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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古代夏商周法与希伯来法中刑罚的异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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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古代夏商周法与希伯来法中刑罚的异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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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7: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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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法是指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2世纪古代希伯来国家法律的总称。其因被基督教继承吸收成为经典,不仅得以完整的保留,还影响了全世界基督教国家。
此时我国处于夏商周时期。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五刑体系形成、成文的刑书、刑鼎、竹刑的出现,无不昭示着其法律的萌芽与发展。
一、二者死刑的比较
(一)希伯来法对于死刑的规定
希伯来刑法有关杀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摩西律法》中。
希伯来法中触犯死刑的罪名大致可以分为六类违反一神教犯罪、性道德犯罪、不孝罪、侵害人身罪、妨碍社会秩序罪。死刑制度充分体现了其独特的犯罪观,违反上帝意志的死刑占大部分,维护等级王权死刑甚至没有,这在古代刑法中是罕见的。
希伯来法对杀人者的惩罚一般都针对致害者。其虽然对奴隶有不平等规定,但色彩并不如同时期奴隶法典如《汉莫拉比法典》浓厚。在杀人者和受害者的性别上希伯来法也基本没有歧视性规定。
《塔木德》以对《摩西律法》的理解为基础,明确规定了四种死刑执行方式石刑、火刑、斩刑、绞刑。希伯来人宗教观念认为人的生命由上帝创造,惟上帝才有资格剥夺,人们执行死刑只是代替上帝惩罚罪人。因此在希伯来死刑制度的发展中,人道思想和轻刑观念一度占据上风,这不仅表现在希伯来法中死刑数量少、适用同态复仇原则,还体现在不主张诛连、对死刑加以限制、考虑杀人的主观因素及死亡和杀人行为因果关系等几个方面。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夏商周时期死刑及其适用
夏商周三代属于我国古代以肉刑为中心的时代,刑罚主要有死刑和肉刑。在唐尧虞舜至夏代,大致都用斩杀方法执行死刑。商代的刑罚制度基本沿袭自夏,除墨、劓、刖、宫、大辟外,还有许多酷刑,如醢刑、脯刑、剔刳刑、剖心刑、炮烙刑。
夏代比较重要的死刑罪名有不孝、弗用命、昏、墨、贼,在以夏氏统治为核心,家庭宗族制度为基础,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夏代社会,忠孝是人们必须自觉遵守的伦理道德准则,对尊家长的孝推而广之上升为对各级宗主权贵的忠,不服从其命令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商代继续沿用夏代罪名。《吕氏春秋?孝行》有刑三百,罚莫大于不孝的记载。同时商代也发展了新的死刑罪名如乱政、疑众、官刑。
西周时期制定的吕刑,五刑之律共三千条,以死刑和肉刑为主体,其中大辟就占了二百条,刑罚手段极其野蛮残酷。
二、二者死刑外刑罚的比较
(一)希伯来法中的刑罚
希伯来法中,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多要受死刑外其他刑罚处罚,这类犯罪主要涉及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和反社会。希伯来法中相关刑罚主要有监禁、革籍、流放逃城、鞭刑、罚金、奴隶刑和同态复仇等。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流放逃城是希伯来刑法中最著名、最具特色的刑罚,根据《圣经》规定,为免过失杀人之人遭到报复,设立基底斯、示剑、希伯伦、比希、拉未和哥兰六座逃城供其避难,至大祭司死后其方可获得赦免。
(二)夏商周时期的肉刑
中国古代的早期刑罚极野蛮残酷,它在人的价值尚未得到充分体现的时代背景下形成,以摧残人身肢体破坏生理功能的肉刑为主。
这一时期肉刑主要有墨、劓、刖、宫。同时很可能尚有流、赎、鞭、扑与徒役刑。
肉刑对于受刑者的伤害是多方面的,受刑者遭受的精神打击远大于肉体伤害。按照中国古代重孝传统,受肉刑毁坏了父母给予的身体为大不孝,并象征受刑者永远无法和先人鬼神交流。实际意义就是在精神上放逐、在家族中排斥,使其丧失家族人身份。受刑者被打上放逐标记,驱逐出部落,使其丧失了社会人身份。这与希伯来法中流放有相似之处,皆是将犯罪者弃至于宗教、精神、社会、家族的荒原中任其自生自灭。
三、二者刑罚体现法律思想的比较
自由和秩序是刑罚制度两大根本价值,亦是统治者制刑、量刑、行刑的出发点。不同时代、国家对自由与秩序有不同侧重的价值选择。专制时代社会国家往往更侧重秩序,将个人自由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奴隶、封建社会刑罚制度更是如此。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我国刑罚制度演变与传统法律思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古代刑罚价值始终在天罚的正义观念、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功能观念、刑人不在君测的身份等级观念和重刑轻罪的预防犯罪观念的传承中变化。夏商周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认识自然界能力有限,意识形态领域长期弥漫着天命鬼神的迷信思想,基于对自然神与祖先神的信仰敬畏,法制指导思想以表达神权法意志为宗旨,体现出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的显著特色。
在拥有统一宗教信仰的希伯来民族中,法律存在于宗教之中,且民众的法律观与对上帝先知的信仰相连。处于深重灾难中的民族无以自救,不得不求助于神,这是民族宗教产生的主要原因。希伯来民族法典宣扬其为神明所授,这些法典中包含着宗教禁忌、宗教戒律,宗教与法律的联系不仅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其法律思想以宗教为基础,其立法目的在于为宗教服务。在希伯来法中,朕即国家或国王是司法渊源的说法鲜被提及。相反,上帝面前人人平不断被希伯来法所强调。以色列君王参与推行律法是宗教行为,而不纯是作为政治领导者的行为。
参考文献: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1]何勤华,夏菲.西方刑法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陈涛.中国法制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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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叶秋华.希伯来法略论[J].法学家,19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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