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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金融风险防范视野下我国金融刑法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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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金融风险防范视野下我国金融刑法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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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7: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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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范视野下我国金融刑法创新研究 论文网 http://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高速发展的金融业给社会带来了巨大效益,但同时也带来了难以估量的风险,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险就是典型例证。随着金融产品与金融体制的不断创新,金融风险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如何有效识别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难题。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众多,其中金融犯罪往往成为加速金融风险形成和累积的重要因素。因此,有效地惩治金融犯罪既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内在要求。金融刑事立法通过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形式引导金融活动主体理性地参与市场竞争,从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金融风险,金融刑法成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因此,如何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科学合理地构建金融刑法体系,成为金融刑事立法的重要课题。本文试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视野,审视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在抵御金融风险方面的缺陷,从增强金融风险防范的功能出发,探讨完善我国金融刑事立法的具体措施。
一、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功能与目标
(一)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功能
风险(risk),现代经济学明确地将其定义为不确定性以及由于不确定性而引起某种损失的可能性[1]。 作文 http:///zuowen/
可见,风险并不必然造成损失,它仅是引发损失的一个事前因素,一旦损失已经实际发生,风险就不存在了。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与金融活动相关的经济、政治等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金融活动主体遭致某种损失、金融秩序遭受破坏的可能性。当金融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在某种诱因的推动下或经过连锁恶化,就会爆发金融危机。一般而言,金融风险越高金融危机的爆发概率就越大,金融安全形势就越严峻。金融风险理论上将金融风险划分为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本文仅指宏观层面的风险,即统指那些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运行的协调、金融监管的实施产生威胁的风险。
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金融风险具有客观性。由于金融活动中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经济主体认识的局限性,不确定性因素必然存在于金融活动中,即使是在最好的金融秩序下,金融风险也无法消除。第二,金融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金融风险既可以使经济主体遭受损失,也可以为其带来收益。在多数经济主体力求回避风险从而避免损失的同时,也有一些风险偏好者试图利用风险获得收益。第三,金融风险具有可控性。对于金融风险,市场主体可以依据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风险监管,通过对金融风险的识别、预测、防范和事后的化解来控制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因素,从而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正是由于金融风险的内在特性使然,使得金融风险监管成为了一种必然,而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法律手段不容置疑地成为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的重要手段,而金融刑法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本功能必然表现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一方面,它为加强金融风险监管提供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增强金融管制措施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培育金融自我调节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否认和打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2]。由于金融风险本身具有可控性,人们可通过事前识别技术预测出风险的种类和程度从而减少金融交易风险,降低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还可以通过风险的事后化解技术减少金融风险的不利影响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效益。当法律手段介入风险管理程序时,必须高度重视其可控性特征,兼顾到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因此,必须充分发挥金融刑法抵御金融风险的功能,有效地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金融业的创新与发展,保障全球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
(二)金融刑法之维护金融安全的价值目标
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是衡量金融安全的重要参数,抵御金融风险的过程实则是为维护金融安全扫清障碍的过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终极目的即是维护金融安全。金融安全是相对于金融风险而言的,在某一区域的某一时期没有出现金融危险并引致经济的紊乱,金融就是安全的[3]。金融安全,作为经济安全的核心,既代表某一区域某一时间内金融秩序状况,也代表了一国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在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冲击,确保国家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进而最大限度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能力[4]。金融安全的基本要义即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本身即代表了一种秩序价值。秩序是法的一切价值之基础,是与法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而金融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是稳定金融秩序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因此,从此种意义上来说,金融刑法理应将维护金融安全作为自身追求的价值目标。
金融业由于自身的脆弱性、不确定性及制度的不完备性,为金融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大量的金融犯罪充斥着金融领域,扩大了金融风险,危害了金融安全。一方面,金融犯罪打破了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用平衡,造成了信誉危机,破坏了良好的金融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金融犯罪使得社会金融资产处于风险之中,严重阻碍了金融结构的优化,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例如,一些金融主体凭借骗取的银行保函到第三方处骗取财物或申请开发工程资格,使金融交易第三方蒙受经济损失。这是对信用制度的直接破坏,它在无形中增大了金融交易的风险成本,动摇了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制度根基。再比如,某些企业为了转嫁经营风险,恶意逃避银行债务,使银行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降低了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这就使大量的社会金融资产不能起到应有的融资作用,增加了我国金融结构调整的难度,破坏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一国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金融形势为基础并对金融发展产生反作用的制度性上层建筑。在抵御金融风险的进程中,金融体系及其发展决定了刑法变革走向,而刑法在反映金融发展要求的同时也对金融体系完善发挥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刑法通过对金融犯罪的遏制来降低金融活动的风险成本,通过稳定金融秩序来推动经济效益的平稳增长。金融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必要强化其对金融犯罪的遏制作用,发挥其特有的威慑功能,通过惩治犯罪来抵御金融风险进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实现保护金融安全的价值目标。 论文网 http://
二、我国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缺陷
金融刑法,是指刑法典、单行刑事立法、附属刑事立法中所规范的,发生在金融交易、金融监管、金融调控中的金融犯罪、相关刑事责任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由于1979年《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只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贩运假币罪三个罪名,因此,我国较全面规制金融犯罪的金融刑法可以说始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则在刑法第三章的第四节和第五节两节对金融犯罪进行了规定[6]。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高速发展,金融犯罪不断增加,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出现,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了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不断完善金融法律的同时,惩治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也随之加强,如我国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的八个修正案中就有六个刑法修正案规定了金融犯罪的内容。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组成的金融刑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的功效。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金融刑法还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理念相对落后,在金融风险的识别、防控、化解等方面显现出了诸多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刑法价值功能的发挥。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金融刑事立法缺少金融创新理念,导致金融刑法落后于金融发展形势,无法有效抵御因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金融领域的显著特点即是它的创新性。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的含义,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的解释。有关金融创新的定义,大多是根据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的观点衍生而来,具体包括五种情形:新产品的创新、新工艺的应用、新资源的开发、新市场的开拓、新的生产组织与管理方式的确立,也称为组织创新。 ,既包括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创新,也包括政府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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