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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欺骗取证”的正当性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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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7: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谓欺骗,一般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笔者在本文中探讨之欺骗取证,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而采用带有欺骗性质的方法获取证据。其中,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能否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去获取证据,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毋庸讳言,诚信缺失是当下中国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笔者也曾呼吁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确立公平诚信原则。但是,呼唤诚信并不等于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在讯问中百分之百地实话实说,因为在讯问时采取适度欺骗的方法是必要的,也是正当的。
一、欺骗取证是一种断案智慧
查明案件事实是司法裁判的基础,也是司法裁判的难点。无论是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纠纷中,知悉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往往基于利益考量而不愿实话实说,而司法裁判者往往又需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去查明事实真相,因此审讯问案便成为数千年来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内容。在以被告人口供为证据之王的历史时期,司法裁判者对口供的依赖便导致了各种刑讯方法的诞生。不过,即使在古代,许多司法官员也努力探索科学的审讯问案方法,如我国春秋时代的以五声听狱讼方法①和汉代的辗转推问侧面迂回的钩距问案法②。此外,一些优秀的司法裁判者还善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设置骗局,智慧断案。中国宋代的摸钟辨盗就是一个经典案例。宋朝年间,建州浦城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一个大户人家失窃,丢失金银财宝若干。官府虽然找到一些嫌疑人,但几经讯问,就是不能定案。后来,新县官陈述古上任,决心查破此案。他得知该县后山上有一座庙,庙里有一口大钟,当地人视为神灵。于是,他让衙役把那口大钟请到官府,放在后院,用幔布做成一个大帐篷,围在上面。然后,他升堂问案,把那些嫌疑人都带到后院。他说,这口大钟能够辨识盗贼。疑犯用手摸钟,如是盗贼,那钟就会发出鸣响;如不是盗贼,那钟就会保持沉默。说罢,他带人在大钟前举行了庄重的祈祷仪式,然后让嫌疑人依次走进帏帐,用手摸钟。帐内光线昏暗,且无人监视。众嫌犯一一入帐摸钟,然后出来,但那大钟一直未响。旁观者议论纷纷,县官便令衙役查验每个疑犯的手掌。只见众人手掌皆黑,唯有一人手掌不黑。县官一拍惊堂木,喝道:你这盗贼,还不从实招来!原来,县官让人暗中在大钟上涂了墨,而那个入帐后不敢用手摸钟因此手上无墨的人定是盗贼。经过审讯,那人果然交代了作案经过,并带衙役起获了盗窃所得之赃物。③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外国也有智慧断案的故事,其中流传最广的当属所罗门王的智断亲子案。在公元前960年至930年间,以色列国王所罗门以他的博大智慧征服了国人的心。他不仅善于治国,而且善于断案。据说,两个女子因争夺一个婴儿而诉至所罗门王,两人都信誓旦旦地声称自己是婴儿的母亲且互相谩骂。所罗门王便让人拿来一把利剑,下令把孩子劈成两半,给每个女子一半。听后,一个女子平静地说:我们谁也别想得到孩子,劈吧。另一个女子却惊恐地说:噢,我的主人,把这个活着的孩子给她吧,不要弄死他。于是,所罗门王便把孩子判给了后者,因为那个不愿意让孩子死亡的女人才是真正的母亲。④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裁判者都使用带有欺骗性质的方法获取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摸钟辨盗一案中,陈述古县官假借人们对神钟的信奉,编造了神钟能够识别盗贼的谎言,从而使罪犯不敢用手摸钟,获取了其手上无墨的证据并查明案件事实。在智断亲子案中,所罗门王谎称要把婴儿一劈两半,然后获得了两个当事人的相应陈述,并据此做出裁断。毫无疑问,陈述古县官和所罗门王的做法都属于欺骗取证。那么,这种方法应该被禁止吗?也许有人会说,这种方法在古代社会中可用,在现代社会中则不可用。诚然,对于现代人来说,这样的欺骗方法大概很难发挥实效,因而是不可复制的,但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这种欺骗方法的正当性,或者说,人们是否赞同在审讯问案时采用这种方法。笔者以为,这两个案例能够流传千载并成为佳话就足以证明世人对这种方法的赞同态度。为了更好地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再考察一个现代的案例。 论文代写 http://
在一起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是个很有水平也很有口才的官员。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他总是以实事求是做挡箭牌。他说:我们共产党最讲实事求是。无论干什么,都要实事求是。我是领导干部,无论对上对下,都要实事求是。我做事要实事求是,说话也要实事求是。我跟你们讲,我没有受贿,就是没有受贿。这就是实事求是嘛!你们是人民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办案就应该实事求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不实事求是,那是要犯错误的!侦查人员见他反复强调要实事求是,就说:我们都知道要实事求是,不用你讲。这样吧,你把它写在纸上,就不用一遍遍重复了。行吧?嫌疑人点了点头,在侦查人员拿来的白纸上写下要实事求是,然后又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签上自己的名字。侦查人员结束讯问之后,拿着这张纸找到该嫌疑人的妻子,对她说:这是你老公写给你的,他让你实事求是地回答我们的问题。妻子仔细查看一番,发现确是她丈夫的笔迹,便如实交代了她和丈夫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⑤毫无疑问,这种取证方法属于欺骗。但是,我们的法律应该禁止侦查人员使用这种欺骗方法去获取证据吗?回答应是否定的。⑥
二、欺骗取证是一种审讯策略 论文网 http://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的审讯教科书,都会讲授一些带有欺骗性质的策略方法,如设置圈套、引蛇出洞等。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能完全遵循实话实说的原则,必须隐瞒某些事实真相,甚至虚构某些事实。假如侦查人员必须实话实说,那么在某些案件的讯问中,侦查人员就应该对嫌疑人说:老实讲,我们现在也没掌握多少证据。你看着办,是交代还是不交代?这话确实没有欺骗,但是荒唐至极。在此类案件中,侦查人员往往会对嫌疑人说:我们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其他人都讲了,现在就看你的态度了。这当然是欺骗。但是,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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