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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刑法修正案(八)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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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7: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刑法修正案(八)论死刑 作文 http:///zuowen/
  一、死刑的历史沿革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刑罚,所以又叫生命刑、极刑。在原始社会,人们的生活组织形式是氏族。氏族是以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自然形成的人类共同体,氏族中的成员承受被其他成员保护的权利和为其他成员报仇的义务。这种报仇的方式不具有国家的性质和法律的特征,但却是死刑产生的渊源。氏族终结于阶级社会和国家的产生,国家和阶级出现了之后,报仇便由国家来执行了。侵害了统治阶级利益的人,国家便剥夺他们的生命将其处死,并且以刑法的形式规定出来,死刑就是这样子产生的。
  在人类的刑罚史上死刑一直是刑罚体系的主体,甚至有时死刑就是刑的代名词。以高度文明自傲的欧洲人也许无法相信他们的先人竟发明过那么多的折磨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在我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就特别看重死刑,它被广泛使用,在执行的方式上特别残忍。黄河中游的华夏族在唐虞时期就效仿了昔日批判的苗人五刑。我们今日称之为奴隶制五刑的五种刑罚全是生命刑和致人残废的肉刑。秦为社会转型期,死刑的执行方式有近二十种之多。特残酷的如:夷三族、灭宗、具五刑、袅首、阬、车裂等。 代写论文 http://
  从人类刑法的发展历史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死刑的方式是非常残酷和随意的,是国家威慑的一种显示。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之后,针对残酷的封建刑法,资产阶级确立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三大原则。从此在死刑的立法和司法中便开始了死刑限制的适用。并且在这段时期,好多思想家也开始怀疑死刑的必要性,这是人类刑法思想史上重要的一次进步。此后,人们便越来越关注死刑问题。
  二、死刑的价值
  在死刑产生后的社会历史中,刑罚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要有社会,就得有法律;只要有法律,就离不开刑罚。但历史发展到了今天,理性和人道主义已是人类主流的刑罚观,在世界大多地区,骇人听闻的酷刑已被废除,以剥夺生命为刑罚内容的死刑,其存在的必要性开始受到了人们的怀疑,它的适用受到了一些人的反对和批判。
  最早对死刑的价值提出质疑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杰出代表的贝卡里亚,在人类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他所提出的废除和限制死刑的主张,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反响,给了革命前的知识分子包括美国建国先贤们很大影响,甚至有人说,贝卡利亚开辟了人类法律史一个全新的时代。此后的两百多年中西方的好多刑法学者和思想家门就死刑的存废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刻的争论,在争论中,主存论与主废论各持己见,针锋相对。 作文 http:///zuowen/
  在中国,有的学者在讨论刑罚的正当根据问题时指出,刑罚应该既具有严厉的惩罚性,又具有最有效的遏制性,还应当具有人道性。总的说来,我国刑法理论上关于死刑问题的讨论,基本上还未出现死刑存废之争。然而,我国关于死刑的立法和司法的方向究竟是什么,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死刑虽应保留,但如何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则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务部门热烈讨论的一个敏感而复杂的课题。
  三、中国刑法的死刑之路
  从目前全世界的形势来看,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一种趋势,死刑的历史悠久,但它最终要退出历史舞台。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废除死刑还不可能得以实现,但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应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中注重的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可以明显看出
  对于我国死刑立法的严格限制和削减,笔者提出了一下建议和措施:
  (1)《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中国现在还有55个死刑罪名,但要中国彻底的废除死刑,恐怕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当然,中国不能为削减而削减,一定要创造条件,减少民意的强烈反感情绪。现在还保留的55个死罪中,还有一多半是非暴力犯罪,比如还保留有金融类的集资诈骗罪,还有贪污贿赂等。要废除这些条款,还必须创造条件,使得这些犯罪的发案率大幅下降。对于20几个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除,不可能一步到位,要逐步进行。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2)要更加严格规定适用死刑的条件,也就是说要明确增设限制死刑适用的原则。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一条关于死刑适用的总则性的规定,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没有对罪行极其严重进行解释和说明。因此,在总则方面,应从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主客观方面等各个方面进行确定性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应明确的规定死刑适用原则,使死刑的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达到限制和削弱死刑的目的。
  (3)中国可以建立死刑特赦制度。中国已经签署的《公约》中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该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并且中国也在为批准该《公约》做准备。由于中国在短期内根本不可能废除死刑制度,因此需要在死刑案件中增设特别赦免程序,从而满足《公约》的要求。死刑的特别赦免机关,不应该是最高院,因为死刑的核准权收回后,最高院既有核准权又有赦免权,这样就可能会导致机制不顺,效果就不会令人满意。对于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做法,我们可以借鉴一下,比如个案的特别赦免应该由国家主席直接决定并颁布特赦令,多案的特别赦免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再由国家主席以特赦令的形式进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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