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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略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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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8: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 赦免是一种具有悠久 历史 和重要刑事政策意义的社会政策。不仅我国古代刑事 法律 制 度对赦免有完备的规定,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亦对赦免有详细规定。赦免的重要 刑事政策意义主要在于:彰显国家恩德、抚慰人民心灵、利于处理特殊矛盾、节约司法 资源、符合刑罚目的以及有利于减少死刑。我国有必要在宪法中恢复大赦制度,进一步 完善赦免制度,并审时度势地对特赦与大赦加以运用。   http://

一、赦免:一种古老的刑事政策(注:虽然“刑事政策”乃是19世纪后期才由费尔巴哈 首创的一个概念,但古代的赦免制度同样具有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政策意义,用今天的 思想观之,它本质上属于社会政策中的刑事政策范畴。故这里使用“刑事政策”似无不 妥。)
赦免制度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早在《易·解卦》之中,就有“君子以赦过宥罪” 的记载。疏曰:“赦为放免,过为误失,宥为宽宥,罪为故犯。过轻则赦,罪重则宥, 皆解缓之意也。”(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21页。 )《尚书·舜典》亦有“流宥五刑”、“眚灾肆赦”的描述。而在《周礼》中则有更多 关于赦宥的记载。《周礼·秋官·司刺》上说:“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 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群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 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愚蠢。”据学者考证,古代 中国 先秦时期 尚没有形成完整的赦免制度。汉代以后,赦免制度便逐渐完善起来并成为典制。(注: 参见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5页。)沈家本 的研究表明,汉代的赦免制度分为有事赦宥与无事赦宥两类。前者是指国家因皇帝登极 、建立皇储等重大活动而进行的赦宥。(注:有事赦宥,事实上是指基于某些国家重大 活动而由君王作出的赦宥。这些国事活动主要有:践阼、改元、立后、建储、后临朝、 大丧、帝冠、郊、祀明堂、临雍、封禅、立庙、巡狩、徙宫、定都、从军、克捷、年丰 、祥瑞、灾异、劭农、饮酎、遇乱等。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二),中华书局19 85年版,第529-567页。)后者则是相对于前者而言,即凡在有事赦宥之外实行的赦宥, 均属于无事赦宥。具体言之,无事赦宥可分为特赦、曲赦和别赦。所谓特赦,是指国家 因为某种原因,皇帝特别下昭实行的赦宥。汉代特赦的特点是赦宥对象包括各种犯罪, 赦宥范围则及于全国各地。(注:例如《汉书·元帝纪》记载:“盖闻明王之治国也, 明好恶而定去就,崇敬让而民兴行,故法设而民不犯,令施而民从。今朕获保宗庙,兢 兢业业,匪敢懈怠,德薄明暗,教化浅微。传不云乎?‘百姓有过,在于一人。’其赦 天下,……”)所谓曲赦,是指皇帝专门针对某一地区某一类犯罪而实行的赦宥。如《 汉书·武帝纪》所说的“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以下”,就是曲赦的事例。所谓别赦 ,乃是皇帝对个别案件中的犯罪人所实行的赦宥。如《汉书·景帝纪》上记载:“襄平 侯嘉子恢说不孝,谋反,欲以杀嘉,大逆无道,其赦嘉为襄平侯,及妻子当坐者复故爵 。”  http://

汉代以后,赦宥制度在我国古代各封建王朝有了更完备的规定和记载。及至中国最后 一个封建王朝的清代,其刑事法律承袭明代刑律,在《大清律·名例律》中已对赦宥的 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注:《大清律例·名例律》以专条规定了“常赦所不原”的几种 犯罪:“凡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 ,诈伪,犯奸,掠人,掠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 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实反犯,虽会赦并不原宥。其过误犯罪, 吏有犯公罪,并从赦宥。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赦。及减降从轻者,不在此限。”)另据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清代法律制度中的赦免分为恩赦与恩旨。历朝皇帝登基、升 附、册立皇后、皇上五旬以上作寿、皇太后六旬以上作寿以及打仗获得胜利等,按例都 有恩赦。如果平时皇帝作寿以及朝廷有喜庆等事,则传恩旨以行赦。在恩赦情况下,死 罪以下一律免罪;在恩旨情况下,死罪以下一律依次减等。诏书颁布后,刑部检查案卷 ,分别出准免和不准免,开单奏明皇上确定,称为恩赦条款。恩旨则分别出准减和不准 减,称为减等条款。刑部设有减等处,专门负责审核驳正。皇帝巡幸地方,只赦所幸之 地。遇有水旱兵灾,清理各种案件,则依据当时的诏旨办事。根据明朝制度,徒、流人 犯已至配所,不再赦免。清朝自康熙九年准许在配所服刑的徒刑犯遇赦放免。乾隆二年 恩诏,军、流犯人在配所服役3年,安静悔过,愿回原籍的,查明后准予放行。到嘉庆 二十五年,开始将在配所服役不到3年的犯人一起清查办理,尤其是罕见的恩典。(注: 参见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62 -1064页。)  http://

值得肯定的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注重利用赦免这一刑事政策体现君王恩德、安抚民 心甚至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稳定,确实取得了重大成功。而这又是与封建时代的有 识君王崇尚儒学、强调德主刑辅以及祥刑慎罚具有直接关系的。
二、赦免:各国重视的刑事政策
事实上,不仅我国古代君王十分重视发挥赦免制度的社会政策效用,而且世界上很多 国家也都非常重视赦免的刑事政策调整功能。在西方 文献 中,《旧约》即有关于“摩西 为民求赦”的记载。而关于近 现代 意义上的赦免制度,较早以立法形式确认的当属英国 1660年《大赦令》(the Act of Oblivion)。该法史称《1660年法》(The Act of 1660) 。它明确规定,对发生在从1645年反对查理一世的暴动到1660年查理二世恢复统治期间 的所有非法行为予以大赦。1696年,英国又颁布了一个《大赦令》(Act of Grace),即 《第32号法令》。该法令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将债务人投入监狱,那么债权人 就有义务为服刑的债务人提供膳食。如果债权人在收到为服刑的债务人提供膳食的命令 10日后没有按照命令提供膳食,该债务人将被赦免。(注:该《大赦令》因在1880年英 国废除负债监禁制度而于1906年被废除。参见Earl Jowitt:Dictionary of English Law,Volume 1,Sweet and Maxwell Limited 1959,p.38.)1920年,英国再次通过了一部 《赦免法》(Act of Indemnity),该法规定,对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保卫国土而出 于善意实施的违法行为予以赦免。此后,英国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赦免法,如1951年制 定了《J·G·马克曼拉韦赦免法》(J.G.Macmanaway's Indemnity Act)。该法规定了赦 免大臣因未向议会提供所应提出的文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等等。  http://
就当代各国的赦免法律制度而言,其宪法一般都有原则性规定。例如:韩国宪法关于 总统赦免权的第79条规定:“(一)总统或以法律规定,命令赦免、减刑及恢复 政治 权利 。(二)命令普通赦免,应征得国会同意。(三)有关赦免、减刑及恢复政治权利的事项由 法律规定。”(注: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2 56页。)日本宪法关于内阁权限的第73条第7项规定:(内阁)“决定大赦、特赦、减刑、 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注: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 社1997年版,第387页。)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他(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 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注: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 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8页。)
关于赦免权的行使,各国并无统一规定,但根据不同国家政治体制,大体上可分为君 主立宪制的赦免权力行使模式、共和制的赦免权力行使模式与其他赦免权力行使模式。 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赦免权通常由内阁行使,如前引日本宪法第73条第7项之规定即是。 但根据日本宪法第7条第6项之规定,天皇有权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 恢复权利。(注: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赦免权力的行使也并非完全相同。如根据荷兰 王国宪法第122条规定,荷兰的赦免权作为一种司法权,须由法院根据议会法令提出建 议,由皇家以敕令形式宣布。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 年版,第932页。)实行共和制的国家的赦免权通常由总统行使。如奥地利宪法第65条第 2款第3项规定:(总统有权)“发布赦免令对法院依法判处罪犯实行赦免、减免刑和撤销 判决宣告无罪,以及撤销对履行公务时犯罪行为的起诉。”(注:但奥地利并不是所有 的赦免权都由总统行使。根据奥地利宪法第110条之规定,职同州长的市长(即维也纳市 长)根据行政刑事参议院的动议,有权对本市发生的行政刑事诉讼行使法律有规定的赦 免权。)而俄罗斯宪法不仅在第89条第3项规定了总统有实行赦免的权力,而且还在第50 条第3项把请求赦免或减轻处罪作为“人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规定。(注:俄罗 斯宪法第50条第3项规定:“每个被判罪的人……有请求赦免或减轻处罪的权利。”)此 种规定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并不多见,这体现了俄罗斯高度重视人权的法律精神。 其他赦免权行使模式则不拘一格。例如,葡萄牙虽然是共和制国家,但其宪法关于赦免 权行使的规定与其他共和制国家却不同。根据葡萄牙宪法第137条第5项、第164条第6项 以及第200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其赦免权由政府、议会与总统共同行使,即一般赦免 或减刑,先由政府提出议案,总统听取政府意见后再决定赦免或减刑,而大赦与特赦则 需要议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行。巴西宪法第81条第22款虽然规定“根据依法建立的机构 的意见准予赦免和减刑”是总统的权力之一,但同时又规定共和国总统可以将赦免和减 刑的权力让予或委托国务部长或其他当局人士行使。共和制国家的秘鲁宪法第186条第6 项却规定大赦权由立法权利机构议会行使。类似于秘鲁赦免权由立法机构行使的还有玻 利维亚。  http://
至于赦免权的性质,多数国家将其作为行政权在宪法中加以规定,而少数国家则将其 作为司法权加以规定。前者如法国、匈牙利;后者如荷兰、玻利维亚。
从各国社会实践来看,各国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赦免权的行使。据近些年有关媒体报道 :韩国前总统金大中在1999年12月30日颁布了“千年特赦令”,使得韩国100万囚犯有 机会获得特赦。在特赦令颁布的第二天,第一批被特赦的3500人即获准出狱。(注:参 见《 参考 消息》2000年1月2日。)而前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在2000年2月21日赦免了因犯有 逃避征兵罪而流亡在外40年之久的黑人普雷斯顿·金,使其如期回国参加其弟的葬礼, (注:参见《参考消息》2000年2月26日。)从而获得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好评。俄罗斯总 统普京则堪称运用刑事政策处理国际问题的高手,他在2000年12月14日签署命令正式特 赦了涉嫌窃取有关俄水下高速鱼雷机密的美国间谍波普,从而使一场美俄之间的间谍案 风波得到缓和。(注:据 http://news.sohu.com  2000年12月15日7:39报道:俄罗斯总 统新闻处14日向新闻界通报说,普京已签署命令特赦曾被莫斯科市法院判处20年徒刑的 美国间谍波普。普京的总统令说,遵循人道主义原则,并考虑到波普的健康状况以及他 本人的请求,同时也出于对高水平的俄美两国关系的考虑,决定赦免美国商人波普。今 年54岁的美国商人波普因涉嫌窃取有关俄水下高速鱼雷机密于2000年4月3日被俄安全部 门拘捕。美国方面反响强烈,美国总统克林顿以及有关方面以波普身患癌症为由强烈要 求俄释放波普。克林顿为此曾给普京打了电话。)  http://
三、赦免:显赫的刑事政策意义
为什么赦免制度在古今各国都受到如此重视?道理极其简单。这就是因为赦免制度具有 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无法替代的刑事政策功能。关于赦免的重要刑事政策意义,择其要者 略述如下:
(一)彰显国家恩德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赦免制度最初乃是作为一种彰显帝王恩德的统治手段登上历史舞 台的。我们在历史题材的文学作品中所常常见到或听到的“皇恩浩荡,谢皇上赦臣不死 !”之类的感恩戴德之词便是明证。但是,随着封建帝王时代的结束,在高涨的民主与 自由的革命浪潮中产生了现代国家。不论是实行君主立宪的国家还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 ,其国家元首依法作出赦免行为,完全是一种国家行为,显然不同于封建帝王的个人恩 典。因此,当代国家法律制度中的赦免制度,作为一种福佑某些特殊群体的社会政策, 充分体现了国家恩德。不难理解,国民受国家恩泽越多,国民对国家的爱恋与忠诚就会 愈加深刻、愈加执著。因此,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以及政治文明已经成为我国政治与 法律生活重要内容的今天,建立完备的赦免制度,并自觉运用其调整社会关系,无疑具 有特别重要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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