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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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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7: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代写论文 http://
  一、严格责任的概念
  (一)严格责任的概念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liability without fault)是英美法中的概念。关于严格责任的定义,有多种说法,有的人认为严格责任指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特殊行为或结果追究刑事责任。[1]有的人认为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者多个行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犯罪。[2]有的人认为严格责任就是绝对责任,即许可对缺乏(无需控方证明)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3]有的人认为严格责任是在没有罪过的场合要求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4]有学者指出,在严格责任犯罪中并非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只是由于证明困难不要求证明而已。因此,严格责任就是一种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5]考虑到严格责任已经逐渐地非绝对化,现在的严格责任,责任是严格的,但不是绝对的。[6]将严格责任称之为绝对责任并不理想。同时,考虑到在严格责任中并非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而是不要求控方证明故意和过失,从语言的准确性上来讲,将严格责任定义为一种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是比较合理的。严格责任在民法和刑法中都存在,本文所述的严格责任仅指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http://

  (二)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
  严格责任最初也称为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但是,只有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才存在绝对责任。实际情况是,如果特定行为的某一单独要素不要求犯意,那么这个罪行就被视作或者说是适当地被视作严格责任犯罪。某一要素通常是非常重要的要素,但这绝对不意味着对构成该罪的其他要件也不要求犯意。[7]也就是说,并非某个行为的全部内容都不要求犯意,而仅仅有可能是对行为中的某一个部分不要求犯意,其他都要求,但是,由于存在不要求犯意的情况,也称为严格责任,而且这种情况更为常见。
  (三)严格责任的来源
  严格责任主要来源于制定法,在普通法中,在英国只有在公共妨害、刑事诽谤罪、蔑视法庭罪中存在。[8]在美国,由于各州都已经实现了法典化,不存在法典以外的严格责任的情况。在制定法中,严格责任的存在方式有两种形式:第一,制定法明确规定了某一犯罪是无过错犯罪,但这种情况很少;第二,空白法条,即在对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中,省去了关于罪过的词,而将该罪的成立是否需要过错,留给法官裁决。这类法条相对较多。由于在空白法条中的严格责任需要法官通过裁量权来确定,但是,法官对待严格责任的态度不一,差别较大,这就使严格责任被滥用的几率大大增加,而且对严格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存在大量的质疑。因此,尽管很难取消严格责任,但是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成为英美国家的一个趋势。在美国,哈里布莱克曼法官提出了严格责任的适用领域是:第一,法定罪而非普通法罪;第二,存在一个明显的立法政策,而且这个政策将被犯罪心理要件所削弱;第三,制定法所施加的标准是理性的和被人合理期待的;第四,刑罚不重;第五,定罪并不严重。[9]通过这些限制,严格责任实际被在刑罚很轻的一些情况下适用,在刑罚严重的犯罪中,不存在严格责任的适用空间。 论文代写 http://
  (四)严格责任的存在领域
  从存在领域来看,严格责任主要存在于涉及公共福利和重大道德的领域,而以公共福利的领域为主。由于常常和工商企业活动相关,所以有的刑法著作将其作为法人犯罪的一种情况。[10]在美国,公共福利领域中存在的严格责任如交通法、食品法、酒类与药物法、污染防止法等领域中规定的:向未成年人卖酒,向公众销售不纯的食品,违反交通和机动车规则等。在非公共福利的道德领域,很多州都将与经未成年女子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规定为严格责任罪,一名男子即使合理地认为一名女性已经成年,可以与之发生性行为,也可能被定为强奸罪。[11]
  尽管绝对的严格责任很少存在,但是严格责任毕竟存在相对和绝对之分。相对的严格责任是指允许辩护理由存在的严格责任,绝对的严格责任是指不允许被告提出任何辩护理由的严格责任。相对的严格责任,只是不要求控方证明被告人的主观过错,但被告可以以无过失等理由进行辩护。由于它并没有脱离主观责任的轨道,仅仅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因此仍然属于罪过责任的范畴。绝对的严格责任下,只要控方证明被告有法定的行为和造成了法定的结果,法院就可对被告定罪。绝对的严格责任,由于惩罚无罪过的危害行为和结果,因此脱离了罪过责任的轨道。在遵守责任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绝对严格责任被刑法学说和立法所反对。 代写论文 http://

  二、英美法中严格责任的现状
  在英美法中,严格责任的合理性一直受到质疑。
  支持严格责任的论据主要有:第一,维护公共利益。自工业革命以来,立法机关发现的一个新问题是:虽然有的行为并不具备道德恶意,但是会严重地危害公共安全、健康和福利。[12]为此,英国法官肯尼迪勋爵(Kennedy)认为假如一个人为获利选择从事可能给人类健康带来死亡或者伤害危险的出售业务,他就必须为此而承担一定风险。[13]通过适用严格责任,可以促使企业谨慎预防可能发生的公共危险,保护社会利益。第二,便于诉讼。由于很多公害犯罪危害很大却难以证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而且,调查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将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为了避免放纵犯罪者,宁愿牺牲一些公正性。第三,社会心理允许。社会为了有效阻止一些危险性行为,愿意允许这种针对个人的相对不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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