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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谈我国刑法立法的积极与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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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谈我国刑法立法的积极与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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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8: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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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和谐社会/刑法/刑罚谦抑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刑法立法活动比较积极。由于快速 发展 过程中新的矛盾、问题、挑战仍将不断涌现,推动刑法不断发展的基本动因短时间内不可能根本改变,相当一段时期内刑法立法的活跃态势仍将持续。但刑法是把双刃剑,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刑法的负面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这也是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要坚持刑罚谦抑原则,将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选项,防止动辄主张动刑的泛刑法化倾向。可以预见,随着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取得进展,刑法立法的趋势会不断趋缓,刑罚力度将趋于宽缓。 http://
我国改革开放的 历史 ,也是具有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从无到有,逐步健全的历史。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刑法的发展与完善引人注目。
刑法在整个 法律 体系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其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国家、集体、公民、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如此,我国在发展经济和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始终注意加强刑法立法。从改革开放之初,小平同志就曾多次指出,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打击犯罪,两手都要硬。刑法的不断完善,正是打击犯罪的前提条件。
一、现阶段刑法立法应当是积极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必然要求上层建筑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传统的犯罪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调整对策,加大打击力度,如毒品犯罪、腐败犯罪、走私犯罪等;一些过去我们未曾见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犯罪出现了,如证券犯罪、 金融 犯罪等;随着对 自然 规律 和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深化,对一些原来未纳入刑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在刑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如一些破坏环境资源、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等犯罪和违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规律的某些犯罪等;伴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以及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重视,有必要将一些过去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组织未成年人从事危险劳动、乞讨等侵犯人权的犯罪等;在急剧变化的国际局势面前,一些原先作出的判断需要及时调整,如1997年初修改刑法时,一些经济界的同志曾乐观地认为,我国在1996年顺利实现经常项下的外汇自由兑换后,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实现,对外汇的管制应当进一步放宽。在那样一个背景下,当时只在刑法中规定了一条逃汇罪,对其他与外汇有关的犯罪未作规定。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新的刑法刚实行不久,亚洲金融风暴席卷而来。由于我们在外贸、海关、外汇管理方面的疏失,一些犯罪分子乘机大量骗购外汇。短短几个月,我国的外汇储备急剧下降,濒临枯竭的边缘。在这种形势下人大常委会及时做出立法决策,将这种骗汇行为规定为犯罪。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也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通过共同努力,迅速遏制住了这个势头。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遇到新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我国的刑事立法需要经常进行调整,与时俱进。从1979年我国制定第一部刑法到1997年全面修改刑法,在这短短十几年的时间,我国制定的刑事单行法就有22个。从1997年到2006年不到10年的时间里,又制定了1个有关刑法的决定,6个刑法修正案,9个关于刑法问题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刑法立法已成为我国立法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的一个方面。这种积极的立法不仅表现为立法活动的频繁,还表现在立法的内容的取向,在历次对刑法的修改中,基本上是增加罪名或加重对某些犯罪的刑罚。 http://
从 科学 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回顾和 总结 我国刑法立法。可以说,积极的刑法立法正是我国立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对经济社会领域中的挑战的一种客观反映,适应了我国现阶段迅速发展的现实需要。这种积极的立法及时地为同犯罪作斗争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武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毋庸讳言的是,除了上述社会发展的客观因素积极推动了刑法立法的发展外,长久以来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重刑思想等法律文化传统,和社会公众对治安状况迅速好转的迫切期望,以及我们自身驾驭市场经济的经验不足,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的调处手段不多,体制机制不完善,特别是预防犯罪的机制不健全,有时不得不动用刑法解决某些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是原因之一。
二、刑法立法应当是谨慎的
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刑法也是把双刃剑。就其功能而言,刑法在发挥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也会产生并积累一些消极因素,有些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及其家庭成员或亲友可能会因此而产生同社会的对立,甚至导致对社会的敌对和仇视。目前,我们每年的判刑几十万人(2006年为88万),①因他们被判刑而受到影响的家庭和人员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伴随着我们长期执政,年复一年,日积月累,这个群体的人数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消极因素在不断蓄积,不仅可能形成对社会的长期稳定、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潜在威胁,而且会影响到我们执政基础的巩固。因此,最大限度地控制刑法产生的消极因素的增长,积极地减少和化解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是在立法决策时,必须作出的 政治 考量。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我们还要看到,制定和适用刑法,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社会、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刑法毕竟是一种杀伤力很强大的法律武器,在立法和运用中如果稍有不慎,将本来可以通过其他相对平和的社会规范如纪律的、道德的或者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一律诉诸于刑事手段,无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刑法过于频繁的调整与修改,或者过多地干预社会和经济生活,也容易使社会成员的行为过于拘谨,不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发挥他们的创造力,影响社会活力。同时刑法的适用还会对罪犯家庭的正常生活等造成负面影响,形成一种新的社会负担;一些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将一方当事人判刑后,双方的矛盾往往不宜化解;随着刑法的适用,一些相关人员会提出新的诉求,引发新的矛盾;同时,刑法的适用还会大量地消耗和占用国家的诉讼资源、监狱管理资源,使我们原本并不宽余的经济和社会资源更加捉襟见肘。这些问题如果不妥善加以解决,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http://
基于以上政治和经济、社会的考量,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出发,既要充分发挥刑法的积极作用,又必须把刑法在适用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是提高执政能力必然要求。要做到这一点,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从立法上对刑法的适用加以控制。在刑事立法时,既要充分考虑打击犯罪的需要,又必须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始终将刑法对经济社会的干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在对罪名和刑罚的设定上,都应当是适度的,防止刑法的扩大适用。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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