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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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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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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8: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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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历史 渊源
内容提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以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而提出的。其内容可归结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运用这一政策,切忌不能只关注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结合,并且不能脱离 法律 的规定。
中共中央 政治 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出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http://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 http://
宽严相济在 中国 法律文化上可谓源远流长。《尚书·吕刑》中曾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周礼·秋官·大司寇》谈到掌建邦国之三典时说:“一曰刑新国用新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冈意思是各种刑罚的轻重可以有所变通,刑罚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新国、平国、乱国)或者从轻或者从重。这里虽然没有宽严相济的文字,但内容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
宽严相济,在我国古代就已为执政当局所采用,并为孔子所称道。《左传》在记载郑国子产论政宽猛之后,引孔子的话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里所说的“政”,虽然指的是“政事”实际也包含用刑。所说的“猛”,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严”。所谓宽猛相济,与“宽严相济”内容固然有所不同(一为政事,一为刑事),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采用其中一个方面,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而只有两者相济即两者互相补益调节,才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晋书·刑法志》载尚书周顺说:“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时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宜死刑而济之。”意思是我们以为刑罚是轻还是重,应当依照不同社会情况适用,如果当时犯罪的人很少,并容易被威慑制止,就可以运用轻刑宽大处理,如果当时犯罪的人很多,并难以被威慑制止,就适宜用死刑予以阻止。这也是宽严相济精神的体现。 http://
《明史·刑法志》在评述朱元璋的刑事政策时说:“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意思是:“总括而论,明太祖用重典惩治犯罪乃一时权宜之计,而酌取适中的法制才为了给后代垂留典范,因此既用猛烈法制,又下宽仁诏书,相互辅助而行,未曾有所偏废”。这里所谓宽猛“相辅而行”,也就是宽猛相济之意。
清代雍正帝曾遗诏说:“然宽严之用,又必因乎其时。”强调刑罚在运用上的宽与严,又必须依据不同形势而灵活掌握,再次说明刑罚的宽严相济,由于社会情况的不同而不相同。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 http://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 http://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主席在《论政策》一文中曾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以之指导当时革命根据地对坚决的反共分子、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反动派中动摇分子、胁从分子的处理。闭随后,由于在执行宽大政策时有些同志作了片面的理解,以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某些偏差,为了纠正偏差,1942年11月6日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指出:“这里是提示了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并非片面的,只有一个政策。对于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是除外于宽大政策的,这就是镇压政策。这样,同时提示的两个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决实行的。但各地有些同志只作片面的了解,这是错误的,必须纠正。”文件最后强调:“镇压与宽大是必须同时注意,不可缺一的。’,文件清楚地表达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但还没有明确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根据当时的形势,毛泽东主席在肃反问题上曾经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他说:“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随后这一政策一也适用于其他犯罪分子。
1956年9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从此,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成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当时担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在大会发言中介绍肃反经验时说:“党在肃反斗争中的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体现在对待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上,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它的具体内容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惩办与宽大,两者是密切结合,不可偏废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从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所取代。 http://
1979年制定刑法时,立法机关将这一政策列入刑法第一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这一政策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3年9月以后,由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国家开展了“严打”斗争,对严重刑事犯罪特别强调严厉打击,而忽视从宽的一面,因而产生一些问题。于是中央领导同志反复提出:既要坚持“严打”不动摇,又要重视依法从宽。罗干书记提出的宽严相济,正是我们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经验的 总结 。 http://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依据 http://
1,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社会生活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犯罪和犯罪人同样如此。就犯罪而言,犯罪种类很多,犯罪形态各异,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轻重不一、大不相同:有的危害极其严重,有的属于一般,有的危害不大或者非常轻微。就犯罪人而言,犯罪人的情况更是千差万别,各式各样:有的作恶多端、犯罪累累,有的一贯守法,偶尔犯罪;有的毁灭罪迹,逃走隐匿;有的投案自首,检举立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既然情况纷繁复杂,对实施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和人身危险程度不同的犯罪人,就不能不区别对待,分清不同情况给予轻重不同的处理。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法律表述。这一原则是反对重刑思想的,而要求对犯罪公正处理。犯罪是有轻重之别的,对轻重不同的犯罪应该如何处理呢?战国时代法家商鞍主张:“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这是典型的重刑政策思想。秦朝实行重刑政策,其结果是:“储衣塞路,图图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表明重刑政策的失败。我国当代仍有重刑思想的影响,刑法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表明我国对重刑思想的否定。因而可以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当前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依据。 http://
3.对犯罪人处罚的目的。通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亦即预防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再犯罪和警告、 教育 社会上的人不去犯罪。这里说对犯罪人处罚,而没有说对犯罪人处刑,因为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处罚方法。既然处罚犯罪人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那就应当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情况和犯罪人本人的情况_分别处理。对犯极其严重罪行和人身危险性很大的犯罪人,需要处以重刑甚至极刑,以防止他再行危害社会并警告社会上的人不去犯罪,但对犯轻微罪行且人身危险性很小的犯罪人,就可处以轻刑甚至处以非刑罚处罚方法,即足以预防其再犯。可见,对犯罪人处罚的目的也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依据。
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谈到构建和谐社会时说:“……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 自然 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本,既要实行民主法治,体现公平正义,又要注意化解矛盾,使社会安定有序。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犯罪者要严历打击,以伸张正义,维持社会稳定,对轻微犯罪者特别是失足青少年,要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它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完全符合。因而可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体现。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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