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先王立法置条,皆备犯事之情也。然人之情无穷,而法之意有限,以有限之法御无穷之情,则法之不及人情也。"这段来自《刑统赋解》的摘录,表述了在古代中国的刑事法规中的"法有限而情无穷"的矛盾所在。对于这一点,古今皆然,均为考量法律价值的命题。不同点在于,古代社会为尽可能多的体现刑律贯输的人之常情,往往引用类推解释和比附援引,从而克服成文法的缺陷。现在刑法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点,划清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分水岭,从而杜绝了类推的存在。虽然对我国刑法于97年变更之时,仍有学者代表少数派的声音,试图挽留类推制度于刑法之中的存在,但最终还是顺应世界刑法发展潮流,也从侧面体现了我国司法经验的积累和立法技术的提高。97年新刑法颁行已14年有余,期间刑法解释学处于发展的繁荣时期,刑法学者对此也展开了激烈的论辩,正所谓"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关于形式犯罪论和实质犯罪论之争在学界著作中也有所体现,主要表现为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学说对立。本文拟从实质刑法观的视角,探讨刑法解释的合理方法论适用问题。 http://
一、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透视实质刑法观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来源于拉丁文"nullum crimen sine lege,nullum poena sine lege"。""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初期,设立的宗旨是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要求表现为:排斥习惯法、否定不定期刑、禁止事后法以及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观念也由保障人权向保护社会转变,而体现其自身的便是从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则到实质的自我嬗变。实质的罪刑法定除了要求形式的罪刑法定所强调的刑法规范和程序的完备外,更要求刑法规范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公平、正义之理念;必须考虑民主和社会的原则,强调个人利益对社会利益的服从;在传统形式的人权保障基础上,更加强调实质的人权保障。在陈兴良教授看来,"实际上,在与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意义上的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最初是从意大利的实质的合法性原则中引申出来的。"该合法性原则同样具备形式和实质的双重侧面,而意大利的通说是以形式的表述意义为"合法性原则"的内核,排斥实质性的侧面。意大利刑法学家曼多瓦尼指出实质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倾向性表现为:(1)从法律本质来看,反对"恶法亦法",该原则中的法只能是体现正义价值指引下的"法";(2)从犯罪本质来看,强调"无社会危害不为罪",在认定犯罪时可以行为无社会危害,直接撇开法条的规范予以出罪认定;(3)强调社会本位,把社会生活的维稳和社会利益的需求作为刑法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曼多瓦尼的主张从刑法自身的根基上是有违近代的法治国理念,该认识是一种极端的实质刑法观的体现。陈兴良教授认为该学说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如出一撤,"无社会危害不为罪"的对应面便是"有社会危害便为罪",以此打破形式拘束,透过实质扩大了刑法适用范围。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