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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我国刑法死刑适用范围和幅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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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我国刑法死刑适用范围和幅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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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7: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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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死刑适用范围和幅度特点
一、我国刑法死刑适应范围
社会发展的全球化进程加剧,促使我国刑法刑法关于死刑的相关规定也逐步与世界接轨,在适用范围上有着较大的约束。基本看来,在死刑罪名及对象上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且在使用当中也是极为谨慎。
(一)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罪名的规定
目前,根据我国刑法及刑法补充规定,现行法律规定了供给60余种死刑罪名。在刑法各章节中,关于渎职罪的章节并不设死刑罪名,而其他各个章节均具有死刑罪名。另外,从刑法规定来看,对于死刑罪名的指控原则较为强调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过失导致的犯罪行为不包含在死刑认定当中。基本看来,刑法对于死刑的规定具有如下几个方面表现。
第一,在刑法各项罪名的规定中,均或多或少的涉及到死刑。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中,在共计12个条文中,有7个条文的罪名规定中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涵盖着叛国、分裂、间谍、暴动等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占据了超过一半的比例;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中,在共计26个条文中,有5个条文的14中罪名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包括着纵火、爆炸、枪支弹药、核材料等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占据了三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规定中,在共计92个条文中,有8个条文的罪名规定中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涵盖着走私枪支弹药、集资诈骗、生产销售毒品、伪造增值税发票等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占据了15%左右的比例;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族权力的规定中,在共计31个条文中,有5个条文的罪名规定中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包括着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也占据了15%左右的比例;关于侵犯财产罪的规定中,在共计14个条文中,有2个条文的罪名规定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包括着抢劫、盗窃相关犯罪行为,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所占绝的比例较小,均不到2%;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规定中,在共计91个条文中,有5个条文的罪名规定中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涵盖着越狱、劫狱、盗掘古代文物、走私毒品、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比例也较低,均在5%以下;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的规定中,在共计14个条文中,有2个条文的罪名规定中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涵盖着破坏武器与军事设施、不提供合格军事装备两大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比例不高,均在10%以下;关于贪污贿赂的规定中,有2个条文的罪名规定中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涵盖了贪污与贿赂两个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条纹占据10%以上的比例,而死刑罪名仅占不到2%,而渎职罪中不设死刑;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的规定中,在共计32个条文中,有11个条文的罪名规定中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涵盖着违抗军令、叛逃、提供军事机密、盗窃军事物资、散布谣言等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比例在35%以上。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基本看来,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中,共有47个条文涉及到死刑,条文数与罪名数的比例均有较高比重。在目前经济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关于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均有着较高的争论,因此有必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不能盲目废除死刑,也不能罪名过多,对国际形象产生影响。
(二)我国刑法关于死刑适应对象的约束
我国对于刑法死刑的使用对象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不能对未成年人、孕妇、精神病人、聋哑人和盲人实施死刑,并且没有缓冲的余地,是硬性规定。基本看来,死刑适应对象的约束内涵包括着如下一系列内容。
首先是未成年人犯罪不实行死刑。死刑对于未成年人的不适用具有多个方面的因素,就社会心理学方面来看,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年龄比较小,尚未对社会形成较为系统深入的认识,因此在对自己行为的判别与控制中往往很难具有较高效力,而且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方面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教育改造也能够取得较大的成效;就刑法理论方面来看,由于对于青少年实施刑罚应当以教育为主,而死刑却意味着一个人生命的终止,不再具有改过的机会,这显然与对青少年的刑罚目的相悖。总的来说,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刑罚要求方面来看,死刑均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我国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这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对于犯罪时尚未满18岁的要求是指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尚未满18岁,如果在犯罪结束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满18岁,则仍以未满18岁看待,也即以犯罪实施的最初时间来看待;第二,犯罪嫌疑人年龄应当以周岁计,也即按照公历的时间计算方法对年龄进行计算,并且在刚满18岁当天,仍以未满18岁进行看待;第三,对于未成年人禁止适用死刑的规定具有相当刚性,其包括着不能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缓期执行、先宣判死刑并等满18岁执行等方面,因此在这一方面的刑法规定上没有任何的缓冲余地。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其次是孕妇犯罪不适用死刑。对于孕妇而言,死刑的不适用主要是考虑到人道主义方面,是恤刑措施的表现之一。为了防止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死刑而株连胎儿,我国刑法对于死刑对于孕妇的不适用具有明确要求。这种要求的具体内涵具体包括如下方面:第一,孕妇是指在羁押期间已经怀孕,则在审判时对其不能实施死刑;第二,在审判过程中已经怀孕,尽管进行了人工流产,则仍需被认定为孕妇,而不能实施死刑;第三,孕妇不适用死刑,不仅包括着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四,在审判、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孕妇仍然不适用死刑。总的来说,对于孕妇不使用死刑的把握也需要综合考虑如下问题:第一,对于怀孕妇女的界定需要清晰,其怀孕期包括着计划内生育与计划外生育两个方面,并且涵盖整个妊娠期;第二,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是连续的,而并非将这些阶段进行划分,来有区别的对孕妇是否适用死刑进行考虑;第三,孕妇禁止适用死刑也具有强制性,没有缓冲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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