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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理论基础和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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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理论基础和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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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7: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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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研究缘起
研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得合理与否,不仅与公民权利的保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①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代表性的论点是扩大论和保守论。如持有扩大论的学者认为:应当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总结经验教训,调整行政诉讼功能的定位,澄清一些模糊概念,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开拓行政诉讼新局面,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②该学者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一是摒弃内涵不清的一些抽象概念,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将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科学地设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至于如何扩大,持有扩大论的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路径,有学者认为: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学术界已不满足于限于行政诉讼法规定来分析受案范围的作法,立足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超越条文规定,全面扩大受案范围,几乎成为行政法学界一致性主张。③另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进行司法解释两条新的路径解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的问题:一是增加《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事项种类;二是通过司法解释把其他公权力措施纳入具体行政行为含义之内。④尽管大多数学者主张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仍然有少数保守论学者主张,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不宜扩大,理由主要在于目前我国对行政权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研究尚不到位、法院对行政事务了解较少或者目前的受案范围已使法院系统感觉吃力并导致诉讼疲软以及司法公正的困境等。因此,尽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是社会规律,在条件未成熟时也不叫轻举妄动,至少我国目前状况下还不宜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⑤当然除了上述两种观点外,也有个别学者提出了恢复论,该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实际上并不是在原有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基础上的扩大,而是为了取消对受案范围的不当限制,把受案范围恢复到行政诉讼法的本来面目上来,这是一个很有见地的观点。⑥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总体来讲,20多年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虽然有了很大的拓展,大部分学者大都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容和结构等方面加以相对零散地构建,客观地说的确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远没有获得根本性的突破,只是在原来的框架内进行了一些修补工作。究其原因,行政权抵制司法权的介入和司法自身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权威,固然是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展的重要因素,但理论研究缺乏新思维,往往是就事论事,就某一项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意义和必要性的论证,几乎还是局限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的讨论范围内,缺乏整体性解决方案,这是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发展的重要原因。我们认为,对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及其理论价值的重视和研究不够,可以说是导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踌躇不前和行政诉讼理论研究难以深入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认为,不论哪种观点,是应该扩大(已经逐渐成为主流观点),抑或暂时不宜扩大,还是恢复论,往往都从主观公权利保障来论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都没把握住问题的本质。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行政行为只有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前提下,才可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那么,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显然与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是不相融合的,存在其理论基础的正当性问题。相反,只有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上述行政行为才可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我们认为,应在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理论基础上讨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将显得更科学,更合理。因此,笔者试图以客观法秩序维护为基础,从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角度,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作些探讨,为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供理论根基。 代写论文 http://
二、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
(一)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
所谓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是指设计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而呈现的总体风格。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社会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尽管学者们对行政诉讼功能有不同的理解,但对行政诉讼功能具有保护权利以及实现行政客观法律秩序两个要素是基本认同的。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状况、历史阶段、文化底蕴、宗教伦理、地缘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各国设计的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亦有所不同。因此,行政诉讼之功能,从世界范围内行政诉讼发展的历史及理念看,依功能取向的不同,存在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及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两种不同的理想类型。
所谓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就是指国家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人民的公权利,而客观法秩序的维护只是在保障人民的公权利的范围内附带功能的理想模式类型。在此模式下,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国家的行政侵害时,国家有义务提供帮助。其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其逻辑假设就是个人权利优先,把社会看作是个人为了实现本质上属于个人的目的而建构起来的工具。在个人权利优先及注重司法与行政分立的理念下,司法审查的目的被定位为救济权利的法,而不是监督行政的法。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为德国目前的通说。除了大陆法系的德国,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制度总体上也是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 论文网 http://
所谓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是指国家确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是维持行政客观的公法秩序并确保公法实施的有效性,其功能取向在于协助行政创造或重建行政行为的客观合法性。行政诉讼功能模式是一个国家对行政诉讼价值选择的结果,特定历史时期行政诉讼的价值直接决定并体现于行政诉讼功能中,因而,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呈现维护客观公法秩序模式,是由于这个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突出监督行政功能的价值选择。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的理论基础是法国社会连带主义法学观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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