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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应构建老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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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8: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认为,犯罪是青壮年的“专利”,与老态龙钟又体弱多病者无干。但事实并非如此。据日本的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在犯罪者中,年龄超过60岁者为7.5%。我国的老年学专家认为,我国老年犯罪者的比例,也与上述大体相近。而且,随着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逐渐增加,老年犯罪者的比率还会不断上升。
  虽然这个比例仍然证实老年期是犯罪率最低的时期,但老年人犯罪所造成的恶果,已远非其本人所能承当,如不积极预防,必将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老年人生理、心理方面的年龄特征决定了对于老年人应该更广泛地适用刑事和解,这不仅有利于对老年人的惩罚和改造,也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实现社会和谐和家庭、社区的稳定。  http://
  解析适用范围  http://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调停人(一般由专业人士)的帮助,使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目的是为了恢复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http://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和解主要适用于少年犯罪和一些有关个人权益的轻微成年人犯罪。在成人犯罪中,各国适用的范围不尽一致,英国主要适用于财产犯罪和初犯;加拿大适用于轻罪、 经济 犯罪和环境犯罪;德国刑法虽然对和解的适用没有限制,但在实践中则有具体要求:被害人是个人,加害人坦白,案件的事实和状况能明确地证实,限于轻微犯罪和一般犯罪(对于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只在若干例外中适用)。   http://
  基于和解的实质意义,借鉴相关西方国家的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对适用刑事和解的老年人犯罪案件可作如下原则性限制:不得适用性犯罪中的强奸类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但对由于人际冲突、家庭矛盾和经济困难等原因而实施的盗窃、故意毁坏公物、轻微伤害案件等可以适用。原因在于这些轻微刑事案件,有些是犯罪人迫于生活之苦,有些则源于犯罪人心理、生理变化导致的社会不适应,并且主要侵害的是被害人的个人利益,案件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易于相互宽容和谅解,和解后也可较快恢复被损害的关系,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http://
  明确适用条件  http://
  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刑事和解的基础。否则加害人很可能在种种压力之下,违心表达意愿,接受对其不利的调解结果,反而不利于保护加害人的权益。   http://
  另外,从逻辑上说,如果不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就很难确定是否发生了刑事案件,进而无法确定加害人和被害人,刑事和解也就无从谈起。   http://
  二是加害人真诚悔罪并作有罪答辩。刑事和解的初衷之一就是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只有加害人承认实施了犯罪,并真诚地为自己的过错感到后悔和歉意,才可以平复被害人的愤懑,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http://
  三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并且和解协议应该公平、公正。为保证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双方协商的前提是自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权,尤其是对被害人一方,不能为了达到刑事和解的目的,使用任何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方式强迫其同意刑事和解。此外,中间机构应倾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公平、公正的和解协议,如此,国家追诉权才有合理退让的根据。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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