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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劳动刑法:概念模型与立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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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8: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劳动刑法;概念模型;立论基础;社会法   http://
内容提要: 劳动刑法是法治文明 发展 的必然产物,强化对劳动刑法的探究,既是刑法学学科发展的理论任务,也是劳动法制建设的现实需求。劳动刑法属于新型刑法学分支学科,其边缘性的特征决定了该学科需要相邻学科的学术支持。劳动刑法的起源与发展、核心命题、基本结构及研究方法等基本能揭示劳动刑法的概念模型。法治国、社会法、福利国等理论就像三个孪生姐妹,互相支撑,共同促成了劳动刑法的形成与完善,构成了劳动刑法的共生基础。   http://
近代以降,与西方学界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去刑法化"的思想相反,在基本劳动权利的刑法保护方面没有减弱,在某些方面反而有所加强。对此,德、日、美等市场 经济 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成熟的交叉刑法学科--劳动刑法。应当说,"劳动刑法"的提出与发展,既有理论上的意义,也有实践中的价值。劳动刑法研究的兴起带来了刑法学研究的扩容,劳动刑法对传统刑法理论边界的突破意味着刑法由单一思想资源变为多元思想资源,而且劳动刑法自身也遭遇了结构调整的处境。然而迄今为止, 中国 刑法学界对劳动刑法尚缺乏一个系统有效的 科学 理论模式,所以也一直难以对劳动犯罪进行全面、客观的评论。  http://
一、劳动刑法的概念模型  http://
劳动刑法属于新型刑法学分支学科,其边缘性的特征决定了该学科需要相邻学科的学术支持。正如 金融 刑法的研究与金融学和金融法学的成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样,劳动刑法的内涵如何,亟需在借鉴"社会保障学"、"劳动法学"等相关学科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法 理学 的研究立场,从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刑法的基础理论出发进行分析和阐释。至少,就目前的情形看,劳动刑法研究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新的劳动刑法研究取代旧的刑法学研究,而是劳动刑法研究充实和扩充了刑法学研究。而对劳动刑法的研究,无疑会需要新的方法论,需要理论的创新。这种新的方法论与创新理论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也会革新旧的经典刑法学的研究,像金融刑法与行政刑法的研究对刑法学结构与功能的阐释就是如此。  http://
因此,我们大致有这样一个思路:劳动刑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化解劳动冲突、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孕育和发展起来;它是与一般刑法相并列的 法律 领域,并日益显示出在促进实质公平和正义、平衡平等与效率、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和价值。笔者认为,从劳动刑法的起源与发展、核心命题、基本结构以及研究方法等就能基本揭示劳动刑法的概念,从而使劳动刑法的理论内涵与精神实质得以丰满和立体化凸现。  http://
(一)劳动刑法的起源与发展  http://
劳动刑法的产生总体上应属于现当代社会的问题,有其形成的社会、经济、思想和法律基础。在劳动刑法理论和实践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一般理论认为,劳动刑法的产生是福利国家政策推行,保护社会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结果。于是,到20世纪40年代左右,由于劳动刑法学研究的规范发展,劳动刑法基本思想更是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逐步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西方学术界、立法机关甚至普通的民众都在频繁地使用"劳动刑法"这一术语。我们暂不论其使用的场所是否恰当,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了"劳动刑法"的提出是全体人类对共同的工作环境所做出的某种反应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良好愿望。20世纪中后期,随着 工业 社会的兴起,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劳动保护不仅反映在意识形态上,而且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集体维权行动在西方国家明显增加,这都促使劳动刑法得以迅速发展。正是在这样的促动下,日本1946年《工会法》第8条规定"对于正当的争议行为,不负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首肯劳动者正当集体维权行为的刑事免责问题,从而使劳动刑法在经验领域和理论解释力这两个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  http://
如果以早期福利国家思想、社会连带责任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劳动刑法理论与实践关注于弱者的利益,那么进入 现代 社会,更需要关注这一社会问题。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劳动刑法才真正地蓬勃发展起来。一些劳动权保护先进的国家,如日本、法国、美国等,先后运用基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加强对劳动犯罪的制裁。日本的1946年《工会法》、1947年《劳动标准法》和1976年《劳动关系调整法》(被中国学者称为"劳动三法"),法国的1973年《劳动法典》,美国1963年《同工同酬法》和1964年《公民权利法》等附属刑法,都详细规定着,劳动者犯罪"与"侵犯劳动法益犯罪"的处罚模式。此时,劳动刑法已从劳动者权益保护理论的边缘地位进入刑法学研究核心,并逐步奠定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我们不难看出,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西方各国等连续以附属刑法的形式规定着各种各样的侵犯劳动权的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劳动刑法这种从无到有、由隐到显、由低到高的 历史 发展轨迹,其实已经在传达着这样一种信息:怎样发展劳动刑法,怎样理清并把握好劳动刑法的历史脉络,怎样确证其规范属性及规范品格,并经由其独有的结构安排进入其对劳动法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刑法学的重大理论命题。  http://
(二)劳动刑法的核心命题  http://

劳动法益是近代劳动刑法的精髓和核心所在。在劳动刑法形成的这一历史进程中,劳动法益的保护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甚至可以说,"劳动法益"始终是劳动刑法的目标定位。劳动刑法将劳动法益作为保护对象,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以劳动基本权为权利外形。任何一种法益结构中的首要保护的利益都需采用一定的权利外形。如果说法益结构中的反射利益和间接保护利益可以不依赖于权利外形,那么,首要的直接保护的利益则不能避免采用权利外形。二是劳动利益的核心是实现劳动上的"公平"。公平不仅意味着对同样地位与角色的人一视同仁,应使这种约束以同样的标准适用于所有劳动者。而且这里的公平往往与要求实质法治而不是与形式法治联系在一起,重视利益分配的均衡。因此,劳动刑法上的公平,不仅是指刑法确保进入劳动力行列的劳动者受刑法保护的机会利益均等和保护力度上的均衡等,也是指劳动者利益与经济组织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均衡。 [1]如是,本文对劳动刑法视界的厘定,是有所指向与侧重的。  http://

上述命题下,劳动刑法必然成为一种实践涌动。关键在于,西方国家在运用刑法对劳动法益保护的模式选择上,绝大多数都围绕着对两个基本问题的判断:一是如何运用刑法保护劳动权利或者劳动者的正当利益,使刑法发挥"王牌法"的功能;二是对于劳动者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以私力救济、自我救助方式发起的产业行动(如怠工、联合抵制等),是否运用、如何运用刑法调整,即刑法对产业行动进行调整的限度与方法等问题。 [2]这就强调了刑法作为调整、保护和惩罚劳动犯罪的准则作用,也强化了刑法规范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人身、财产、尊严等的调整,从而在社会发展中树立起一种全新的、同全社会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和法律制裁模式,促进了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劳动法益的双重属性昭示着现代劳动生活的经济性、伦理性和人文性的综合走向,是我们在理解劳动刑法时必须予以把握的核心命题,也是劳动刑法区别于其他刑法学分支的标志所在。  http://

(三)劳动刑法的基本结构  http://

劳动刑法所承载的是制度变迁带来的罪刑结构缺陷和刑法规范解释缺位的双重压力,这种双重压力导致的劳动刑法体系构建远比金融刑法、行政刑法构建的体系更为复杂,因此,有必要保持慎重态度。笔者以为,关于劳动刑法的基本结构,可以从宏观上时"罪刑安排"和微观上的"规范形态"工加以分析。从宏观上分析,劳动刑法的基本结构至少需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狭义的劳动刑法,即涉及到劳动权利,基于劳动自由、劳动权利的保护这一部分;二是当劳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基于这些劳动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劳动者采取一定的集体行动,这些行动可能涉及到与刑法相关的问题。 [3]与此相对应,劳动刑法内涵着"劳动犯罪处刑的严密化"和"劳动者犯罪处刑的轻缓化"二元背反的罪刑结构安排,即对于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犯罪适当扩大化,并加重处罚,而对于因单位过错而导致劳动者以单位为对象实施维权行为导致的危害实行非犯罪化或轻刑化。这种二元背反的结构其实体现着刑法理论从"形式犯罪观"向"实质犯罪观,转化的过程,是刑法实践从"均等保护"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保护,转变的过程,是刑法规则对劳动法益保护的分离与整和的结果。  http://
从微观上看,劳动刑法为了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出现了一类特殊的刑法规范--相对强制性规范,它实际上是强制性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以及自治性规范融合后的表现形态。相对强制性规范可表述为由劳动刑法所规定的,人们必须按照劳动刑法规定去做,如果不这样做,会根据不同群体的行为选择而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的刑法规范。由于现代劳动刑法对劳动者之保护特别强调,因此在违反强行法时,仍需视其结果是否对劳工有利而定其效果,如果对劳工利时,当然无效,对劳工有利者则为有效。 [4]或者说,如果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国家会不制裁或减轻制裁;如果不利于弱势群体的,则制裁甚至加重制裁。这是体现劳动刑法中的"倾斜保护原则"的典型形式。在这里,劳动刑法规范"均衡"的特性标志着劳动刑法规范不再属于强制性或命令性规范的范畴,而是属于相对强制性规范的范畴。相对强制性规范是劳动刑法的细胞形态,也是劳动刑法规范的存在形态。 [5]  http://
(四)劳动刑法的研究方法  http://

劳动刑法的历史发展表明,劳动刑法作为刑法学分支的整体性就是意义的整体性,由于它是由"劳动者犯罪"与"侵犯劳动者权益犯罪"整体性所决定的,劳动刑法有其特殊的整合性功能。因此,劳动刑法研究也是一种整体性的评价。劳动刑法的出现及其发展告诉人们,劳动刑法是一门横断的具有方法论性质的学科。这不仅表现在劳动刑法已渗透到了刑法学与劳动法之中,劳动刑法本身的存在也是建立在社会学、法学和 哲学 基础之上的。正是这种在刑法学分支意义上的基础定位,使得我们将"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犯罪"和"区别对待"结合起来去建构劳动刑法的做法非常重要。因此,将劳动刑法作为方法论来建构将是适当的。  http://
劳动刑法不仅有独特的方法,同时更有着奇特的定位。按照笔者的理解,劳动刑法试图从三个方面回应劳动犯罪:首先,劳动刑法认为"刑法不应当介入劳动法益保护"的见解是不适当的;其次,针对劳动法益的保护,有必要建立与发展"二元背反"的刑法逻辑和基本结构;最后,应当对"劳动法益"问题进行哲学、法学和社会学的探索。于是,劳动刑法最大限度地将其研究路径概括为三类。第一,经验的。这种经验性表达了关于劳动刑法建构的根本主张,所以劳动刑法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能否将这一主张可持续化的问题的讨论。第二,实践的。这种实践性的原则并不在于它自身被给定了特殊的地位,而是对更基本的方法论原则给出了司法实践上的说明,当然这种整体性原则必须存在某种立法和司法之间的系统关联。第三,方法论的。这种方法论被看作是一种对刑法有关文本规定的最基本的制约,因为只有包括了清晰的法理才能构造出完美的刑法文本结构。所以,劳动刑法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对这种方法论原则的成效的探索。了解劳动刑法研究方法及对其方法的逐一探索,将有助于我们把握劳动刑法发展的未来走向,认清劳动刑法概念提出的重大理论意义。  http://

二、劳动刑法的立论基础  http://

举凡制度之物,都会有其特定的现实基础,并有一定的理论作支撑。劳动刑法亦不例外。劳动刑法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法治发展水平,而且也折射出特定的刑法理论的滋养与牵力作用。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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