查程序中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对于审判阶段中的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之侦查阶段中常常需要运用到一些强制侦查行为,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着重大影响。但是,侦查权也具有一般权力的扩张性,易腐性,破坏性等特性,有着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极大可能。法谚有云,“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因此,对于侦查权运作过程的监督,具有现实必要性。当前,我国侦查监督机制是一种以检察机关监督为主、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为辅的侦查权控制模式。这一监督模式貌似合理,其实存在着极大的缺陷,从而导致了实践当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屡禁不止。针对如此现状,在我国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作为对公民权利有着重大影响和极易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侦查程序,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其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http://
1 我国侦查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侦查程序的监督,是一种以检察机关监督为主,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为辅的侦查权控制模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对于侦查程序的监督,主要体现为:?
(1)立案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对适用强制性措施的监督。根据现行 法律 ,我国的侦查机关除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外,对于其他的强制性措施的适用,侦查机关有权自行决定或变更。另外,对于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监视,监听等侦查行为,也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不属于侦查监督的范围。?
1.2 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这种以检察机关监督为主,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为辅的侦查权控制模式虽然对于抑制侦查机关违法实施侦查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从总体来看,侦查监督制度的运作并不理想,存在着诸多缺陷:? http://
(1)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作用较为有限。法律虽然要求人民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但是对于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立案书之后置之不理或是阳奉阴违时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虽然立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立案的监督,但是对公安机关的撤案并没有明确规定要进行监督,这也使得个别侦查人员利用这个监管漏洞,徇私枉法,随意撤案。?
(2)监督虚无的现象严重。有研究数据表明,最近三年全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批捕率均高达90%左右。逮捕的立法本意乃是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侦查的行为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这一严厉性而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但是检察机关出于追诉犯罪的需要,却将逮捕作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侦查的最有效手段,对于审查批捕一般都给予批准,可批可不批的,也给予批准,这就使得逮捕以及逮捕之后的羁押成为了刑事侦查程序的常态,从而忽视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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