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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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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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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8: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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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安全/危害航空/刑事制裁
内容提要: 随着国际恐怖主义的再次猖獗,惩治恐怖活动的立法也日臻完善。恐怖活动往往以航空器作为目标,产生巨大的危害和影响。为了惩罚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各国也在国内刑法中加强对此类恐怖活动惩罚的力度。我国刑法也同样规定了大批惩罚危害航空安全犯罪行为的条文,对惩罚此类恐怖活动具有很好的作用。但是,国内刑法学界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航空器性质的理解,存在较为普遍的误解,影响了我国刑法的正确适用。 http://
1. 导言
自1903年12月美国莱特兄弟发明第一架飞机之后,飞机在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得到了空前的 发展 。目前,它已成为国际交往中必不可少的便捷 交通 工具,使各国人民之间的时空距离大大缩短,在国际 政治 、 经济 、文化交往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飞机向大型宽体与高速方向发展,加之航空运输国际性强,涉及面广,逐渐成为恐怖分子侵害的对象。在航空运输史上,最早危害民用航空的犯罪是1931年2月发生在秘鲁的劫持飞机事件。在此后的上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劫机事件虽时有发生,但均属于较为零星的叛逃者所为,且大都发生在东西欧之间。到上世纪60年代初期,由于美国与古巴之间的关系极度紧张,加勒比海地区曾出现了一股史无前例并带有浓重政治色彩的劫机事件。此次浪潮延续到上世纪70年代中期,长达15年之久,此种状况令美国朝野震惊,全世界为之瞠目。此后,劫机的范围逐渐从欧美逐步扩展至全世界,劫机也逐渐成为一种危害国际交往的恐怖主义罪行。特别是本世纪的“911”事件的发生,更让公众和当局认识了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恐怖性和严重性。
2. 惩治危害国际航空罪国际公约
危害国际航空犯罪,严重侵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航班的经营,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甚至影响国家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为世界各国人民所痛恨,也为有正义感和人道责任的政治集团所不齿。早在上个世纪,严厉惩治这种犯罪活动,已成为国际社会之共识。国际社会多次召开会议,商讨共同合作惩治与防范危害国际航空的犯罪活动,并签订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http://
2. 1 东京公约
1963年9月14日,由61个国家参加的东京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该公约共7章26条,于1969年12月3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是:在航空器上实施任何触犯刑法之行为的任何人均适用本公约;确认航空器登记国对发生在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有优先管辖权;机长有权对机上犯罪者采取正当而必要的措施,以保证飞行安全;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概念;规定航空器降落国有义务允许旅客与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程,并将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交还给其合法所有人。
2. 2 海牙公约
东京公约虽然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概念,但只是援引国际海洋法中关于海难救助的习惯法规则,重点不是惩治劫机犯罪,也没有规定对劫机罪行的特殊惩处规则。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对危害国际航空的犯罪行为起到遏制作用。相反,1969至1970年,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却达到 历史 上的高潮。最引人注目的是1970年9月6日巴勒斯坦人民阵线游击队在1天之内劫持了4架从欧洲飞往纽约的国际航班。单纯的劫机犯罪也扩大为在地面直接攻击民航器和民航设施,炸毁飞机、危害人质以及进行财物和政治敲诈。触目惊心的恐怖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严重关注,也直接促使77国外交代表于1970年12月1日在海牙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简称海牙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2月24日生效。海牙公约由前言和14条正文组成。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在内容上,明确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并宣布此种犯罪为国际罪行,各缔约国对劫机者享有普遍的刑事管辖权,实行“或引渡或起诉”的刑事追究原则。 http://
2. 3 蒙特利尔公约
在危害国际航空的犯罪中,除劫机之外,还有毁坏航空器及航行设备,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最典型的表现是在航空器上预先安置爆炸物,造成机毁人亡的惨重后果。这种行为在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也发展到严重的程度。例如1970年2月11日,就发生了瑞士和奥地利两架客机被炸事件,其中瑞士航空公司的客机在苏黎世起飞9分钟后在空中爆炸,机上47名人员全部罹难。国际民航组织在草拟海牙公约时,就准备制定惩治此类犯罪活动的国际公约。考虑到这种犯罪行为与劫机有所不同,便决定再单独拟定一个相应的公约。国际民航组织 法律 委员会于1971年9月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召开了由60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1月26日生效。
蒙特利尔公约共有正文16条,旨在惩治除劫机之外的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犯罪行为。除其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有所扩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管辖原则有所创新外,其他内容大都和海牙公约相同。因此,有人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称为反劫机公约,而将蒙特利尔公约称为反毁机公约。
2. 4 《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的制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http://
鉴于袭击国际机场的事件时有发生,1988年2月9日,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了由8个国家参加的航空法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该议定书。议定书是对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重点是惩治袭击国际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
3.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本罪之客观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3. 1 劫持飞机
根据海牙公约之规定,劫持飞机是指以暴力、暴力威胁或其他恐吓方式,非法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所谓“飞行中”,根据东京公约第1条第3项之规定,是指“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时止”的任何期间。后来为了扩大保护范围,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对“飞行中”的涵义作了扩张的解释。海牙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均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在这期间实施劫机行为,均构成犯罪。这种扩张解释实乃同劫机犯罪作斗争所必需。另外,四个公约对“航空器”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只是指民用航空器,而不包括供军事、海关或警察使用的航空器。这一限定,适用于危害国际航空犯罪中所有侵害航空器的场所。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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