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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西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探略——以刑法思想演变为轨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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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8: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戍违法有责类型说gl的行为理论
  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最早出现在13世纪,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为犯罪构成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后期古典学派时期,犯罪构成理论正式形成。在刑法理论传到日本后,犯罪构成理论得到了新的发展,创立了违法有责类型说。随着实践和理论的发展,两大学派开始互相吸收对方理论的优点,犯罪构成理论变得更加完善。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与刑法之中很多理论问题相关。尤其是现代西方刑法体系中,将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于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德国的布伦斯和哈尔曾经做过专门研究。哈尔认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就出现过Consrarededelicto(即犯罪的确证)的概念,这是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概念,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后来,从Consrarededelicto一词又引申为corpusdelicti(犯罪事实),这个概念后来传到德国,在德国的普通法时期得到了普遍适用。但是,早期的概念都是在诉讼法中运用的。1796年,德国刑法学者克拉因首先把corpusdelicti译成德语Tatbestand,即犯罪构成。在克拉因那里,Tatbestand仍然是诉讼法意义的概念。直到斯求贝尔和费尔巴哈之后,它才变成带有实体法意义的概念。}”但斯求贝尔是19世纪初期的主观主义者、特殊预防主义者,他认为犯罪结果不属于Tatbestand之内,而费尔巴哈从一般预防主义、客观主义的立场出发,主张犯罪结果也属于构成要件。因此,直到费尔巴哈,构成要件才明确地被当作实体刑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20世纪初期开始建立的,它的创始人和奠基者是德国的贝林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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